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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2-07-28 10:13:12 来源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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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医保发〔20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和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使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含合并症、并发症等),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对疫情以来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参保患者,因救治该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留观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含确认前按规定救治相关医疗费用),取消起付标准,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患者排除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其医疗费用按各地原医保政策执行。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

  三、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标准,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五、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等日常经办业务,减少经办大厅现场办理业务。凡可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到现场办理。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各地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可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合理延长缴纳时限,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本通知从疫情响应开始时实施,至疫情响应结束时终止。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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