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抓好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1+1+9”工作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更高质量狠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生态产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动广东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压实责任,合力整改。坚持把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部门管行业,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压实整改责任,形成整改合力,以钉钉子精神推动问题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实事求是,科学整改。将督察整改与实施碳达峰行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广东等工作一体谋划、一体推进。紧密结合实际,精准查找原因,深入分析症结,统筹考虑整改目标的可达性、整改措施的可行性、整改时限的合理性,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实行清单化管理,做到可操作、可检查、可考核。
——举一反三,长治长效。以督察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重点解决深层次矛盾、结构性问题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立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底色。
三、工作目标
(一)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从严从实推进督察报告指出的54项问题整改,2022年年底前督察整改任务及督察组移交的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依规依纪依法问责到位;2025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二)绿色高质量发展格局加快形成。持续深化产业、能源、交通等领域结构调整,优化国土空间保护格局,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大力发展绿色节能环保产业,推动全社会资源产出率显著提高,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
(三)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以上,国考断面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0.5%以上、国考断面劣V类水体全面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优良,高质量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
(四)生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体系。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初步形成,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
(五)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污染防治、减污降碳、生态修复、环境健康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1.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引领作用,坚持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2.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强化对生态环境工作的统筹协调。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任务落实到位。
3.严格监督考核问责。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制度,加强例行督察和派驻监察,针对性开展专项督察,督促抓好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督察整改中的失职失责问题等,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二)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1.推动区域城乡绿色协调发展。强化空间引导、分区施策,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高质量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加强城乡统筹,以县域为整体,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布局优化和共建共享。加快推动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大力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治理,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2.以“双碳”目标牵引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安排,统筹考虑产业、人口、能源等需求,以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领域和电力、钢铁、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为重点实施碳达峰行动。加快能源结构转型,统筹推进化石能源压减和清洁能源发展,到2025年,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的前提下,力争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63亿吨以内,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在30%左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30%左右,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绿色石化等10个战略性支柱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等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集约化发展。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高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聚焦臭氧污染防治,一体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行动。
3.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口,落实碳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等要求。全面梳理排查在建“两高”项目,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科学稳妥推进拟建“两高”项目,新建及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布设在依法合规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深挖存量“两高”项目节能减排潜力,推进改造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三)加快补齐治水短板,奋力打造美丽河湖和美丽海湾
1.加快补齐水环境基础设施缺口。全面排查、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缺口,修复更新老旧破损管网,有序改造错接混接漏接管网。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对进水生化需氧量异常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完善用水供水体系,严格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以上。
2.推动重点流域和城市内河涌治理。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强化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巩固地表水断面治理成果,扎实推动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攻坚。巩固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全面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
3.全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严格控制陆源污染,持续加强入海污染治理,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海湾入海排污口整治。优化海水养殖布局,严格执行禁养区和限养区管控要求,规范整治滩涂与近海海水养殖,鼓励发展深海养殖。严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采取适宜性技术开展尾水治理。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加快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强重点河口海湾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海湾生态服务功能。
4.强化工业集聚区水环境整治。加强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分质分类处理,推进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大力实施村镇级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升工业废水收集处理效能。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规范在线监控平台运行,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严厉查处工业园区环境违法行为。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1.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积极推进南岭国家公园等建设。持续开展“绿盾”等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小水电站的退出或整改工作。
2.系统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保护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全力推进广东南岭山区韩江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韶关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加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加大生态保护修复监测与监管力度,推进对水土流失、矿山石漠化等生态退化地区的监测评估与监管,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自评估。
3.深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启动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深入推进净土保卫战,合理规划土地用途,鼓励绿色低碳修复。严格用地环境风险管控,以受污染耕地、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为重点,将污染地块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管理,有效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4.全力筑牢固体废物环境安全防线。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大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稳步推动珠三角地区“无废城市”建设,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同步开展试点。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改造,提高焚烧处理占比,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开展生活垃圾渗滤液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鼓励燃煤电厂、水泥窑等开展污泥协同处置。强化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完善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联治机制,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五)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1.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推进生态环境教育、核与辐射安全、移动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加快修订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地方标准。加强采砂规划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完善执法标准。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业和企业标准。
2.提升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能力。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海洋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监管等领域执法能力建设。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
3.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省域治理“一网统管”,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运用,完善污染源数字化档案库。充分利用无人机、无人船、卫星遥感和生态传感器等技术赋能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监管精准化、智慧化水平。积极推动粤港澳生态环境科学中心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专家库,组建专业技术团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现场督导帮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统筹推进督察整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整改工作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督办重点难点整改工作。各责任单位从严从实抓好整改落实。
(二)严格督导督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整改工作的协调调度,各督导单位加强指导帮扶、推动问题解决。第一责任单位、督导单位牵头相应整改任务的验收销号工作。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强化派驻监察,对措施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视情采取通报、督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
(三)加强财政保障。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用足用好环保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各类财政资金向整改工作倾斜。加大对基层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积极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
(四)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及时通过省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多渠道公开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及交办案件处理结果,主动接受监督。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监督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广东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措施清单
附 件
广东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报告整改措施清单
第一部分 持续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广东省有些地市和部门认识不够到位,措施不够有力,生态环境保护抓得不够紧,推得不够实,在统筹协调、责任担当等方面还存在差距。有些市县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领会还不够深入,贯彻落实缺少方法,没有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工作落实“时冷时热”。对标中央要求,对照人民期待,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仍有差距,美丽河湖和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部分地方和领域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不力,工作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不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全省改革发展全过程各领域,系统谋划、全面部署、强力推进。
(二)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压实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担当作为。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充分发挥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作用,统筹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人大、政协监督指导,以及监督执纪问责,深入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监督帮扶,加快形成“大环保”格局。
(三)严格考核问责,积极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突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成效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及专项资金划拨的重要依据。严格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四)加快推进美丽河湖和美丽海湾的建设。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两手发力,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全力推动流域和城市内河涌整治,开展重要江河、水库水生态调查评估,实施水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推进万里碧道建设,打造一批美丽河湖典范。大力推进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常态化开展辖区海域执法巡查,加强入海河流和河涌类入海排口整治,坚决打击盗采海砂、砍伐红树林等破坏美丽海湾的行为;强化陆海生态保护的统筹联动,打造“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
(五)持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监管。强化危险废物、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管控,围绕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安全处理处置和环境风险管控,构建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体系。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推进各级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库建设,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二、有的地方和部门对粤北生态屏障缺乏基本认识,没有把生态保护和环境安全摆到应有的位置和高度,对一些生态修复难度较大的工作存在畏难情绪、推诿思想。个别地方面对保护地内的生态破坏问题,没有积极主动去解决,而是通过调整保护地来应对。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涉全省面上任务,排序第一的省直单位为整改及验收销号牵头单位,下同)
