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2024年7月8日
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以下简称《认可规定》)落地实施,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香港、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港澳企业)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港澳专业人士)在合作区的备案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定义
为适应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港澳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澳门或者香港进行商业登记并且连续经营五年及以上,在澳门特区政府土地工务局注册类别为“实施工程”或者名列《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或者《香港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或者为《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屋宇署注册承建商》的港澳施工类企业,满足备案要求的可以获得等同内地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可(附件1-1);
(二)港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在澳门或者香港进行商业登记并且连续经营两年及以上,在澳门特区政府土地工务局注册类别为“计划编制”或者在香港合法学(协)会登记的咨询或者设计类企业,满足备案要求的可以获得等同内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可(附件1-2、1-4);
(三)港澳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澳门或者香港进行商业登记并且连续经营两年及以上,在澳门特区政府土地工务局注册类别为“工程监察”或者在香港合法学(协)会登记的咨询类企业,满足备案要求的可以获得等同内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可(附件1-3);
(四)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专业人士,是指取得澳门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认可和登记的专业资格,同时取得澳门特区政府土地工务局注册技术员资格的专业人士,满足备案要求的可以获得等同内地相关(相近)专业注册执业资格(附件2-1);
(五)香港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专业人士,是指在香港特区政府相关注册管理局或者注册事务委员会注册,或者为注册承建商获授权签署人的专业人士,满足备案要求的可以获得等同内地相关(相近)专业注册执业资格(附件2-2);
(六)“以上”、“不超过”、“不少于”、“最高”均含本数。
第四条
备案要求
申请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符合《认可规定》相关要求。
申请备案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港澳企业应当聘请不少于资质认可标准(附件1)的专业人士,并且提供企业在港澳承揽工程业绩。
香港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已经完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无需重复备案。
第五条
实施主体
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城规建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包括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备案以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备案流程
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城规建局指定的网页采用全流程线上办理,备案流程如下:
(一)申请。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根据本办法附件(附件3、4、5)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且提交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理。城规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公示。经初步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城规建局将拟认定的申请人名单在合作区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及电话等方式向城规建局提出异议,由城规建局进行核查;
(四)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予以备案,备案名录在合作区政务网站予以公布。
除第四条第四款情形以外,未经城规建局备案并且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不得在合作区直接提供服务。
第七条
备案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申请续期的,申请人应当于备案期满前九十日内提交申请续期表(附件4、5)。
逾期未办理续期手续的,原备案期满自动失效。
第八条
变更备案
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备案时提交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附件6、7)城规建局。
逾期未通知的,原备案自动失效。
第九条
注销备案
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向城规建局申请注销备案,符合条件的,城规建局予以注销。
第十条
按期整改
已备案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内持续符合《认可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条件,不再符合相应要求条件的,城规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且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在合作区申请升级、增项和续期业务,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个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备案专业人士名义为合作区项目直接提供服务。
逾期仍未达到备案要求条件的,城规建局可以撤销其备案并且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撤销备案
港澳企业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城规建局将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城规建局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城规建局将撤销该人员的备案,并且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港澳地区的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视同于内地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港澳建筑业企业还应当办理安全生产备案。
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城规建局进行监督管理。其行为上升到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城规建局应当按照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合作区城规建局报告其在合作区的经营和执业情况。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城规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不再参照适用。
相关附件:
附件1:港澳企业资质备案认可标准
附件2:港澳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备案认可标准
附件3: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备案资料清单
附件4:港澳企业备案申请表(新申请、延续、增项)
附件5:港澳专业人士备案申请表(新申请、延续、增项)
附件6:港澳企业变更备案申请表
附件7:港澳专业人士变更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