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突发事件而储备的物资,包括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食盐、化肥、农药、医药产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监督作了具体要求。据悉,《实施办法》从7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将市级重要商品分为季节性储备商品和常年储备商品。
其中,化肥等季节性储备商品的计划储备数量,需根据有利于稳定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分季节确定。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食盐、农药、医药产品等常年储备商品的计划储备数量,需常年保持稳定。
根据《实施办法》,广州市发展改革部门需会同承储企业制定市级重要商品年度轮换计划,明确轮换数量、时间安排等事项。根据《实施办法》,市级重要商品轮换期间,猪肉、医药产品、粮食等商品的储备库存量需满足一定的库存比例。
其中,猪肉、食糖、食盐、化肥、农药的储备库存量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0%,轮换出库后补库期限不超过1个月。
医药产品的储备库存量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0%,轮换出库后补库期限不超过2个月。
原粮的储备库存量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5%,成品粮的储备库存量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90%,轮换出库后补库期限不超过3个月。
《实施办法》还明确,市级重要商品的动用权属于广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动用。若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市场供求出现严重失衡或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况,广州市发展改革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