整改目标: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和生态修复,开展“绿盾”行动,持续巩固粤北生态屏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各地各部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提高对粤北生态屏障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防止出现“以调代改”等情况。
(二)省自然资源厅编制出台《广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和《广东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组织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系统重大修复工程,统筹推进广东粤北南岭山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广东南岭山区韩江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等项目。
(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挂账销号,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损害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省林业局牵头制定全省自然保护地发展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积极推动南岭国家公园创建工作,认真落实南岭国家公园各项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我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做好整合优化预案“回头看”工作。
三、有的地市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到位,过分强调财力困难,内生动力不足、工作力度不够,缺乏韧劲和狠劲,出了问题临时抱佛脚。小东江2019年水质刚有所好转,茂名市就想“歇歇脚”“喘口气”,工作不紧不实,导致2020年水质反弹,2021年上半年继续恶化至劣Ⅴ类。为应对督察考核,相关地方和部门不加快建设污水管网,而是采取“污水收集靠车拉”等应急措施,治标不治本。
责任单位:茂名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排序第一的省直单位为整改验收销号牵头单位,下同)
整改目标:2021年年底小东江石碧断面水质消除劣Ⅴ类,2022年达到Ⅴ类,2023年达到Ⅳ类。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推动小东江石碧断面水质达到Ⅳ类。2022年2月底前印发《茂名市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挂图作战,每月调度并通报小东江石碧断面攻坚任务实施情况。强化监测预警和督办,对水质超标相关属地政府发出预警函。
(二)加快补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短板。2022年年底前完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23年年底前建成茂名市第一水质净化厂提标扩容改造工程(扩容9.9万吨/日)、茂南区金塘镇水质净化厂扩容工程(扩容0.05万吨/日)、化州市同庆镇(茂名监狱)污水处理厂一期(0.4万吨/日)提标改造工程。2023年年底前新增小东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管网80公里,提高生活污水收集覆盖面。持续推进小东江流域污水管网排查修复和改造。
(三)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分步推进186个重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四)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加快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与生产方式转型,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大力提升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水平,建立尾水排放和“晒塘”“干塘”报告制度,2023年年底前茂南、高州、化州各建成一套连片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创建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
省生态环境厅督促茂名市落实小东江污染整治主体责任,深入实施“一市一策一专班”,组织相关技术团队开展现场帮扶,精准精细解决突出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茂名市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及处理设施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省农业农村厅督促指导茂名市强化水产养殖尾水综合处理和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四、有的地市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到位,过分强调财力困难,内生动力不足、工作力度不够,缺乏韧劲和狠劲,出了问题临时抱佛脚。枫江流域污染问题由来已久,但潮州市一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等靠要”思想严重,对把自然河道作为污水“收纳管”的现象习以为常,态度漠然,流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非常缓慢,枫江流域内生活污水收集率长期极低,污水直排问题十分突出。2018年以来,枫江干流水质长期为劣Ⅴ类,凤水干渠、东龙老溪、英凤埔上溪等支流污染严重,部分时段氨氮浓度甚至达到黑臭标准。
责任单位:潮州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2021年下半年枫江深坑国考断面水质达到Ⅴ类,2022年达到Ⅴ类。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统筹整合专项资金,保障流域水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枫江流域水环境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加快枫江流域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22年3月底前完成市第一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永久连通工程;2022年新增市政管网945公里;2023年新增市政管网1966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规模5万吨/日,其中新建大岭山产业园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扩建浮洋镇污水处理厂(新增3万吨/日)。
(三)进一步排查完善入河排污口清单,坚持“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压实各级河长和相关部门责任,加快推进枫江流域内凤水干渠、东龙老溪、英凤埔上溪等3条河道综合整治,2021年年底前已消除黑臭,2022年年底前凤水干渠消除劣Ⅴ类,其它支渠水质明显提升。
(四)强化执法力度。坚持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处理解决问题;强化部门执法联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等环境保护制度,畅通社会监管举报渠道。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开展现场排查,定期通报水质情况,指导潮州市推进枫江干支流综合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潮州市加快推进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五、“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冲动仍然存在。2021年广东省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为1610万吨标准煤,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为3.08%,实际上半年能耗增量已超过2600万吨标准煤,超出年度控制目标61.5%;能耗强度也不降反升,幅度超过36%,被国家有关部门一级预警。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完成国家下达的全省“十四五”目标任务。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坚持能效优先和保障合理用能相结合。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坚持节约优先、效率优先,严格能耗强度控制,增加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要求,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加大能耗统筹力度,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考虑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完善指标设置及分解落实机制,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合理确定各地区目标任务,防止简单层层分解。加强全省和各地市目标完成形势的分析预警,对目标完成进度滞后地区进行督促指导。
(二)坚决遏制我省“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坚决遏制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落实能耗指标来源等的“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全面梳理排查在建“两高”项目,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深入挖掘存量“两高”项目节能减排潜力,推进“两高”项目节能减排改造升级,加快淘汰“两高”项目落后产能。
(三)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做好节能审查与目标的衔接,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节能审查,从源头控制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节能管理服务,实行闭环管理。
(四)实行用能预算管理。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大项目布局和用能空间等情况,建立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能源要素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服务业,以及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要求相关企业用能预算指标不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能耗量。
(五)各地市严格贯彻落实《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指标分解落实,加强高能耗企业用能跟踪监测,采取有力措施,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
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两高”项目上马把关不严,节能审查监管责任缺位。2020年以来,全省121个在建或建成的用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两高”项目中,未经节能审查的达42个,占比34.7%。2021年3月,广东省还集中通过5个石化化工项目的节能审查,新增能耗1376万吨标准煤。其中,茂名石化炼油转型升级及乙烯提质改造项目被国家有关部门指出问题后,广东省能源局才撤销其节能审查意见。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将节能审查监管纳入节能监察计划。2020年以来42个违规项目全部整改到位。加快推进5个石化化工项目整改。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督促指导各地市严把节能审查源头关,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将“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办理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监察计划,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级节能主管部门。
(二)分类推进42个违规项目整改。各地市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责令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或投入生产,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在建项目,督促指导地市通过能耗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可再生能源扣减等方式落实能耗指标来源。对于已建成项目,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开展整改,整改到位后,报送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无法整改的,督促指导相关地市依法依规予以关停。42个违规项目原则上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其中对于涉及产能置换,以及国家或省要求缓批限批的项目,整改完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年底。
(三)加快推进5个石化化工项目整改。埃克森美孚惠州乙烯一期项目属于国家布局重大石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能耗单列政策由国家统筹解决能耗。茂名石化炼油转型升级及乙烯提质改造项目属于“减油增化”的改扩建项目,按程序推进该项目纳入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及统筹解决能耗后,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恒力石化(惠州)年产250万吨PTA-1项目、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Ⅰ)和一期(Ⅱ)等3个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的最新要求,其不含原料用能的实际新增能耗81万吨标准煤通过相关地市“十四五”分配的指标、存量节能挖潜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式解决。
七、云浮市2021年在建和拟建1万吨标准煤以上“两高”项目16个,新增能耗310万吨标准煤,超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一半以上。其中,南方东海钢铁等4个项目未经节能审查便于2019年12月陆续开工建设,涉及能耗224万吨标准煤。云浮市为推进南方东海钢铁400万吨优特钢项目尽快落地,不仅无视项目产能置换未落实、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问题,2020年以来还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国家林草部门林地占用审批,为企业获取林地使用指标1950亩。
责任单位:云浮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4个未批先建项目整改到位。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林地问题。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建立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管理台账。按照“一企一策”、分类整改原则,对16个在建和拟建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两高”项目建立专项整改总台账和县级分台账,分类精准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产业准入等管控要求,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坚决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拿下来。
(二)依法处置未批先建“两高”项目。责令广东南方东海钢铁有限公司优特钢项目、广东金晟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优特钢项目(二期)、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8万吨/年塑料级金红石钛白粉后处理改扩建项目、云浮市东澳铝业有限公司铝型材制品生产项目等4个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督促指导南方东海钢铁公司落实产能置换。在落实产能、能耗指标来源的前提下,依法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三)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审查关、监测关。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加强节能审查,从源头上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和控制高耗能行业能耗不合理增长。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对2020年2月省林业局委托审批后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全面核查,对拆分建设项目审核审批问题依法纠正。结合“2022年森林督查”工作,开展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超范围使用林地问题,推动问题整改。
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云浮市督促检查,暂停2021年云浮市新上“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现场抽查部分违规项目停产整改情况;督促云浮市按有关违规项目分类处置原则要求推进问题项目整改。省林业局加强对云浮市林业用地的审批监管,督促问题整改。
八、韶关市“十三五”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任务均未完成,2020年以来仍放任9个“两高”项目未批先建。
责任单位:韶关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碳排放强度目标任务,2020年以来9个未批先建的“两高”项目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2022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狠抓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着力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强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和民用、农村、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措施。加快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进一步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十四五”期间投产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两高”项目,未落实能耗指标来源的,实行缓建、缓投产。
(三)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贯彻落实《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加强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用能情况跟踪和分析,严格控制高耗能企业的能耗过快增长。
(四)分类推进9个“两高”项目问题整改。暂停违规项目建设,对项目单位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成立市清理整顿“两高”违规项目工作专班,制定具体能耗指标等量减量替代方案,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式落实能耗指标来源,指导项目单位完成节能报告,并报送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法补办节能审查手续。2022年年底前完成韶关市明昊新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环保材料、韶关乳源东阳光优艾希杰精箔有限公司东阳光优艾希杰年产4万吨高精度铝箔新材料等9个项目整改。
九、阳江市“十三五”能耗强度目标任务连年制定,连年落空,能耗强度不降反升22.85%、碳排放强度不降反升22.68%。2020年以来放任广星气体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等3个“两高”项目未批先建,甚至将已经基本建成的阳春正达实业年产25万吨不锈钢板加工项目,虚报为未开工拟建项目。
责任单位:阳江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完成碳排放强度目标任务,2020年以来3个未批先建的“两高”项目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严格能耗强度和碳排放控制。对标能耗强度目标开展用能预算管理,优化县区指标分解落实,完善目标完成情况分析预警机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强产业布局与碳达峰政策的衔接,严格把关“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二)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建设国际风电城,大力打造国家新能源基地,促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发展。加快天然气“县县通”接驳工程、天然气调峰储气配套设施以及高新区天然气热电联产等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推进园区和大工业用户直供气、煤改气。
