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6届63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修订稿)》(下称《意见》),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和住所、经营场所条件,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原《意见》于2016年5月印发实施。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原《意见》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此,广州市对原《意见》进行修订,并结合近年来广州市深化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情况调整内容。
新修订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要求,删除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的规定,明确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同时明确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有关部门(单位)可出具场地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并删除了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定商事主体经营期限的规定,明确经营期限属于备案事项。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意见》增加了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同时,强调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职权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持续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