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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物流行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 : 2020-07-24 09:56:41 来源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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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卫疾控函〔2020〕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物流行业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粤防疫指明电〔2020〕19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分区分级有关要求,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我们组织对有关防控工作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广东省物流行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2020年7月17日


广东省物流行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粤防疫指明电〔2020〕19号)以及国家和省分区分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分级情况,毫不懈怠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反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有关物流运输、仓储、搬运装卸、物流加工、配送、包装、货代、以及相应物流服务活动各环节的企业和营业门店,以下简称“各单位”。

  快递行业参照《关于印发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健康防护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08号)及《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快递行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疾控函〔2020〕122号)执行。冷链配送行业参照广东省冷链行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有关指引执行。

  三、职责分工

  各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属地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组织、联合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及特点制定细化的操作指南,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四、主要措施

  (一)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机制。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负责人,成立健康管理小组并同时设立健康管理责任人,要组织制定本单位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应急预案。具备条件的单位(运输、仓储、配送、流通、加工、逆向物流等)建立疫情物流应急保障组,确保疫情期间居民生活和部分企业生产的供应和回收。

  (二)做好防护物资储备。

  各单位根据自身规模大小、从业人员数量等实际情况,储备足够数量的疫情防控物资,包括消毒用品、口罩、手套、非接触式温度计、洗手液等,并准备好人员健康登记表及台账。各类消毒用品应当在安全、阴凉、通风处分类单独储存,远离电源或火源。

  (三)单位内部健康管理。

  1.落实员工分类管理。各单位对员工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1)对于近14天有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须提供抵粤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正常出行生活和工作;如无法提供上述核酸检测阴性信息,抵粤后应当立即接受核酸检测(待检测结果阴性后方可正常出行工作、生活)或14天隔离医学观察。

  (2)对于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的人员,持健康通行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可正常出行生活和工作。

  (3)对本省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疫情高、中风险地区及境外来粤人员,认可其出院证明、解除隔离通知书。

  2.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各单位要落实员工健康管理主体责任,设置健康管理员,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如出现发热(≥37.3℃)、干咳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并做好防控措施。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设置临时隔离观察间。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人员的体温复测和待送人员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具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有条件的配备木制或铁制椅子,不宜配备不易消毒的布质材料沙发。

  4.减少聚集性活动。减少聚餐聚会,引导员工不扎堆聚集,尽量减少前往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场所。

  (四)物流服务过程防控。

  1.做好客户健康宣传与日常排查。各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并宣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告知客户服从、配合场所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采取的各项措施。入口处设立体温监测岗,对于进入密闭式生产作业场所的用户等外来人员,应当提示其正确佩戴口罩并配合测温。对外营业场所应当提示用户等外来人员在店内注意保持1米以上距离,减少交谈和接触。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对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有发热(体温≥37.3℃)、干咳等症状者,不得入内,建议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医。

  2.做好运输过程的防控管理。运输交通工具应在每次出发、装货前,到达目的地及卸货后进行清洁消毒。应设置垃圾桶,配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消毒湿巾、手套、速干手消毒剂、含醇或含氯消毒剂等物品。运输途中人员要视情况做好个人防护和手消毒。

  运输途中每日进行健康监测与登记,密切关注随车人员在途中及在粤期间的健康状况,如在运输途中有人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所有随车人员做好防护措施,联系用人单位和目的地对接单位提前做好转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送医排查的准备工作。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1)科学佩戴口罩。从业人员应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科学佩戴口罩。低风险地区防护建议:需随身备用一次性医用口罩;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2)保持良好卫生习惯。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勤洗手,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手肘部或纸巾遮住口鼻,不要用手接触口、鼻、眼部。尽量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工作服每日清洁消毒,保持个人卫生。

  (3)减少直接接触,鼓励无接触配送。集散配送从业人员可提前与客户联系,经双方协商约定,通过预约投递、定点投递等方式派件。派件过程中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与收件人近距离接触时做好个人防护。

  物流车辆可采取“甩挂无人交接货物”的物流方式(两地车辆在物流园区设立交接区,双方车辆各自分离货箱和车头,再分别挂接,然后对场地和车辆进行消毒和司机监视管控,各自返回原地),实现货物运输司机无接触交接。其他空运、航运、铁路运输根据自身特点尽量实现无接触交接。

  有条件的物流企业建议采用标准化托盘、周转筐等单元化工具,实行免验货信任交接,应用智能化设备和技术,提高效率,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

  (五)重点场所防控措施。

  1.场所清洁消毒。加强各室内场所空气流通,优先开窗,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

  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定期对作业场所、运输工具、员工宿舍、卫生间、箱式电梯、地下停车场、会议室、多功能厅、员工饭堂等场所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电梯、空调通风系统、卫生间等重点场所设施卫生清洁消毒可参照《居家和公共场所卫生间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第一版)》《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公共电梯(扶梯)清洁消毒工作指引》《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和《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指引》执行。(相关指引可登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

  外出作业返回后,应及时对车辆及随车器具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应进行个人清洗。消毒操作期间严禁吸烟,避免引发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2.垃圾收集处理。分类收集,及时清运。普通垃圾放入黑色塑料袋,口罩等防护用品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垃圾筒及垃圾点周围无散落,垃圾存放点各类垃圾及时清运,垃圾无超时超量堆放。垃圾转运车和垃圾筒保持清洁,可定期用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垃圾点墙壁、地面应保持清洁,可定期用含氯消毒液喷洒。

  3.环境表面清洁。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脑键盘、鼠标、收银台、柜台、桌椅、服务台等),可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建议每天至少在营业前和结束后各消毒一次。

  4.食堂用餐要求。提供餐饮(单位食堂)的单位要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管理。

  (1)食品加工制作符合要求。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尤其在处理生肉、生水产品等食品时应格外小心,避免交叉污染。

  (2)食品加工场所清洁卫生。具有安全合规的食品加工场所,定时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并保证避免消毒液、酒精等直接接触餐具、食材和菜品。

  (3)食品储藏防止交叉污染。加强肉、海鲜类等冷冻食品储藏安全,食品原材料坚持覆盖保鲜膜或加盖再进行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4)用餐环境清洁卫生。保持用餐环境卫生整洁,设置洗手设施和配备消毒用品,供就餐人员洗手消毒。做好炊具、餐具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5)用餐者保持一定距离。通过减少桌椅摆放、间隔1米、错位用餐等措施,加大就餐者之间的距离,实行分批次就餐。选择非直接接触的方式点餐、付款。

  五、应急处置要求

  (一)疑似症状人员处置。如发现单位内或物流活动中有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时,应避免继续接触他人,在临时医学观察点或单独隔离观察间执行隔离观察,做好防护并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

  (二)病例处置。核酸筛查阳性病例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应立即转送当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排查,要积极配合当地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尽快查明可能的感染源;在当地疾控中心的指导下,依法依规、精准管控,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位,果断采取限制性防控措施。

  (三)终末消毒。相关场所在当地疾控中心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四)其他处置措施。密切接触者和场所管控按照最新防控方案和我省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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