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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时间 : 2021-04-23 08:07:26 来源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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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针对2020年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发现的问题,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整改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查找自身不足,堵漏洞、强弱项、建机制、提能力,确保2020年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队伍,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动信息化协同机制,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走在全国前列,为推进健康广东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整改时限

  2021年4-12月底。

  三、整改内容

  (一)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1.针对“2018年以来,地方政府的会议纪要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办发〔2018〕63号文件精神,内容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面,存在以领导批示代替学习、研究的现象”的问题。

  整改措施:

  加强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等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每年学习不少于两次,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卫生健康的重要决策部署。(完成时限:立整立改)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2.针对“实施方案在具体工作措施上不实不细。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机制建设尚不完善”“综合监管定期沟通尚未形成常态化机制,省级领导小组会议仅召开1次”的问题。

  整改措施:

  健全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建立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广东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纳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机制管理,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问题。(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针对“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查机制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机制建设尚不完善”的问题。

  整改措施:

  建立综合监管督查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工作纳入省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参照国家做法,每两年对21个地市进行全覆盖督查。本次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由省卫生健康委会省政府督查室跟进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督查室。

  4.针对“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绩效考核尚未有效结合,也未纳入年度重大事项督查内容”的问题。

  整改措施:

  建立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考核机制。将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对组成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对各地各单位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

  (二)健全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协同监管责任。

  5.针对“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较为欠缺,未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存在一定难度”的问题。

  整改措施:

  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完善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的广东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将各部门响应及配合整体工作的情况纳入督查考核范围,推动协同监管责任落实,切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每季度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一次协调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

  6.针对“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尚未到位,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协同监管的制度体系建设仍有差距”的问题。

  整改措施:

  依托现代化信息手段构建新型协调监管制度体系。按照“一网统管”专题数据共享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各部门按照“能共享尽共享”的原则,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共享,在省“互联网+监管”平台中,全面提供本单位对医疗卫生行业监管的信息(包括行政检查、专项行动、行政处罚等内容),推进各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药监局。

  7.针对“综合监管结果运用未充分发挥,医疗、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挥综合惩戒作用方面缺乏具体措施”的问题。

  整改措施:

  建立落实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联合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间系统性、协同性,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三)高标准抓好重大决策和部署落实。

  8.针对“疫情社会化防控措施落实存在薄弱环节。广州越秀区米市新街农贸市场部分工作人员未戴口罩,场所内通风不良,且有异味。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管理存在不足,一些环节存在安全隐患。省人民医院、汕头市中医院发热门诊设置和管理不规范,省人民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整改措施:

  严格落实疫情社会化防控措施。建立疫情防控督查分片区监督指导、地市间交叉检查和整改通报工作机制三项机制,保障疫情社会化防控措施落实落地。继续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明确属地、部门、单位、个人防控职责,各级政府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防控工作督导。(完成时限:立整立改)

  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9.针对“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意见和中医药法的贯彻落实措施亟待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加强,汕头7个区县近半数没有公立中医医院。中医医院应急救治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中暴露的发热门诊建设不规范等短板弱项需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整改措施:

  促进中医药创新传承发展。推动出台《广东省中医药条例》,完善中医药地方法规;编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行动方案》,部署推进一批重点任务、重大政策、重大工程,扩增中医医院体量。继续加强对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强中医医院应急救治能力建设,特别是感染性疾病科、中医药应急救治人才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汕头市政府。

  10.针对“医疗机构安全风险排查整改有待加强,医院主体责任尚未压实,安全方面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的问题。

  整改措施:

  强化医疗机构风险排查。压实医疗机构安全风险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防范安全风险工作组织架构,落实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在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等立法的基础上,依法依规配套落实医院安检等各项措施,三级医院开展安检情况将列入“平安医院”的重要考核指标,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加大对危险物品进入医院的防范力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针对医院安全防范建设的问题和短板加强指导,结合创建“平安医院”工作要求,以开展大型公立医院巡查等有关工作为抓手,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风险排查,督促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切实维护好医疗机构诊疗秩序和医务人员安全。(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中医药局。

  (四)进一步压实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11.针对“部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的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作用不明显,2019年,广东省连续发生3起影响较大的医院感染事件,暴露突出问题”的问题。

  整改措施:

  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通知》,规范、指导、督促各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定并落实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管理责任与职务晋升、评先评优、职称评审等挂钩的制度性文件。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由临床高年资、高水平临床专家担任院感管理负责人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在医保基金使用当中的主体责任意识,夯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责任。(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

  12.针对“少数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薄弱,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省人民医院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技术应用、投诉制度管理有存在疏漏,广州长安医院、汕头大学附属精神卫生中心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不规范、广州长安医院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韩妃医疗美容医院病历管理不规范,未向患者提供收费明细”的问题。

  整改措施:

  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出台强化医疗文书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的制度性文件,明确病历文书书写不规范、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的行政制约措施,督促各医疗机构提升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修订《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医疗质量管理、行风管理等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形,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广州市政府、汕头市政府。

  (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及社会监督作用。

  13.针对“医疗卫生行业自律较弱,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未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

  整改措施:

  健全完善行业组织自律督促机制。制定我省行业组织落实行业自律工作标准、要求的文件,明确自律工作内容、形式、频次、自律结果报送等内容,建立行业组织自律结果定期报送机制,将行业自律工作纳入年度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结合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加强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作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14.针对“行政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沟通不足”的问题。

  整改措施:

  加强行政部门与行业协会沟通。省民政厅加强对行业组织的年度审核工作,在行业组织报送的年度报告中增加行业自律工作内容。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各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对行业组织开展自律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实际,不定期部署行业组织自律工作内容,对行业组织落实自律责任情况进行评估,每年度12月31日前将行业组织自律责任落实评估结果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

  15.针对“社会各界参与监管作用发挥不够,鼓励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综合监管的措施有限”的问题。

  整改措施:

  鼓励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综合监管。推进普法教育,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45”热线,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情况,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设投诉举报专栏,发挥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学习借鉴安徽省建立医疗机构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我省社会监督员制度。(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

  (六)大力整治重点领域突出问题。

  16.针对“‘代孕’乱象猖獗,全环节、全要素、多部门综合打击措施待完善、力度待加强、效果待提高”“广州长安医院通过互联网步嫌违法宣传和推荐‘试管婴儿’‘三代试管婴儿’”的问题。

  整改措施:

  联合整治代孕乱象。省委政法委牵头继续开展联合打击卖卵代孕黑色产业链专项行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处理、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督导督办及舆情引导等工作机制,加大依法打击力度,遏制非法代孕活动滋生蔓延。(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17.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仍然薄弱。广州大参林药房医保管理存在隐患,丽尔康、益康隆等消毒药剂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整改措施:

  强化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管理。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化药房医保管理。加大抗抑菌制剂违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质和宣传疗效的监督执法力度,部署消毒剂监管专项整治。(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广州市政府。

  18.针对“健康产业监管待加强,新型健康服务领域如月子中心、婴儿泳池、0-3岁托幼机构、‘医美贷’等监管主体和责任待明确”问题。

  整改措施:

  探索新型健康服务领域监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广东省新型健康产业综合监管的规范化文件,进一步明确新型健康服务领域监管主体和责任,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

  19.针对“对于涉医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衔接有待完善和加强”的问题。

  整改措施:

  促进涉医案件两法衔接。修订完善《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健全完善涉医案件“两法衔接”制度、程序强化司法联动,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医保欺诈骗保案件协作查处、情报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案件移送受理渠道,严厉打击欺诈医闹、骗保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医保局。

  (七)强化卫生监督队伍组织保障。

  20.针对“卫生监督执法体系不够健全,在全省21个地市及122个县(区)中,有5个地市及14个县(区)卫生监督所被撤销,19个区仍未成立监督所,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编制较为混乱,存在事业编、行政执法专项编、临时编等”的问题。

  整改措施:

  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出台广东省卫生健康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职业安全健康等监督执法职能和队伍,组建卫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机构设置形式、机构名称、执法用编等。(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21.针对“卫生监督队伍弱化,人员不足,导致监管滞后。截至2019年底,全省监管对象24.45万家,而目前全省卫生监督人员编制比例仅为0.27人/万常住人口,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44人/万常住人口,在全国处于落后位置,接转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后,监督人少任务重的矛盾更加突出”的问题。

  整改措施:

  壮大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结合各地卫生健康管理相对人数量、常住人口规模、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和劳动者体量等实际,到2022年,全省卫生执法监督人员达到全国0.44人/万常住人口的平均水平,科学合理配置省、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基层一线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

  22.针对“依法履职所需保障条件不充足不平衡,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保障条件差距大,基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人财物保障相对欠缺”的问题。

  整改措施:

  改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保障。推进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年版)》标准,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建设、执法装备(包括卫生监督机构快速检测设备、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执法车辆进行配备,卫生监督执法车辆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社会经济条件,按监督执法人员每4-8人配备1辆的标准进行配置,每个监督机构至少配备2辆执法用车,保障日常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办、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加强基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各镇街合理配置监督、协管人员,将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等项目工作纳入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标。(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3.针对“全民健康信息化综合平台整体建设进展缓慢,影响卫生监督信息子系统建设和发挥作用”的问题。

  整改措施:

  加强信息化智能监管方式。加快推进广东省全民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项目建设。到2021年底,基本实现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地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联接;加快推进全省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立项;到2022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各垂直业务信息系统接入省、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汇集健康医疗大数据。(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整改责任。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推进健康广东建设、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要强化政府主导责任,突出行业自律,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坚决落实整改要求,充分发挥政府牵头主导作用,明确各地各部门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压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责任,协同配合,全力落实各项整改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整改落实。切实加强党对督察整改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一把手带头督办重点难点整改工作。广州、汕头市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起整改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细化整改落实方案,提出具体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将每一项整改任务都落实到相应责任人,确保整改取得实效。要严格按照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落实问题整改,逐项销号,确保项项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事事见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改成效。要以此次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认真梳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管理风险和薄弱环节,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强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事前、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规范管理,确保整改工作持续推进,切实巩固整改成效,全面提升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能力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综合监管氛围。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渠道、多媒体跟踪报道综合监管、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及交办案件处理结果,各地各单位实施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落实“谁普法谁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向公众普及医疗卫生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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