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调查队: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当前形势下,做好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各地要认真研究、细化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任务,加强沟通协作,简化发放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障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简化优化各环节工作流程
各地级以上市国家调查队要在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反馈月份数据的当日或次日,将当地CPI、SCPI、CPI中食品价格等相关数据反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会商、报审等各环节工作效率,通过大数据、信息化的手段核定补贴对象,防止漏发、重发,提前核准发放人员名单,做好发放计划。各部门会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从市级启动联动机制到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至困难群众手中,务必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全力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要规范测算依据,现行补贴标准未达到《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规定要求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补贴测算依据测算补贴标准。要按照“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除国家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将我省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确保价格临时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其他事项
在实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期间,提高城乡低保等相关标准的当月,价格临时补贴不中止发放。
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组织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每月7日前,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附件请登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下载)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