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立法工作情况。《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法项目于2017年启动,旨在响应乡村振兴战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为制度化解决清远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必要的规范指引,为加强该市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提供了法律支撑。
作为清远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二条,对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村庄规划的效力和原则、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及审批程序、空心村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建设的审批流程、农村建房流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紧密结合清远实际,针对具体问题提高可操作性,通过建立政府服务与监管制度,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消除分户前置障碍,明确宅基地村内流转制度,将有力推动清远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