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学前至普通高中各学段生均经费保障制度。全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由每生每年300元提高到400元,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由每生每年500元提高到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