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2006年修订)》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型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但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涉及的通用设备主要包括:立式或卧式加工中心、数控车床、数控铣床、数控磨床、车削中心、数控切割机、开卷机、折弯压力机、联合冲剪机、液压机等60多种设备。
此次政策调整,国家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即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范围的自用设备,项目单位于2008年1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仍可以按照老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提醒:相关企业应该加强自主意识,尽可能在政策宽限期内用好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企业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