(三)2022年年底前完成违规“两高”项目整改。对虚报为未开工拟建项目的阳春正达实业落实停建整改并作进一步核查处理,项目未经节能审查和落实能耗指标不能开工投产;对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广星气体有限公司落实停建整改措施、完善节能整改报告,依法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十、近年来,广东省生活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空前,但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东莞及练江流域,其他地区力度不足,差距很大,区域工作推进不平衡。2018年以来,广州、深圳、东莞3市新增管网2.06万公里,占全省新增总数的78.6%,新增处理能力397万吨/日,占全省的56%。其余18个地市新增管网占比仅21.4%,新增处理能力占比仅44%。区域管网建设的不平衡导致污水收集率差异明显。2020年粤西地区污水收集率仅52.5%,粤东、粤北地区污水收集率更低,分别只有34.5%、32.5%,不足珠三角地区的1/2。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汕头、韶关、河源、汕尾、中山、阳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云浮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相关地市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能力缺口,推进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有效提升。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出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评估办法;加强工作督促和技术指导,督导相关地市系统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收集管网建设,提升收集效能和处理能力。
(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地市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规范工业企业排污管理。
(三)汕头市2021-2022年新增城市(县城)污水管网180公里;2025年年底前累计新增城镇污水管网382公里,其中城市(县城)污水管网293公里、建制镇污水管网89公里,改造城市(县城)污水管网185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0%以上。
(四)韶关市2023年年底前建成乐昌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3万吨/日)及配套管网工程、翁源县县城罗坑水污水处理厂(0.5万吨/日)、乳源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1.5万吨/日),合计新增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日。2022-2023年年底前新增城市(县城)污水管网212公里,2025年年底前累计新增367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区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45%以上。
(五)河源市2025年年底前建成和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东源县滨江新城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东源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1.5万吨/日),合计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5万吨/日。2025年年底前新增配套污水管网100公里,其中城市污水管网50公里,县城污水管网50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40%以上。
(六)汕尾市2024年年底前建成汕尾市东部水质净化厂(10万吨/日)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陆丰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5万吨/日)及配套管网工程、陆河县城污水系统二期(1.5万吨/日)以及陆丰市大安、八万、博美、甲东、金厢、桥冲、西南、河东等8座镇级污水处理厂(2.6万吨/日)等项目,合计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9.1万吨/日;新增城镇生活污水管网398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0%以上。
(七)中山市2021年年底前已建成小榄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容10万吨/日)、横栏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3万吨/日),2023年年底前建成珍家山污水处理厂(扩容10万吨/日),2024年年底前建成坦洲污水处理厂(扩容6万吨/日)、三乡污水处理厂(扩容6万吨/日),扩容总规模达35万吨/日。2021-2024年年底前新增污水管网1500公里以上。2023年年底前完成500公里以上污水管网检测和65公里缺陷管网修复工作。到2025年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统计范围为石岐街道、东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达到65%以上。
(八)阳江市2025年年底前建成城南污水处理厂三期(4万吨/日)和中洲岛污水处理厂二期(2万吨/日)。2022年年底前新增城市(县城)管网28公里,改造城区老旧管网37公里;2023年新增城市(县城)管网18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2.6%以上。
(九)茂名市2023年年底前建成茂名市第一水质净化厂提标扩容改造工程(9.9万吨/日),2024-2025年新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7.5万吨/日,其中,电白安乐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扩容3万吨/日)、化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扩容3万吨/日)、茂名滨海新区东部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1.5万吨/日)。2023年年底前累计新增污水管网220公里,其中城市污水管网160公里、镇级污水管网60公里,改造管网30公里;2025年年底前累计新增生活污水管网400公里,其中城市污水管网300公里、镇级污水管网100公里,改造管网100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市(统计范围为茂南区和电白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0%以上。
(十)肇庆市2022年年底前建成肇庆高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首期(第二阶段)工程(扩容2.5万吨/日)并通水试运行,2025年年底前建成四会市贞山新城地下式净水厂(4.5万吨/日)建设工程并通水试运行。2025年年底前累计新增城市(县城)污水管网125公里,镇级污水管网116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45%以上。
(十一)潮州市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25年年底前新增污水管网3400公里以上(含雨污分流管网),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日以上。到2025年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2%以上。
(十二)揭阳市以推进揭阳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6万吨/日)、揭东区东部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中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普宁占陇污水处理厂二期(3万吨)、惠来县城污水处理厂三期(1万吨)等项目为重点,提高污水处理能力,2021-2025年全市新增处理能力41万吨/日。以榕城区中心城区管网配套工程等项目为重点,完善截污管网体系,提升污水收集能力,2021-2025年全市新增污水管网(含雨污分流管网)2000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45%以上。
(十三)云浮市2025年年底前新建(扩建)市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容4万吨/日)、罗定市第四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罗定市素龙污水处理厂(0.3万吨/日)、新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等一批污水处理设施,全市累计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7万吨/日;提标改造市城区污水处理厂(6万吨/日);新增城市(县城)污水管网347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0%以上。
十一、生活垃圾处理不平衡问题也十分突出。截至2021年8月,珠三角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占比达75.4%,深圳、惠州、东莞等市已经实现“日产日清”全焚烧,但粤北地区垃圾焚烧占比仅为41.1%,河源、云浮两市垃圾更是零焚烧,完全依靠填埋。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韶关、河源、阳江、清远、云浮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焚烧能力占比。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加强工作督促和业务指导,督导相关地市系统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处理能力和焚烧占比。开展第三方技术指导,提升相关地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水平,督促问题整改。
(二)韶关市加大统筹协调,加快焚烧设施建设。2024年年底前建成南雄市垃圾分类资源化回收利用项目,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2025年年底前建成翁源县循环经济环保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占比达65%以上。
(三)河源市2023年年底前建成市区热力发电厂项目(生活垃圾焚烧能力1200吨/日)、东源县综合资源利用中心项目(生活垃圾资源利用能力600吨/日),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占比达30%以上。
(四)阳江市2023年年底前建成江城区固废处理环境园项目(生活垃圾焚烧能力1200吨/日),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占比达50%以上。
(五)清远市持续做好清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500吨/日)稳定运营工作,2022年3月底前实现清城区、清新区、佛冈县等南部片区三个县区生活垃圾全焚烧。2025年年底前建成北部能源生态园项目首期,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800吨/日,实现全市生活垃圾全焚烧。
(六)云浮市2025年年底前建成新兴县、郁南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均为生活垃圾焚烧一期项目),新增垃圾焚烧处理能力1000吨/日,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占比达60%以上。
十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虽有所增加,但短板依然明显,农村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部署的生活污水收集任务未完成,建设推进的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中,管网不配套、运行不正常、设施闲置坏损等现象较为普遍。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加快补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建立健全乡镇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营管理机制。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60%以上。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实施《深化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的指导意见》,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联合省有关部门成立省级专家技术团队,组织开展督导帮扶行动,指导各地市科学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定期开展调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指导各地市进一步完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开展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指导核查,及时向各地市反馈核查情况并督促整改。
(三)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广东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系统部署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每季度委托第三方开展实地监督,持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并将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纳入省乡村振兴考核重要内容。
(四)广州市推进7个涉农区农污治理提升工作,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镇级污水管网147公里、农村生活管(渠)122公里,完成98个自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工作。2022-2023年完成9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任务,2024-2025年完成治理30个。
(五)深圳市完善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化运营机制。2025年年底前新增镇级生活污水管网22公里。2023年年底前完成5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5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77个。
(六)珠海市2021年年底前已新增镇级生活污水管网80公里,完成35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2-2023年完成15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
(七)汕头市2021年已新增镇级生活污水管网230公里。2021年已完成89个自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2年完成治理116个,2023年完成治理56个。
(八)佛山市2021年年底前已新增镇级生活污水管网550公里。2022年年底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和处理工艺评估及问题整改;2021-2023年完成245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4-2025年完成治理118个。
(九)韶关市2025年年底前累计新增镇级污水管网103公里。2021年已完成70个以上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3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2800个,2025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3500个。
(十)河源市2025年年底前新增镇级生活污水管网80公里,新增村级生活污水管网377公里。2023年年底前累计完成120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5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2181个。
(十一)梅州市2025年年底前新增镇级污水管网180公里。2021年已完成10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3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600个,2025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1200个。
(十二)惠州市2025年年底前新增镇级生活污水管网370公里。2022-2023年完成治理14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4-2025年完成治理120个。
(十三)汕尾市2024年年底前新增镇级生活污水管网153公里。2021年已完成35个以上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3年年底累计完成治理1484个以上,2025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1780个以上。
(十四)东莞市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镇村级污水管网建设500公里,完成35个自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提升任务。2023年年底前完成重点区域内56个自然村污水治理提升任务。
(十五)中山市2022年年底完成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查,委托专业团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家服务。2023年年底前累计完成123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5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178个。
(十六)江门市2023年年底前新增镇级生活污水管网43公里,累计完成7086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5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9266个。
(十七)阳江市2025年年底前新增镇级生活污水管网167公里。分级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2023年年底前累计完成3478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5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3640个。
(十八)湛江市2025年年底前新增镇级生活污水管网260公里。2022年年底前累计完成4856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5年年底累计完成治理6070个。
(十九)茂名市2025年年底前新增镇级生活污水管网100公里。2023年年底前新增完成166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5年年底前新增完成治理1780个。
(二十)肇庆市2025年年底前新增镇级污水管网116公里。因地制宜、合理选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2023年年底前累计完成688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5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8255个。
(二十一)清远市2025年年底前新增镇级污水管网150公里。2021年已完成50个自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3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4500个,2025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5000个以上。
(二十二)潮州市2021年年底前开展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摸查,已完成35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3年年底前累计完成120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5年年底前新增镇级污水管网450公里以上,累计完成140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
(二十三)揭阳市2025年年底前新增镇级生活污水管网230公里,2021年已完成35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3年年底前累计完成100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5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2100个以上。
