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显示,广州将按定额收费、按量收费两种形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情形,欠缴主体信息将被纳入轻微失信信息管理。
广州市现行生活垃圾收费项目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两项。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5元,收费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缴费单位每月按实际排放量、每桶6元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每人每月1元。
清洁卫生费的收费标准为:居民按户计收,非居民按面积计收。其中,居民每户每月10元;非居民则按照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有无实行有偿代管的路段、面积大小对应收费。
《通告》中指出,缴费义务人应及时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无正当理由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清洁卫生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将欠缴主体信息纳入轻微失信信息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此外,房屋无人居住,且存在每月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每月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时情形之一的,也可免予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