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疾控函〔2020〕27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公共交通工具及交通场所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要求,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公共交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公共交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广东省公共交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公共交通工具或场所,包括飞机、火车、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地铁、轮船,及火车站、高铁站、地铁站、汽车客运站、飞机场和港口码头等。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各单位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公共运输的关系,以科学、合理、适度、管用为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复工前评估,统筹推进运输和防控任务,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止疫情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场所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广东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结合本地分级情况,组织落实复工复产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各相关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属地交通、铁路、民航行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防控技术指导。
四、主要措施
(一)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
各相关单位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成立健康管理小组,并同时设立健康管理责任人,应主动对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组织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工作预案,统一对外沟通口径。
(二)做好复工前准备。
各单位在复工前分批次开展全员知识培训,包含单位后勤工作人员(保洁、输送等人员),对不同岗位的培训要有针对性。同时做好复工前防控物资准备,包括防护、消毒等用品,对每个员工做到“八个一”:一个健康档案,一测体温,一戴口罩,一设观察室,一致电(发现发热者致电医疗机构),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一次健康教育,一强化人文关怀。
(三)提前摸底,关口前移。
1.劝导疫情高发地来粤人员暂缓返工,如不听从,抵粤后由单位在集中隔离场所或属地镇街、居委会安排的集中隔离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送当地指定医院排查治疗。
2.加强对非疫情高发地来粤人员的管理,抵粤14天内除上下班外不得外出,不得组织参与聚餐、聚会。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送当地指定的医院排查治疗。
3.对本省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疫情高发地来粤人员,认可其出院证明、解除隔离通知书。
(四)加强员工健康管理。
各单位设立健康管理员,做好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单位员工每日健康状况。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员工,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就近送发热门诊排查治疗;将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强化乘客防控措施。
1.做好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强调防护要点,如口罩使用、注意手卫生等,可参照《公共交通工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城市运行地铁轨道交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火车站、高铁站、地铁站、汽车客运站、飞机场和港口码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公众通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执行(详见附件)。
2.开展日常健康监测。在车辆、地铁、火车、轮船和飞机入口处使用体温探测仪对乘客检测体温。发现乘客未佩戴口罩,建议其佩戴口罩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发现发热乘客,建议其就医。
3.设立应急区域。建议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立应急区域,如飞机、火车、客车等后部三排座位,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可在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
4.加强安全管理。公共交通工具或场所内要控制人流量。提供餐饮服务的(含单位食堂)要根据疫情分区分级防控要求进行管理。所在县(市、区)为高风险地区的暂停堂食,采用打包送餐到人的办法;所在县(市、区)为中风险地区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开展堂食服务,分批就餐,控制同时就餐人数,就餐饭桌和座位增加距离。
5.加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应保持公共交通工具或场所的环境整洁卫生,并加强公共用具、门把手、卫生间、公用电梯(扶梯)等卫生消毒工作。应指派专人进行清洁消毒工作的检查,并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
6.加强通风换气。非空调公共交通等候室、购票厅等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窗户应尽量打开,保持室(车)内良好的通风状态。密闭的空调等候室及公共交通工具可调节新风装置,加大新风量和换气量或开启换气扇以增加空气流通。
7.管理维护重点设施设备。疫情期间要按照严格《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公共电梯(扶梯)清洁消毒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详见附件),强化空调通风系统及电梯等重点设施设备管理维护。
(六)做好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优先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的对接,及时了解应急物资调拨、人员转运需要,做好应急运输优先通行保障。
五、出现疫情后防控措施
如出现感染病例,应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及时有效的开展相关防控措施。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6号)《公共交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对病例乘坐过的交通工具(该交通工具达到终点或中间停车点后)要暂停使用,先清洁再消毒。有关乘车场所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附件:公共交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一、成立防控应急领导小组,建立保障机制
各有关单位成立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障、安全后勤保障、消毒组等职能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
二、实施应急措施
如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启动本预案。
(一)散发病例。
1.发现可疑病例时,应立即引导病例到临时医学观察点或单独隔离观察间进行留观,联系乘车点所在社区(村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初步排查后,送辖区定点医院诊治。
2.配合疾控机构开展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对所有接触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最新版新冠肺炎防控方案或有关最新文件要求进行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时要及时送定点医院排查、诊治。确诊后立即报告当地疾控机构。
除密切接触者外,与病例曾接触过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的人员,判定为一般接触者。对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时要及时告知健康管理员,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做好体温检测,佩戴口罩。
所有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等。
3.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按国家和省的消毒指引,做好病例所到过的候车间、购票厅、交通工具的清洁、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
做好其他区域的保洁和消毒防疫工作;加强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空调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每次公共交通工具从始发站出发前进行消毒,每日对候车间、购票厅等公共场所及垃圾桶/站进行消毒;各工作场所和餐饮区入口要配备含醇速干手消毒剂,厕所配备洗手液,指导和督促员工做好手卫生。
4.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建议,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因地制宜采取病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暂停使用等措施,经过彻底消毒后可继续使用。
5.做好安全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需要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做好餐饮、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生活保障。加强巡查管控,及时停止群体性聚集活动,及时处置安全突发事件。
6.本单位医务人员要协助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继续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测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每天保持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疾控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7.做好宣传和员工心理疏导工作。疫情期间要做好舆情监测、心理健康引导和健康教育等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根据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工作,稳定员工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二)1周内出现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疾控中心,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及时有效的开展相关防控措施,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对病例乘坐过的交通工具(该交通工具达到终点或中间停车点后)要暂停使用,进行终末消毒。有关乘车场所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三、预案终止
当病例已得到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观察14天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卫生健康部门评估,可由各单位疫情防控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响应。
附图:公共交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