(二十四)云浮市2025年年底前新增镇级生活污水管网110公里,2021-2023年完成15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5年年底前累计完成治理300个以上。
十三、截至2021年8月,全省仍有276万农村人口未实现集中供水,河源、清远、茂名仅完成农村集中供水任务的16.8%、32.5%、34.5%。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全省基本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
整改时限:2022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水利厅建立分片包干督导和周调度机制,委托第三方对尚未完成全覆盖攻坚任务的地区开展抽查复核,加大督导,及时通报,通过绩效评价强化建设标准和治理,促进各地市加快完成攻坚任务。
(二)省生态环境厅以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组织定期监测并通报水源水质状况,联合水利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市开展分类整治,科学运用水源替代、集中供水、污染综合整治、水厂深度处理等措施,提升水源水质保障。
(三)省农业农村厅将集中供水纳入省乡村振兴考核重要内容。
(四)河源市2021年年底前已基本实现全市农村人口集中供水全覆盖。规范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排查整治水源地内环境违法问题,定期开展水源水质监测。
(五)梅州市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约24万人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任务。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确保工程规范、安全运行。
(六)东莞市2022年年底前完成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以及五点梅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与保护工作。
(七)阳江市对全市农村集中供水任务进行攻坚扫尾和查漏补缺,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生活源、农业源,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八)湛江市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全市新增保障100万农村人口集中供水,基本实现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全覆盖。
(九)茂名市2021年年底前已基本完成5个区(县、市)及滨海新区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任务,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十)清远市2021年年底前已实现全市8个区(县、市)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监管,保障供水安全。
(十一)潮州市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全市农村人口集中供水全覆盖任务,以及已划定的农村水源保护区矢量化,加强“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监测。
(十二)云浮市2021年年底前已新增完成24.98万农村人口集中供水任务,加强水源地防护措施建设。
十四、有的地方和部门担当不足,在推动难点问题解决上“拖懒散”思想严重,往往被上级反复督办后才推动工作,总是“慢半拍”。清远市2008年开始谋划推进城区垃圾焚烧项目,明确2015年年底建成投运,但由于统筹不力,选址问题一直未能解决,项目一拖再拖,前后历经12年,先后变更12次选址,直至2020年7月主体工程才正式动工,2021年6月点火试运行。城区青山垃圾填埋场长期超负荷运行,渗滤液污染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清远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补齐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推进青山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问题整改,确保渗滤液处理能力满足需求。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处理主体责任,主动作为,系统谋划推动“十四五”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持续做好清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稳定运营管理工作,2022年3月底前实现清城区、清新区、佛冈县等南部片区三个区县生活垃圾全焚烧。
(二)全力推进青山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工作。2021年10月底前已新增4台集成式一体化渗滤液处理设施,新增渗滤液应急处理能力800吨/日,2022年4月前完成积存渗滤液处理。持续做好青山垃圾填埋场及横荷应急填埋场封场整治工作,加快推进横荷应急填埋场已填埋垃圾焚烧再处理方案研究论证,加快推进整治工作,2025年年底前取得封场整治阶段性成效。
十五、有的地方和部门担当不足,在推动难点问题解决上“拖懒散”思想严重,往往被上级反复督办后才推动工作,总是“慢半拍”。中山市2018年提出全力推进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确保2020年基本消除中心城区黑臭水体和各镇区劣Ⅴ类水体。但城区(中心组团)计划2020年年底完成整治的158条河涌中,142条截至督察进驻时尚未完成,其中8条还没有进场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小隐涌流域综合整治工程早在2018年8月就已立项,截至督察进驻时仅完成勘察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中山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目标:基本完成中心组团及小隐涌流域未达标水体整治的主体工程,逐步改善区域流域河涌水质。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全面加强领导,成立市级水污染治理工作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总指挥和总指挥,全面推进各项治水整改任务。
(二)优化治水方案,针对河涌污染源及河涌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施策,实施“一河一策”,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攻关,确保整治工程顺利推进。
(三)推进中心组团未达标水体整治工程。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78条河涌整治主体工程,2022年完成50条河涌整治主体工程,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部158条河涌整治主体工程,逐步改善中心组团河涌水质。
(四)加快推进小隐涌流域综合整治工程。优先开展水质较差河涌的清淤截污,2022年年底前完成18条河涌截污工程及清淤工程,2023年年底前完成流域内全部的30条河涌整治主体工程。
十六、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处理生态环境管理新问题上责任意识不强,统筹不力,魄力不足。近年来,珠三角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行为日益猖獗,污染河道水质,改变河床形态,威胁行洪和航道安全,对水生生物栖息繁衍带来不良影响。省直有关部门对此重视不够,主动作为不足,既没有充分行使各部门现有职能严厉打击,也没有研究如何加强规范引导。有关地市和部门虽然多次开展联合执法,但执法效果欠佳,监管力度不够,甚至出现作业船只和监管部门“打游击”现象,非法洗砂洗泥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责任单位:省河长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广东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迅速遏制非法洗砂洗泥活动多发势头,逐步建立健全打击非法洗砂洗泥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维护全省河道水生态环境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成立我省出海水道内非法洗砂洗泥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整改工作。各地市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全力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二)举一反三,进一步摸查全省相关情况。各地市对辖区内河道水域内泡洗海砂、山砂、建筑垃圾、淤泥各类型的占比情况进行摸查,对水上洗砂洗泥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开采、运输、泡洗、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症结,强化规范管理。对建筑市场海砂、河砂、机制砂的供需情况及市场占比,现有陆地洗砂场地分布和生产量等情况,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和梳理。
(三)发布通告,依法全面禁止在河道水域内洗砂洗泥行为。由省河长办发布通告,全面禁止在我省河道水域内泡洗海砂、山砂、建筑垃圾、淤泥的行为。
(四)开展联合执法,重拳震慑违法行为。各地市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打水上非法洗砂洗泥行为,重点加强对涉嫌违法船只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相邻地市在临界水域应适当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打击。
(五)确定陆地海砂淡化场,实行有效监管。沿海14个地市结合实际选定若干区域设置临时的陆地海砂淡化场,解决海砂无处可洗、清洗达标与否难以监管的问题;各地市原有的陆地洗砂场,经论证和审核后,可有序恢复。待我省洗砂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其余7个地市结合实际需求,合理设置陆地洗砂场。强化对陆地海砂淡化场环境保护监管,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对排放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进行检测。强化对陆地海砂淡化场海砂来源监管,实现海砂进场出场台账管理,未持有海砂合法来源证明的海砂一律不得入场。通过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成品海砂的氯离子含量进行检测,氯离子含量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出场。
(六)出台管理办法,完善执法标准,创新监管手段。制订出台我省洗砂管理办法,基本解决洗砂洗泥管理规定不清、部门职责不明、执法依据缺失等问题。
(七) 部门各司其职,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开采、运输、泡洗、使用”等环节全过程动态管理,做好执法监督和线索移交等工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合力推进全链条监管。在洗砂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各部门按其规定执行。对查获不符合标准规范用于建筑市场的海砂,以及在出海水道清洗的建筑垃圾,要深挖溯源,查清来源和渠道,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部分 高标准建设与保护美丽河湖及海湾
十七、环境基础设施仍有缺口。近年来,广东省大力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但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总体水平仍有待提高,污水管网仍存在较大缺口,污水处理效能还不高。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为67.2%,其中韶关市、肇庆市等7个地市收集率低于30%,最低的云浮市收集率仅为19.9%。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韶关、河源、梅州、茂名、肇庆、揭阳、云浮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相关地市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能力缺口,重点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出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评估办法;加强工作督促和技术指导,督导相关地市系统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收集管网建设,提升收集效能和处理能力。
(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地市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规范工业企业排污管理。
(三)韶关市2023年年底前建成乐昌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3万吨/日)及配套管网工程;2025年年底前全市城市建成区累计新增污水管网360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45%以上。
(四)河源市2022年年底前建成运行宝源片区、老城西区污水设施及完善9公里污水收集管网;2023年年底前建成大塘水质净化厂配套管网(高新七路)工程、江东新区城市起步区和高铁新城污水主管网贯通工程,以及黄沙河三期整治工程;2025年年底前新增污水管网50公里,改造老旧管网30公里。到2025年年底,河源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40%以上。
(五)梅州市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梅州城区管网排查工作。2025年年底前新增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能力8.5万吨/日,提标改造规模7万吨/日,新增城市(县城)污水管网340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区(梅江区、梅县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比2020年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提至39.2%以上。
(六)茂名市2023年年底前建成市第一水质净化厂提标扩容改造工程(9.9万吨/日),2024-2025年新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7.5万吨/日,其中,电白安乐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扩容3万吨/日)、化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扩容3万吨/日)、茂名滨海新区东部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1.5万吨/日)。2023年年底前累计新增城市污水管网160公里,改造管网30公里;2025年年底前累计新增城市污水管网300公里,改造管网100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市(统计范围为茂南区和电白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50%以上。
(七)肇庆市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2022年年底前建成肇庆高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首期第二阶段工程(扩容2.5万吨/日);2025年年底前建成四会市贞山新城地下式净水厂(4.5万吨/日),新增城市(县城)污水管网125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45%以上。
(八)揭阳市以推进揭阳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6万吨/日)、揭东区东部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中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普宁占陇污水处理厂二期(3万吨/日)、惠来县城污水处理厂三期(1万吨/日)等项目为重点,提高污水处理能力,2021—2025年全市新增处理能力41万吨/日。以榕城区中心城区管网配套工程等项目为重点,完善截污管网体系,提升污水收集能力,2021-2025年全市新增污水管网(含雨污分流管网)2000公里。到2025年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45%以上。
(九)云浮市2025年年底前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7万吨/日,新增城市(县城)污水管网347公里,建立排水管网地理信息(GIS)系统。到2025年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0%以上。
十八、一些城市污水管网管理不善、缺口较大,大量污水直排。佛山市生活污水管网缺口2300多公里,已建成的污水管网老化、破损问题也很严重,排查发现影响通水和收集效能的较大缺陷高达4142处,截至2020年年底仅完成修复473处。南海区管网缺口近1000公里,约占全市总数的43%,区内60%主干河涌污染严重,2018年以来陆续建设26个临时处理设施,直接抽取河水处理。
责任单位:佛山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补齐2300公里管网缺口,修复缺陷管网,改善区域内河涌水质。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2021-2023年新增或修复污水管网2000公里。2024-2025年进一步完善管网,基本补齐全市污水管网缺口。优先推进南海区污染严重河涌周边截污管网建设,2021-2023年新增污水管网780公里,2025年年底前累计新增污水管网987公里,补齐污水管网缺口。
(二)加大管网管养修复力度。在2020年完成修复473处的基础上,各区加快推进相关工程立项、整改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2021-2023年完成3074处较大缺陷整改修复工作,2025年年底前累计完成已建管网4142处较大缺陷整改修复工作。
(三)有序做好南海区临时处理设施的停运撤销。加快完善南海区26个临时处理设施对应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2022年年底前分批完成26个临时处理设施的停运撤销。
十九、潮州市管网建设十分迟缓,2017年至2020年累计新增生活污水管网仅197公里,城区两个主要污水处理厂,一个长期来水不够“吃不饱”,4万多吨/日处理能力闲置;另一个长期超负荷“吃不下”,每天4万多吨污水溢流,直到督察进驻前期才铺设临时地上明管,相互调水解决闲置和溢流问题。全市污水管网缺口仍高达3400公里,次支管网严重空缺,拦河筑坝河道截污现象普遍,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仅为31.5%。
责任单位:潮州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加快补齐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52%以上。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3月底前完成市第一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永久连通工程,解决污水溢流及污水处理能力闲置问题。
(二)加快枫江流域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增污水管网3375公里,其中,2022年新增945公里,2023年新增1966公里,2024年新增464公里。2023年年底前建成大岭山产业园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扩建浮洋镇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新增污水处理规模5万吨/日。
(三)加快推进内洋南总干渠流域污水管网建设,2025年年底前新增污水管网125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75万吨/日。2025年年底前新增内洋西总干渠流域污水管网50公里。
(四)2022年年底前建成通水运行饶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新增污水管网7公里;2023年年底前累计新增污水管网17公里。
二十、揭阳市城区污水管网缺口近2000公里,每天约10万吨污水未有效收集处理,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和运行负荷低下,其中,揭东经济开发区新区、空港经济区、普宁市占陇镇个别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不足100毫克/升。榕城区、揭东区2020年以来陆续建成的23座应急临时处理设施进水浓度更低,其中榕城新林排渠临时处理设施进水COD浓度仅为16.8毫克/升。
责任单位:揭阳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加快补齐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及污水收集管网缺口,2021-2025年城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日,全市(含城区)新增处理能力41万吨/日,全市新增污水管网(含雨污分流管网)2000公里,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科学规划污水收集处理强弱项补短板工作,2022年年底前制定落实方案。
(二)加快推进管网建设,2021-2023年新增污水管网(含雨污分流管网)1000公里,2025年年底前累计新增管网(含雨污分流管网)2000公里。
