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印发《江门市招商合伙人奖励暂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通过各种渠道向江门各级招商主管部门提供真实项目投资意向的招商合伙人,给予最高奖励300万元。
《办法》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化力量参与江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拓宽招商渠道,推动市场化精准招商,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招商合伙人是指需要履行联络、咨询等职责,协助江门市各级招商主管部门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荐到江门,并对项目的洽谈、落地起实质性促成作用,推动项目动工建设的法人机构。
同时,引荐项目需要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符合江门市15条重点产业链方向的制造业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属本办法实施后引入且在江门市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江门市统计口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实施主体需承诺项目达产后,3年内亩均综合贡献达到或超过项目签订协议时实施的最新版本《江门市重点工业项目评审办法》标准。
招商合伙人引荐的奖励共分为三大类,包括有效投资信息奖励、重大项目投资奖励、引荐外资项目奖励。其中,引荐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含)至20亿元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动工建设的(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可获有效投资信息奖励。引荐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以上的,分档次获得重大项目投资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针对外资项目,引荐由《财富》杂志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含全资或直接控股子公司)外资项目实现投产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