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并持续引发坊间热议。该法拟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这意味着,无人驾驶汽车有望在深圳合法上路。
可在特区高速和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智能决策等功能,最终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深圳在该领域也有较强的产业基础。但当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面临“车辆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车辆保险制度不完善、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无法认定、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诸多法律问题。此次率先立法将采取“1+1+N”,即“1部特区法规+1部政府规章+N部规范性文件”模式推进,拟放宽管理上的限制,并对其进行全链条规范。
其中,道路测试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迭代升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目前,深圳已在全市9个行政区域(除罗湖区和深汕合作区)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里程144.69公里,发放道路测试牌照14张,累计道路测试总里程达18638公里,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都居全国前列。
《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完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规范。比如,拟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上特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可不配备驾驶人;授权市政府可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等。
上路须购至少500万元保额第三者责任险
《征求意见稿》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特区道路行驶。鉴于国家目前尚无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专门号牌,深圳将发放此类汽车的地方专属号牌。
而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存在有驾驶人和无驾驶人两种情况。前者仍可参照现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来处理,而后者则面临处罚难题。《征求意见稿》对此拟规定,无驾驶人情况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因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此外,还拟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