(三)补齐污水处理能力短板,以推进揭阳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6万吨/日)、揭东区东部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中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等项目为重点,提高污水处理能力,2021-2025年城区新增处理能力10万吨/日,全市(含城区)新增处理能力41万吨/日。进一步完善支次管网,开展管网排查和污染源接驳,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确保进水COD浓度达到100毫克/升以上。
(四)强化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市级财政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加快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项目落地实施。
二十一、韶关市城区污水收集率只有24.6%,每天约13万吨污水直排。全市98个在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约一半进水COD浓度低于60毫克/升,其中12个镇级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低于30毫克/升,清水进清水出。
责任单位:韶关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城区污水收集率达45%以上;市区、县城污水处理厂进水COD平均浓度达到130毫克/升以上,乡镇污水处理厂进水COD平均浓度达到80毫克/升以上。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补齐污水管网短板。按雨污分流规划建设新区排水管网,扎实推进老城区管网改造。2022-2023年新增城市(县城)污水管网211公里,2025年年底前累计新增污水管网367公里。
(二)巩固提升污水处理能力。2023年年底前建成乐昌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3万吨/日)、翁源县县城罗坑水污水处理厂(0.5万吨/日)、乳源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1.5万吨/日),合计新增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日。
(三)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深入开展市区、县城建成区内主要江河及河涌污水直排口排查、溯源及整改。2022年年底前完成市区三江六岸及良村排水渠、大陂河、东冲河、沐溪河、梅花河等5条河流,以及各县(市)城区范围内污水直排口截污整治。
二十二、部分流域和城市内河涌污染严重。受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污水直排影响,一些流域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榕江是粤东地区第二大河流,2018年以来连续三年水质未能达到考核目标,污染整治进展滞后,被省级有关部门12次预警。2021年1月至8月,榕江干流22个监测断面,16个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占比达72.7%;支流164个监测断面,56个为劣Ⅴ类,占比达34.1%。其中普宁市大坝镇仙耘村断面水质氨氮浓度为16.2毫克/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15.2倍。
责任单位:揭阳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目标:榕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十四五”考核目标要求,其中地都断面2022年达到Ⅲ类,龙石断面2022-2023年达到Ⅴ类、2025年力争达到Ⅳ类。普宁市大坝镇仙耘村断面2022年年底前消除劣Ⅴ类。164个监测断面中,2023年劣Ⅴ类占比下降至25%,2025年下降至19%。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持续整改
整改措施:
(一)发挥河长制作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榕江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重点内容,强化考核及结果运用。
(二)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能力及污水收集管网缺口。2021-2023年全市新增污水管网(含雨污分流管网)1000公里,2025年年底前累计新增污水管网(含雨污分流管网)2000公里。2023年年底前建成运行揭阳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6万吨/日),2025年年底前建成揭东区东部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中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
(三)强化干支流水质监测分析及综合整治。加强榕江流域22个干流断面、164个支流断面水质监测分析,深入开展河道综合整治,不断削减排入干流的污染物,持续提升干支流断面水质。到2023年,干流22个断面中,北河5个断面力争达到Ⅳ类,南河6个断面力争达到Ⅲ类;164个监测断面中,劣Ⅴ类占比下降至25%,16条一级支流消除劣Ⅴ类。到2025年,干流22个断面中,北河7个断面力争达到Ⅳ类,南河15个断面力争达到Ⅲ类;164个监测断面中,2025年劣Ⅴ类占比下降至19%,25条一级支流消除劣Ⅴ类。
(四)加大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河面漂浮物打捞以及日常保洁,清除干支流河道两岸垃圾堆放点,严防禁养区非法畜禽养殖死灰复燃,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五)着力提升仙耘村断面水质。2021年11月底前已完成2台污水处理设施(合计500吨/日)安装调试。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完善截污管网建设,加强断面上下游污染整治。
省生态环境厅继续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开展现场排查,指导揭阳市科学精准实施干支流整治,定期通报水质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导揭阳市加快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省水利厅指导揭阳市强化河湖管理保护;省农业农村厅指导揭阳市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和防控。
二十三、一些城市内河涌水质长期为劣Ⅴ类,部分发黑发臭。中山市治水谋划不力,工作迟缓,水环境整治工程进展缓慢,全市共1041条河涌,2021年第二季度监测的1028条中水质劣Ⅴ类的占44.6%。督察组抽查的大涌镇青岗涌、沙溪镇土瓜涌和火炬开发区白庙涌、沙边涌、三涌等5条河涌均发黑发臭,现场监测氨氮浓度最高达27.3毫克/升,属重度黑臭。
责任单位:中山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目标:加快完成河涌整治,2024年年底前劣Ⅴ类水体占比降至35%以下,2025年年底前降至30%以下。2023年年底前青岗涌、土瓜涌、白庙涌、沙边涌、三涌等5条河涌消除黑臭。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持续整改
整改措施:
(一)全面加强领导,统筹水体整治。把未达标水体整治列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2022年3月底前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实行全程督办,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建立工作专班,整合市镇资源和力量,把督察整改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落实生态环境典型问题“曝光台”工作制度,倒逼责任落实。
(二)坚持科学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流域治理,按照“三通三控一平台”的总体思路,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生活污染以及面源污染,实现管网畅通、河清岸通、水系连通。
(三)强化技术支撑。组建市级层面专家技术团队,对河涌水环境状况把脉问诊,科学制定治水工程技术路线,对治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对治水工作中的技术难题进行攻关。持续开展全市内河涌水质监测,定期分析评估。
(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2021-2024年新增市政污水管网1500公里以上。2023年年底前完成污水管网检测500公里以上,修复65公里的病害管网。2024年年底前污水处理厂扩容规模达35万吨/日,同步推进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五)加快河涌整治。深入优化“一河一策”方案,通过控源截污、河涌清淤、雨污分流、加强保洁等综合措施,治理青岗涌、土瓜涌、白庙涌、沙边涌、三涌等5条河涌,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5条河涌的整治主体工程,消除水体黑臭。
(六)建立《中山市入河排污口名录》,对需整治的排污口实行挂账销号管理。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涉水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散乱污”企业(场所)的执法力度。压实镇街、社区和物业监管责任,建立智慧流域管控体系,形成日常检查、管护、预警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技术指导和工作督导,督促中山市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及处理设施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督促指导中山市加快推进全市内河涌整治工作,实施“一河一策”精准治理,做好水质监测分析与研判;省水利厅指导中山市强化水系连通;省农业农村厅指导中山市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和防控。
二十四、湛江市城区已完成整治的28条黑臭水体中,10条水质有所反复,5条2021年上半年氨氮浓度达到黑臭标准,其中霞山区一号渠氨氮浓度为16毫克/升,属重度黑臭;菉塘河氨氮浓度为11毫克/升,较2020年上升214%。
责任单位:湛江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消除城区黑臭水体,防止返黑返臭,达到“长制久清”的目标。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对全市28段黑臭水体进行全面排查,2022年1月底前完成进一步整治方案。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霞山区一号渠、菉塘河的整治方案。
(二)2022年年底前完成湛江市中心城区水系综合治理工程(第一阶段)特许经营项目涉及黑臭水体部分子项目施工收尾及验收工作。
(三)2022年启动湛江市中心城区水系综合治理(第二阶段)项目,2022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一号渠和菉塘河等重点区域系统治理工程,菉塘河片区铺设污水管网约20公里、雨水管网约4公里;一号渠片区铺设污水管网约40公里、雨水管网约3公里。2023年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消除黑臭。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落实涉黑臭水体治理项目运营维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每月对中心城区28段黑臭水体开展水质监测及分析;加大对黑臭水体周边涉水工业企业监管力度。
二十五、广州市番禺区雨天污水溢流问题突出,石岗西涌发黑发臭,氨氮浓度为13.9毫克/升,属轻度黑臭;大量污水、垃圾直排雁洲河河道,COD浓度为334毫克/升,臭味扑鼻,群众反映强烈。
责任单位:广州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完成石岗西涌、雁洲涌合流渠箱清污分流改造工程,实现合流渠箱开闸,消除雨天污水溢流现象。
整改时限:2022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推进石岗西涌合流渠箱清污分流改造。2022年年底前完成石岗西涌合流渠箱清污分流改造工程,实现合流渠箱主渠截污闸及两条合流管的小截污闸开闸。
(二)加快雁洲涌合流渠箱清污分流改造及周边截污管网建设。2022年年底前完成合流渠箱清污分流改造工程,实现雁洲涌坑头村、茶东村暗涵上游截污闸及富怡路截污闸开闸,恢复渠箱的自然排洪功能;完成坑头村等临河村居雨污分流工程建设。
(三)落实河涌保洁长效机制,进行河涌综合巡查,保持河涌水面和河岸干净整洁。
二十六、珠三角地区工业集聚区密布,一些集聚区管理薄弱,污染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规范工业集聚区管理,加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省生态环境厅全面加强对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工业集聚区及周边区域的环境执法,健全“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偷排、超排、漏排、排污许可证照不全等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反弹回潮。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单位指导推动各地市加强对各类小而散的工业园区进行清理、整合,支持升级改造后土地规模较大、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申请认定省产业园,或就近纳入省产业园管理。
(三)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村镇工业集聚区调查摸底,建立村镇工业集聚区数据库,并实行动态更新;制定印发《佛山市顺德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模式及典型案例》,多种方式推广顺德村改经验。
(四)各地市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合理优化工业集聚区产业布局、严格项目准入。建立健全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管理机制,配套建设或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加强对工业集聚区及周边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监控,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体系。
(五)广州市建立镇村级工业园台账,推动落实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战各项任务,统筹“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推进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加强工业集聚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六)深圳市加强工业集聚区环境管理,推进工业集聚区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协同治理“散乱污”,完善排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七)珠海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与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管理—环境执法”的闭环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绿色制造工程。2022年年底前建成高栏港装备制造区工业污水处理厂,2023年年底前建成珠海市富山沙龙(工业)水质净化厂。
(八)佛山市深入实施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总攻坚行动,强化管控成果在产业布局调整、村级工业区改造提升中的引导约束作用,推进实施21.1万亩园区的升级改造及15.5万亩园区的综合整治。
(九)惠州市2022年年底前对全市工业集聚区开展深入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倒逼工业集聚区内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工业集聚区环境管理水平。
(十)东莞市健全并严格落实考核机制,加强工业集聚区管理工作,推动共性工厂建设和绿色转型升级;指导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换证和新增固定污染源发证登记;严格生态环境执法,整治工业集聚区的环境污染问题。
(十一)中山市2022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工业集聚区摸查,全面梳理土地使用、产值、税收、厂房产权及产业类型等情况,加强工业集聚区内涉水重点企业执法力度。结合工业污染源调查结果,完成相关低效工业用地的升级改造任务。
(十二)江门市加快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健全工业集聚区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工业集聚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检查企业环评制度、排污许可制度、“三同时”制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等落实情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十三)肇庆市深入实施村镇工业集聚区等低效产业用地升级改造三年行动,加强工业集聚地管理工作,对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工业集聚区及周边区域加强环境执法。成立肇庆市清理落后产能工作专班,切实做好工业集聚地落后产能退出和整治提升工作,持续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效。
二十七、江门开平市苍城镇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缓慢,仍用临时设施处理工业尾水。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格工业区污水管网空缺,集中式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每天2万余吨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纳污水体石龙围水质黑臭,现场监测COD、氨氮浓度分别达72毫克/升、9.93毫克/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2.6倍、8.9倍。现场抽查发现,该园区1家食品加工企业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水直排;1家非法炼制地沟油企业废水简易处理外排,外排废水COD浓度达75400毫克/升、氨氮浓度为393毫克/升,分别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579倍、18.7倍。
责任单位:江门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建成运行开平市苍城镇工业区尾水集中深度处理厂;完善蓬江区荷塘镇南格工业区截污管网,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石龙围水体消除黑臭。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2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1年年底前已启动开平市苍城镇工业区尾水集中深度处理厂(1万吨/日)建设,2022年年底前完成厂区主体工程和管网建设并投入运行。同时加强工业尾水临时应急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发挥作用。
(二)完善蓬江区荷塘镇南格工业区截污管网,2021年年底前已建成污水管网5.7公里,2022年2月底前完成老旧管网排查与修复。
(三)全面开展石龙围水体综合整治。2022年6月底前完成篁湾村污水治理工程,建成污水管网4.2公里,清淤1.1公里。禁止石龙围流域范围引进涉废水排放的重污染项目,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要求,加强鱼塘管理,建立河道保洁长效机制。2022年年底前石龙围水质消除黑臭。
(四)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依法清拆非法炼制地沟油企业,责令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荷兴食品加工厂完善防溢流处理设施。集中开展南格工业区及石龙围流域涉废水企业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分类推进关停取缔和提升整治工作。
二十八、珠海市富山工业园配套的富山水质净化厂混合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运行不稳定,2020年以来处理尾水时有超标。
责任单位:珠海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确保富山水质净化厂稳定运行,处理尾水达标排放;新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解决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混合处理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加强富山水质净化厂运营管养,进一步提升运营质量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工艺稳定性并做好进水异常情况的应急预案。
(二)加强企业的污水排放源头监管。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管理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开展违法排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三)2023年年底前建成珠海市富山沙龙(工业)水质净化厂(5万吨/日)及其配套综合工业污水管网。
二十九、东莞市清湖工业园区附近分布多个工业集聚区,大量工业废水进入东莞清溪厦坭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导致其长期超负荷运行,雨天污水溢流严重,现场监测周边的厦坭河、三星渠水质均为劣Ⅴ类。
责任单位:东莞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实现企业环境智慧管控,强化涉水企业环境监管工作;补齐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基本消除污水溢流现象,契爷石水(厦坭河)和三星渠水质消除劣Ⅴ类。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强化涉水企业环境监管。对青湖工业园及周边工业集聚区、厦坭污水处理厂纳水片区重点涉水企业和清溪镇涉水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2022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涉水企业产污、治污、用水、排水等监控设备的安装,全时段监控企业水平衡。深化有奖举报和网格化管控措施,加强群防群治。
(二)补齐污水处理能力缺口。2023年年底前建成厦坭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主体工程。利用该厂现有5500立方米应急调蓄池调蓄来水,暂存高峰期未能及时处理的污水,减少溢流。完善进水在线监控设施及安装管网来水水质监控站点,加强来水监测监控,对异常来水问题进行溯源排查。
(三)完善“一河一策”,加大河道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源头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加强对污水管网运营单位的考核监督,确保污水管网正常运营。2021年年底前契爷石水(厦坭河)水质已消除劣Ⅴ类,2023年年底前三星渠水质消除劣Ⅴ类。
(四)加快推进镇村工业园区改造。以推进青湖工业园富士工业城“工改工”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区。
三十、截至2021年7月,广东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仍有近20%任务尚未完成。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深圳、珠海、汕头、江门、阳江、湛江、潮州、揭阳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按照《广东省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任务。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地市及承担排查任务的技术单位开展排查,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省级和市级排查任务。将相关地市核实的入海排污口纳入“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及要求加强管理。
(二)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开展入海排污口摸查治理。
(三)沿海各地市做好专项行动入海排污口排查成果数据核对工作。承担排查任务技术单位及相关沿海地市对专项行动排查出的入海排污口有关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完善全省入海排污口排查登记信息库,确保此次专项行动排查成果与已经开展的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衔接。
(四)沿海各地市做好入海排污口信息管理,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有关信息。
三十一、污水直排污染近岸海域。茂名市电白城区污水处理厂故障频发,2020年12月以来每天约1万吨污水直排水东湾,持续时间长达5个月。水东湾新城污水处理厂2019年4月已建成,但因排水去向问题前后停运两年多,周边4万余人生活污水直排。森高河沿河污水管网多处破损,大量污水长期漏排污染水东湾,现场监测氨氮浓度为13.7毫克/升,属轻度黑臭。督察组指出问题后,当地政府才连夜实施封堵。
责任单位:茂名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确保电白城区污水处理厂、水东湾新城污水处理厂设施正常运行,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森高河截污管网修复。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加强电白城区污水处理厂管理。全面排查电白城区水质净化厂易发故障点,实行台账管理,2021年年底前已恢复正常运行;加强运营单位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持续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二)加快南海、高地片区管网建设。2022年年底前完成南海片区主管网一期项目工程21公里管网建设;2023年年底前新增污水主管网14公里,完善社区支管网,全面提高南海、高地片区管网覆盖率。
(三)加强水东湾新城污水处理厂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及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四)2021年年底前已修复电白九小提升泵站损坏的2组泵及安装3组备用泵,以及森高河截污管网损坏受损的检查井修复;2023年年底前完成森高河雨污分流工程,杜绝直排、漏排现象,逐步改善水东湾近岸海域水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茂名市加快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科学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建成后迅速发挥治污实效;省生态环境厅深入实施“一市一策一专班”,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开展现场帮扶,指导茂名市开展水东湾环境整治工作。
三十二、污水直排污染近岸海域。阳江市海陵岛闸坡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破损堵塞严重,负荷率由2020年的70.4%下降至2021年的24.1%,每天约4500吨污水直排入海;闸坡渔港交易中心大楼左侧排洪口黑色污水直排外环境,散发刺鼻臭味,现场监测COD、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6900毫克/升、114毫克/升、72毫克/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344倍、113倍、359倍。
责任单位:阳江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修复畅通污水管网,海陵岛闸坡污水处理厂负荷率提升至75%以上,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完善排洪口相关管网,防止污水直排外环境。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实施环山路管网清淤修复工程。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海陵试验区环山路段主管网中0.21公里管道修复任务,恢复环山路段污水主管网全线畅通。
(二)2022年10月底前完成闸坡镇环港大道等路段合计8.7公里污水管网的排查清淤和泵站二次清淤,进一步提高闸坡污水处理厂负荷率。
(三)开展闸坡渔港交易中心大楼左侧排洪口相关管网排查、修复工作。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排洪口上游接入管跟踪、溯源,对上游主、次干道等排水管线普查。2023年年底前修复完善,防止污水溢流外环境。
三十三、海水养殖尾水污染量大面广。2020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大,其中无证养殖比例高达66%,大量养殖尾水直排,污染严重,清塘时污染更为突出。2019年以来全省各地陆续发布养殖规划,划定禁、限养区,探索推进尾水治理试点工作,但养殖尾水污染问题仍未有效解决,亟需有力有序加快推进。截至2021年8月,全省禁养区内仍有9.14万亩海水养殖。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全面规范养殖区和限养区内养殖证审批,提高养殖证发放比例;开展禁养区养殖核查工作,有序清退禁养区内养殖场;引导各地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工作。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海水养殖尾水处理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指导各地市推进海水养殖尾水综合治理,推进试点工作。加快海水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力争到2023年年底,《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适养区内,除有权属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外,国有水域养殖发证登记率达到99%以上,鼓励引导使用集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权人申办水域滩涂养殖证,提高总体发证率;组织各地市开展禁养区水产养殖核查,依法清退禁养区内海水养殖。
(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各地市完成全省养殖用海调查,摸清全省养殖用海底数,印发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养殖用海管理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审批手续,切实提高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办证率。
(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订出台《广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组织开展尾水监测工作。
(四)各地市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本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进行分类管理,位于禁养区的,依法逐步退出养殖,不能核发养殖证;位于限养区的,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方式;位于养殖区的,要做到养殖证应发尽发。对未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促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循环利用或处理后排放。有关政策及规划调整的,按新要求实施。
(五)广州市继续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证持证执法检查,确保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100%发放,发现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立即责令改正,补办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完成池塘升级改造任务,实现省级水产健康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县)面积覆盖率65%以上。
(六)深圳市开展非法海水养殖排查整改,2024年年底前完成约1700亩海水养殖清退工作;规范海水养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海水养殖加快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持续推进对海水养殖场所尾水排放的日常巡查、监测,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监管。
(七)珠海市规范海水养殖管理,推动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发证工作。2021年年底前已印发实施《珠海市水产养殖池塘升级改造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年年底前完成约7万亩养殖池塘升级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
(八)汕头市持续开展养殖水域执法检查,依法清理、取缔非法养殖,2022年年底前规划的养殖区内全民所有水域海水养殖100%持证生产,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积极推广鱼虾贝藻混养或间养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强化水产养殖尾水监控。
(九)惠州市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惠东县各镇辖区内高位池养殖场排查及登记造册工作。2021年年底前已清理整治禁养区海水养殖场面积64.05亩,2022年年底前新增完成清理整治约18.90亩。引导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海水养殖场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十)汕尾市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余下36家高位养殖场尾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2024年年底前做好海丰县禁养区约1.34万亩水产养殖清退工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国有水域养殖做到应发尽发。
(十一)中山市出台《中山市养殖池塘升级改造与尾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专项建设规划》,开展水产养殖池塘尾水治理整村推进试点,2025年年底前南朗街道约2.5万亩近海水产养殖池塘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十二)江门市规范海水养殖管理,严格落实持证养殖制度。2024年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海水养殖场有关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办理工作;2025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现存约2.69万亩海水养殖活动的清理,以及不符合发证等要求的海水养殖场清退工作。
(十三)阳江市2022年年底前出台《阳江市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规定》;积极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模式,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海水养殖尾水治理任务;2024年年底前完成海域使用权证、海水水域滩涂养殖证许可证件发放,清理禁养区范围内约3.74万亩违规海水养殖项目。
(十四)湛江市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全市高位池尾水整治工作,杜绝养殖尾水直排;2024年年底前对全民所有制水域符合养殖规划的,养殖证应发尽发,养殖证发证率达到90%以上,清退禁养区内约1800亩养殖场。
(十五)茂名市电白区、滨海新区、水东湾因地制宜对养殖尾水进行整治,完善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尾水经处理后排放或循环利用。2025年年底前近岸海水养殖尾水治理面积占总面积90%以上。
(十六)潮州市2022年年底前开展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模式推广行动,清理整治所城、柘林、大埕等镇违法违规吊养作业,加快推进上述海域约1220亩违法违规海上吊养的设施拆除清退工作。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面积)的清退,确保符合条件的国有水域养殖场发证率达到90%以上。
(十七)揭阳市全面摸排辖区内海水养殖情况,2022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海水养殖场清理、取缔,位于养殖区的,做到养殖证应发尽发。对未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十四、汕尾市高位养殖池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全市高位池海水养殖户达130家,养殖面积5862亩,但完成养殖尾水整治的仅4家,养殖面积149亩,仅占比2.5%。
责任单位:汕尾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高位养殖尾水整治任务,确保高位养殖场尾水整治率达100%,常态化管理。
整改时限:2021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全面完成高位池养殖尾水整治任务。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余下36家尾水设施建设,未建成尾水设施的坚决予以关停。
(二)巩固提升高位池尾水整治成果。摸清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实现动态管理;鼓励推动符合条件高位养殖场办理养殖证;鼓励“预处理+三池两坝”等先进尾水处理技术工艺扩大示范应用。
(三)加强管理监督,建立长效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治成效进行专项检查,加强高位养殖监督管理,切实解决高位池养殖发展突出环境问题。
三十五、汕头市澄海区东部三镇牛蛙养殖户约1400家,仍有900多家尚未整治完毕,占比约64%。
责任单位:汕头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完成澄海区牛蛙养殖行业综合整治工作。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1年年底前已细化调查澄海区东部三镇区域内牛蛙养殖状况,彻底摸清在养、退养牛蛙养殖场(户)的养殖规模、用地性质、治污措施等情况,建立“一户一档”,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
(二)2022年6月底前开展牛蛙养殖尾水整治试点,推动牛蛙养殖尾水污染整治,达标排放;2023年6月底前在澄海区东部三镇以村或片区为单位,牛蛙养殖场(户)通过专业合作社等方式集中养殖,配套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连片尾水集中治理,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养殖场(户)予以取缔。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区牛蛙养殖行业综合整治工作。
(三)组织对澄海区东部三镇在养牛蛙养殖场(户)养殖尾水排放和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实施牛蛙药品检测制度;加大牛蛙养殖场(户)养殖用地执法监察力度,恢复退养养殖场用地功能。
(四)压实各镇(街道)属地管理职责,强化日常动态巡查监管。把全区牛蛙养殖污染整治纳入澄海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规范牛蛙养殖行业健康发展。
三十六、违规填海侵占近岸生态。近年来,个别地方标准把控不严,违规填海用海、破坏海洋生态时有发生。阳江市海陵区闸坡现代渔港建设项目列入历史遗留问题清单,没有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要求,未按程序报批同意,2018年以来又继续围填海,围填海面积达43.3亩。
责任单位:阳江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整改目标:完成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处置,以及海陵区闸坡现代渔港建设项目生态修复工程。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开展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处置。对全市列入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已批未填项目,区分是否涉及违法违规审批、是否属房地产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分类进行处置。
(二)按照《广东省闸坡现代渔港建设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要求,选取异地进行红树林种植方式开展生态修复,2024年年底前完成实体工程。
(三)全面排查全市范围内填海用海情况,依法打击违法侵占海域及破坏近岸生态行为,保护海洋生态。
三十七、违规填海侵占近岸生态。近年来,个别地方标准把控不严,违规填海用海、破坏海洋生态时有发生。湛江市遂溪县港门镇黄屋村附近海域位于重要滨海湿地限制类红线区内,2018年湛江市兴港船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情况下,违规将红线区内54亩海域填成陆地,当地一直未进行查处。雷州市西寮渔港附近养殖池塘2018年围海扩建,围隔面积56.7亩,造成5615株红树林死亡,其中1677株位于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责任单位:湛江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遂溪县港门镇黄屋村滨海湿地限制类红线区内违法填海和雷州市西寮渔港附近围海扩建造成生态破坏问题,完成相关区域生态修复。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依法查处遂溪县港门镇黄屋村滨海湿地限制类红线区内54亩违法填海问题,2022年2月底前形成调查报告。聘请第三方对该片区开展生态评估,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2023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修复。
(二)依法查处雷州市西寮渔港附近(雷高—北坛+仙脉保护小区内外共56.7亩)围海扩建、非法毁坏红树林问题,开展围海扩建区域生态修复,优先对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红树林进行修复,2022年年底前完成侵占区域生态修复。
(三)2022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非法围填海排查工作,建立非法围填海台账。对涉嫌违法用海问题立即开展项目监管,2023年年底前完成查处工作。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围填海图斑,分类推进,依法办理用海手续。建立有关围填海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常态化。
(四)强化红树林海洋自然保护地管护。对辖区内破坏红树林等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对占用红树林湿地区域开展生态修复;加强红树林等资源巡护巡查力度,开展红树林资源的无人机航拍和矢量化核对,及时监测资源变化和人类活动情况;以全面推行林长制为总抓手,健全巡护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设立湛江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
第三部分 强化生态环境安全保障能力
三十八、部分自然保护地管理薄弱。广东恩平地热国家地质公园2005年批复成立,公园内长期存在瓷土矿、花岗岩等5处违规矿山开采点,涉及面积2092亩,其中飞蛾岭矿山等3处矿点未按要求进行阶梯型开采,甚至越界开采,大量废渣无序堆积,多处山体塌方,生态破坏问题突出。恩平市及有关部门未及时制止上述违规开采行为,并且在采矿证相继到期后,还于2021年2月至3月违规为其中2处开采点续证。
责任单位:江门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加快实施生态修复;依法依规处置地质公园范围内违规矿山开采点;科学制定地质公园规划,明确地质公园范围界线,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4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要求。2023年年底前完善广东恩平地热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和服务中心机构职能,健全管理制度,推进勘界立标和信息化建设,加大常态化巡查监管,防范违法开采及生态破坏,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及科普宣教工作。
(二)开展广东恩平地热国家地质公园范围内矿山综合修复治理。对公园范围内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2022年6月底前制定“一矿一策”整改方案,对5个矿山实行分类处置:对越界开采的基隆矿山,依法处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责成企业落实生态修复治理责任,吊销采矿证;对破坏性开采的飞蛾岭矿山,责令企业立即停工停产,依法处罚,责成企业落实生态修复治理责任,收回采矿证;对弘宇矿山、锦安矿山、中天矿山,责令企业立即停工停产,责成企业落实生态修复治理责任,收回采矿证。2024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修复治理。
(三)2022年年底前完成广东恩平地热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四)对广东恩平地热国家地质公园存在的违规开采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加强建章立制,加大巡查管控力度,提升公园管理水平。
三十九、河源连平陂头省级地质公园2013年成立,园区内协和矿业有限公司2014年采矿证到期后,当地政府于2019年违规为其续证,且规模从10万吨/年扩大到50万吨/年。2019年9月以来,该公司先后两次在地质公园内违规开矿,累计开采近半年,把山峰削平16米,废土废石直接从山顶倾倒,生态破坏严重,被周边群众反复举报、媒体曝光,但当地一直未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河源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连平陂头省级地质公园内协和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完成生态修复工程。
整改时限:2022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6月底前完成河源连平陂头省级地质公园内协和矿业有限公司违规开矿问题的调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开矿行为,拆除、清理相关设施设备,注销协和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对矿区范围内道路等裸露地表进行生态修复。
(二)2022年年底前完成连平陂头省级地质公园内眼镜湖矿区违规审批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加强公园日常巡查监管,加大自然保护地保护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四十、全省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小水电站共385座,广东省2017年就开始摸排保护区内小水电站底数,但直到2021年7月,才制定实施方案。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小水电站多达80座,当地截至督察进驻时尚未制定清理整改方案;龙牙峡水产种质资源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共有5座小水电站,2018年以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默许甚至支持小水电站扩容改造。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环境资源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广州、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完成全省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小水电站退出或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推进全省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385座小水电站的退出或整改工作。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七部委397号文”)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省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从法律、政策、技术等方面加强对本系统各级部门业务的指导。压实工作责任,督促地方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把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乡村振兴等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
(二)分类分批推进385座小水电站的退出与整改。
具有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功能的小水电站,按照七部委397号文要求,进一步明确其综合功能是否难以替代,若经省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和政策专题论证同意并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确认难以替代的小水电站列为整改类,可不退出,并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根据七部委397号文中“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控制增量”的内容精神,对于具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电网未覆盖地区供电安全等功能的电站,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论证,确认难以替代的,列为整改类,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其余综合功能可替代的小水电站,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退出任务。
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建设且不具有防洪、供水、灌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电网未覆盖地区供电安全等综合利用功能的小水电站,原则上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退出任务;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合法合规建设且无综合功能的电站,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退出任务。
(三)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80座小水电站,由韶关、清远市牵头,结合创建南岭国家公园的要求,已完成“一站一策”方案编制,建立了任务清单。结合七部委397号文要求,进一步完善“一站一策”,按时限完成退出或整改任务。
(四)龙牙峡水产种质资源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5座小水电站,由清远市按照七部委397号文要求,进一步明确退出或整改目标,完善“一站一策”方案,按照期限完成退出或整改任务。
(五)各地市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清理整改工作作为政府“一把手工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小水电站的退出或整改工作。积极落实清理整改资金,统筹用于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各项支出,妥善处理小水电退出、整改中的各种突出矛盾和利益关系。有效解决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对河流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六)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目前按《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水利部门负责总体推进及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处理生态流量、取水许可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理环评审批等生态环境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政法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落实好清理整改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负责对清理整改过程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处理小水电站立项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研究制定充分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电价政策。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清理整改工作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落实清理整改资金。其中,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清理整改资金,省财政部门对清理整改工作予以适当奖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小水电站土地使用问题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涉及内河航运方面的清理整改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处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小水电站涉及渔业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清理整改过程中影响农民权益的问题。能源部门负责协调退出类及拒不整改类小水电站的解网工作,及时解决电站退出后涉及群众用电问题。林业部门负责处理小水电涉及自然保护区及其他林业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七部委397号文要求,下一步视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调整完善。
四十一、一些矿山开发生态破坏修复不力。梅州兴宁市铁山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范围约2.41平方公里,矿区开采区和下游8级挡泥坝区域大量废渣裸露,水土流失严重,每天近万吨废水直排外环境。矿区还遗留约25万立方米的选矿废渣,现场监测矿渣旁边的山塘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带来较大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梅州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落实矿山治理主体责任,加快完成铁山嶂废弃矿区生态综合治理修复工作。
整改时限:2024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强化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保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大资金投入,实行挂图作战。强化考核,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二)实施铁山嶂废弃矿区生态综合治理修复工程。结合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分批、稳步推进铁山嶂废弃矿区综合治理,2024年6月底前完成修复工程。针对反映的大量废渣裸露、水土流失、废水直排等问题,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通过对原矿区采场、排土场等区域的尾矿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拦挡坝区域裸露废渣,消除矿区水土流失和引发泥石流风险;实施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对矿区采场边坡、排土场、尾矿库等裸露区域进行土壤改良、植被复绿,恢复生态系统。
(三)实施废水处理工程,原生态区与采矿区、尾矿堆放区及排土场等区域四周修筑截排水沟,实现雨污分流。结合实际,分设污水集中收纳点,缓解雨季污水处理压力,改造提升污水站处理能力,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加强水质跟踪监测,完善应急措施,减小对下游水质的影响。
(四)实施合水镇龙北废弃铁矿堆料场治理修复工程。实施山塘与黄陂河分水岭堵漏工程、受污染山塘水净化应急处理工程、受污染山塘淤泥以及污泥应急处理工程,建设隔绝山塘与黄陂河相通的围堰,对受污染山塘水经应急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受污染山塘淤泥以及污泥就近进行稳定化填埋封场复绿处理,2022年10月底前解决白泡废弃铁矿堆料场对合水水库污染隐患问题。实施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通过对废弃堆料矿渣进行彻底清理,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对裸露地面进行复绿,2024年6月底前解决合水镇龙北废弃铁矿堆料场污染隐患问题。
(五)强化矿区安全监管。加强巡查监管,做好安全防范、应急避险防范及宣传教育,实行铁山嶂废弃矿区泥石流监测全天候覆盖,充分发挥铁山嶂废弃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备作用,严防矿区安全事故。
四十二、清远英德市稀土资源丰富,2015年以来盗采猖獗,累计造成39处3581亩的山林植被严重破坏,清远市对此重视不足,担当不够,将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层层下推给当地镇村承担,导致生态修复走过场,水土流失和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现场督察发现,英德市白沙镇门洞村芋合笼盗采点生态破坏面积574亩,当地修复治理未按规范修建拦泥坝、导洪沟等必要设施,山体滑坡、土质沙化,大量泥土随雨水冲刷到山脚下。虽然当地政府在门洞溪新建了污水处理站进行污水截留治理,但能力不足,截污不全,现场监测门洞溪下游水体氨氮浓度仍高达9.97毫克/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9倍。
责任单位:清远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全面启动全市盗采点修复治理工作,重点完成养牛场、养鸡场、高丰围、白沙镇门洞村芋合笼等非法盗采稀土旧矿点生态修复。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持续整改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成立英德市矿山修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非法盗采稀土旧矿点修复治理工作,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按“一点一策”实施修复治理。严格按照修复治理方案,加快推进养牛场、养鸡场、高丰围等3个非法盗采稀土旧矿点424亩修复治理,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土地整理施工及排水工程,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修复治理;2022年年底前制定白沙镇门洞村芋合笼非法盗采稀土旧矿点574亩修复治理方案,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修复治理;按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治理模式,2022年年底前统筹制定和完善39处3581亩非法盗采稀土旧矿点修复治理计划,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分阶段、分年度开展修复治理工作,切实减少水土流失。不断提高截污能力,加强门洞溪污水处理站日常运行和维护,有效改善矿区及周边水环境质量。
(三)坚持严打和预防相结合,充分利用网格化工作体系,完善奖惩机制,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遏制非法盗采稀土矿的多发态势。
四十三、个别地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个别地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推进缓慢,能力严重不足,垃圾及渗滤液到处转运处理,风险突出。河源市垃圾焚烧项目迟迟未开工,2021年1月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满封场,每天约800吨生活垃圾只能外运到东源县处置。东源县灯塔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在渗滤液处置设施尚未安装的情况下紧急投运,截至督察时渗滤液仍无法处理,每天约240吨渗滤液只能转运到市区临时处理。
责任单位:河源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建成运行河源市区热力发电厂一期项目,提升东源县灯塔镇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至300吨/日。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3年年底前建成运行市区热力发电厂项目(生活垃圾焚烧能力1200吨/日),改变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完全依靠填埋的现状。
(二)2022年1月底前完成东源县灯塔镇垃圾填埋场现有渗滤液处理设施(100吨/日)调试并投入正常运行;2022年6月底前新增一套渗滤液处理设备(100吨/日);2022年年底前再新增一套一体化全量化渗滤液处理设施(100吨/日),渗滤液处理能力提升至300吨/日。
(三)东源县灯塔镇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未建好投产或处理能力未满足要求前,强化统筹调度,加强渗滤液外运处理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四十四、个别地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推进缓慢,能力严重不足,垃圾及渗滤液到处转运处理,风险突出。阳江市城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应于2019年开工建设,2020年投产运行,但项目实际2021年7月才动工建设,城区奕垌生活垃圾处理场2021年7月已满库容,每天约1000吨生活垃圾只能临时转运至阳东、阳春两地垃圾填埋场填埋。
责任单位:阳江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以焚烧为主,建设处理能力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处理设施,城市垃圾焚烧占比提升至50%以上。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2023年年底前建成运行阳江市江城区固废处理环境园项目(生活垃圾焚烧能力1200吨/日),全市垃圾焚烧占比达50%以上。
(二)分流处置市区生活垃圾。2022年3月底前继续将市区生活垃圾分流至阳东、阳春两个垃圾填埋场处理,同时加强两个垃圾填埋场的管理,科学合理安排作业区域。
(三)实施市区奕垌垃圾场技术改造。采用应急抢险处理模式,2022年年底前完成奕垌垃圾场二期填埋区堆体整形加固、防渗措施强化等技术改造,挖潜增容。加强渗滤液处置设施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四十五、个别地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推进缓慢,能力严重不足,垃圾及渗滤液到处转运处理,风险突出。云浮市城区两个垃圾填埋场已基本满库容,但垃圾焚烧项目进展缓慢,截至督察进驻时仍未动工,解决垃圾围城问题迫在眉睫。
责任单位:云浮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加快建成运行新兴县和郁南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压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倒排工期,细化任务,列出清单,挂图作战,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建设。
(二)建成新兴县和郁南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均为生活垃圾焚烧一期项目),共新增垃圾焚烧能力1000吨/日。其中新兴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2022年年底前动工,2025年10月底前建成试运营。郁南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2022年8月底前动工,2024年年底前建成试运营。
四十六、部分地市渗滤液处置短板突出。全省积存垃圾渗滤液高达166万吨,一些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施运行不正常,偷排漏排、超标排放问题突出,有的甚至在在线监控上弄虚作假。2018年以来,全省18家垃圾填埋场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废水超标排放问题被屡次查处。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开展自查自纠,加快积存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降低积存量。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地市结合实际,加快提升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规范渗滤液处理处置,降低积存量。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确保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无害化等级评价,及时向各地市反馈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
(二)省生态环境厅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在线监控数据造假、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汕头市升级改造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将渗滤液处理能力提升至450吨/日,2021年年底前已将渗滤液液位降至安全范围;2022年年底前该场转为应急填埋场,不再接纳日常生活垃圾进场处置。
(四)佛山市高明白石坳填埋场通过购买服务、技术改造等措施,垃圾渗滤液总处理能力达1741吨/日,实现日产日清。三水区白泥坑垃圾填埋场2021年年底前已新增运行5套DTRO设备,渗滤液处理能力达到350吨/日,2022年10月建成运行污水处理二期项目(250吨/日)。
(五)韶关市完善花拉寨生活垃圾填埋场一期、二期覆盖,及时更换老旧设备,定期开展检修,确保渗滤液处理站稳定运行,2023年年底前基本消除积存渗滤液。2022年年底前南雄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提高至300吨/日,解决渗滤液处置能力不足问题。
(六)河源市大力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2021年年底前已新增渗滤液处理能力600吨/日,2022年年底前再新增处理能力400吨/日。2023年年底前完成现有积存渗滤液处理工作。
(七)梅州市2021年年底前兴宁市黄泥坑生活垃圾填埋场已新增一台渗滤液处置设施(300吨/日),全市填埋场渗滤液总处理能力达1850吨/日。2023年年底前确保各填埋场积存渗滤液液位降至警戒线以下。
(八)中山市2022年3月底前南部基地新增渗滤液处理能力1000吨/日,2022年年底前全市积存渗滤液降至警戒水位以下,消除外溢风险。
(九)江门市提升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能力,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提量改造,渗滤液总设计处置能力提升至2550吨/日,2021年年底前各垃圾填埋场已将渗滤液控制在警戒液位以下。
(十)清远市加快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2022年2月底前全市各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总处理能力达2580吨/日,2022年6月底前实现填埋场现有积存渗滤液基本消除。
(十一)揭阳市通过增设渗滤液处理设备,对原有渗滤液处理厂进行提量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市渗滤液总处置能力(含一体化移动设施)达1830吨/日,完成市区垃圾填埋场、云落生活垃圾填埋场、揭西县老虎坷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尾坑卫生垃圾处理场的积存渗滤液处置工作。
(十二)云浮市加快完善郁南县城区无害化处理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车间的设施设备,渗滤液总处置能力提至300吨/日,2023年年底前完成积存渗滤液处置工作。
四十七、珠海市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施设计规模不足、老化严重,时常停运,2019年以来,渗滤液长期转运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直到督察进驻前期才停止,场内渗滤液积存量已达4.5万吨。
责任单位:珠海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提升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能力至700吨/日,逐步消除场内渗滤液积存量。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补齐渗滤液处理能力,完成渗滤液处理站改造工程。停止将渗滤液转运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2021年11月底前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能力已提升至约700吨/日;2022年6月底前完成该场渗滤液处理站大修工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长期稳定运行,满足渗滤液处理需求。
(二)加强场区雨污分流,减少渗滤液产生量。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西坑尾垃圾填埋场AB区的封场工程;2022年6月底前完成渗滤液调节池受损覆盖膜的维修更换工作,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2022年6月底前处理渗滤液不少于10万吨,调节池液位控制在正常安全范围,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四十八、佛山市三水区白泥坑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施运行不正常,现场采样排水COD浓度高达654毫克/升,超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5.5倍,运营单位通过使用瓶装“干净水”作为在线监测分析仪的进水,使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为20毫克/升左右,偷梁换柱,逃避监管。
责任单位:佛山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规范三水白泥坑垃圾填埋场安全运营,确保渗滤液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2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责令佛山市三水区白泥坑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立即停止人为干预在线监控数据的做法,依法查处其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污行为。
(二)加强佛山市三水区白泥坑垃圾填埋场环境监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运营单位落实整改,防范在线监测弄虚作假。完善经处理后渗滤液出水口、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设施,在关键节点增加厂区水量实时流量监控,将废水在线监测采样设备改造为等时间间隔混合采样,并将水质在线监测等运营数据实时接入到中控系统。DTRO膜设备应急处理设施增至5套(合计350吨/日),新增离子交换树脂过滤器设施,保障出水达标排放。
(三)加强第三方驻场监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驻白泥坑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全天24小时不间断驻场监管,每周对渗滤液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水质进行抽检,发现指标异常立即督促运营企业落实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四十九、一些填埋场地下水和周边水体受到污染,全省113个垃圾填埋场中有26个存在地下水超标问题。清远市8个垃圾填埋场中就有5个地下水超标,其中佛冈县垃圾填埋场2020年3月填埋区防渗膜破损,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此次督察进驻时,氨氮浓度仍高达47.6毫克/升,超地下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94.2倍。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规范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加强渗滤液污染防治,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指导各地市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科学管理、规范化作业、安全运行。指导地市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超标原因开展排查,科学整治。
(二)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地市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防治,开展场区地下水监测,强化日常环境执法。
(三)各地市规范生活垃圾作业和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对存在地下水超标的,查明原因,分类处置,消除污染隐患。
(四)深圳市做好老虎坑卫生填埋场一期、二期渗滤液导排和雨污分流,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持续观察指标动态变化。2022年年底前摸清填埋场地及周边水土污染及扩散情况,制定相应整改方案,2025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五)珠海市2022年3月底前制定西坑尾填埋场扩容区提升泵堵漏修复工程方案,及时处理扩容区排水井中受污染水体,消除污染隐患。持续监测场区地下水水质,加强对泵及管道的运行维护,确保地下水水位低于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1米以下。
(六)佛山市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三水区白泥坑垃圾卫生填埋场库容、沉降、位移进行监测,强化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坝体安全保障。排查污染隐患,落实好各项防渗措施,防止渗滤液收集、处理不当导致地下水污染。
(七)韶关市2022年年底前完成新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改造工程,提高厂区渗滤液调节能力,防止渗滤液渗漏污染;排查该场地下水超标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污染治理。
(八)河源市将连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6号监测井中受污染水体通过水泵抽至渗滤液调节池进行处理,委托第三方对库区防渗膜进行检测修复。排查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情况和现状调查,对地下水超标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查找污染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治理。
(九)梅州市2022年6月底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分析蕉岭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丰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超标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十)惠州市引入专业第三方单位加强对惠州市市区垃圾填埋场的监管,持续加强对地下水监测工作,排查地下水超标原因;完成渗滤液提量改造工程,渗滤液处理能力满足现场需求,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程。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博罗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整治方案编制,2022年年底前搬迁部分堆体,用于建设焚烧飞灰填埋区。
(十一)汕尾市加强大伯坑垃圾填埋场的调节池、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分析该场地下水超标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
(十二)中山市制订实施《中山市填埋场地下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全面排查填埋场地下水超标情况,针对不同成因,分类处置。查清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卫生填埋场一区和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卫生填埋场的地下水检测指标超标原因,排除污染因素;加快推进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卫生填埋场污水调节池的清淤技改工作,消除污染隐患。
(十三)阳江市对市区奕垌垃圾处理场二期扩容库区地下水本底井、监测井等进行加密监测,对填埋场本底井上游土壤及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2022年6月底前找准本底井水质超标的原因,开展整治工作。
(十四)湛江市2022年6月底前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和周边水体污染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因垃圾填埋场造成的地下水及周边水体污染问题编制专项修复整治方案。2023年年底前完成雷州市郭宅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地下水超标污染问题的整治方案,开展修复。
(十五)清远市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超标原因排查,分类推进治理。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青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含清城区横荷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办公区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调试,开展场区环境整治;修复英德市老虎岩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污染监视井口破损处,将冲洗道路及计量系统后产生的污水回抽至调节池处理,避免二次污染。2022年3月底前加密监测佛冈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各填埋区地下水水质及流向,完成现状评估报告和整改技术方案;2025年年底前清空防渗膜破损点位附近生活垃圾,修复破损防渗膜,完成综合整治工程。加强阳山县和连南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做好渗滤液收集与处理,持续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
(十六)潮州市完成饶平县宝斗石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面封场,改造垃圾渗滤液收集储存系统,利用资源化项目逐步消除积存垃圾。加强市锡岗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防治,开展场区地下水采样检测。加强已封场的镇级垃圾填埋场日常巡查,确保设施完好,禁止新的生活垃圾进场倾倒,做好填埋场渗滤液定期收集处置工作。
(十七)云浮市规范郁南县城区无害化处理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2022年年底前委托专业机构对该场地下水超标问题进行评估,分析超标原因,开展整治工作。2025年年底前完成场区雨水导排系统优化改造工程。
五十、阳江市城区奕垌垃圾综合处理场管理不善,渗滤液外溢污染周边水体,场外鱼塘2021年7月监测时氨氮浓度为5毫克/升,2021年9月再次监测,氨氮浓度已升高至18毫克/升,污染程度不断加剧。
责任单位:阳江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规范奕垌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阻断渗滤液外溢途径。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2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1年9月底前已聘请专业环保机构针对该场内池塘(低洼地)水质变差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原因。2022年2月底前新建一个500立方米渗滤液临时调节池暂存渗滤液,抽空奕垌垃圾填埋场一期渗滤液调节池,2022年年底前完成该场调节池修复补漏,彻底阻断池内渗滤液渗至导排井。
(二)结合市奕垌垃圾填埋场应急抢险工程,通过增设提升泵站、污水收集井及污水管道,将场内生活污水、渗滤液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的尾水及导排井排水等全部纳入体育北路的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2022年年底前完成场内低洼地治理工作,对该地块水体水质进行监测分析,依据监测结果妥善处理;对淤泥进行检测分析,按类别处置;该地块作为建筑渣土临时堆放区。
五十一、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亟待加强。2018年以来,广东省重点部署了39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其中中山市绿色工业服务等6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截至督察进驻时尚未建成,进度滞后。已建成的33个目前也尚未发挥应有效用。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结构性、区域性失衡仍未完全解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铝灰渣处置能力不足,贮存量分别高达6.7万吨、7.1万吨。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加快建成运行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发挥成效。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生态环境厅大力推进云浮市工业废物资源循环利用中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绿色工业服务中心和揭阳大南海石化环保等项目建设,实事求是分析其他未按期完成的项目存在问题,督促相关地市统筹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补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进一步加强铝灰渣环境监管,推进铝灰渣利用处置能力建设。
(二)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升级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监管服务。定期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相关信息,畅通产废单位与利用处置单位的信息共享。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统筹,指导相关地市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现状和预测的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确定设施处理规模,推进区域性垃圾焚烧飞灰配套处置工程建设。
(四)广州市2021年已建成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二期物化项目(15万吨/年)、广州东部工业固废处置项目(7.8万吨/年)。加强全市铝灰渣产生企业日常环境监管。
(五)深圳市2022年年底前建成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新增综合利用能力18万吨/年。加快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建设,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分类收集贮存、跨区域利用处置,实现危险废物的综合收集、分类贮存和规模化安全处置。
(六)珠海市2021年已建成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绿色工业服务中心和珠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等重点项目,共新增危废(医废)处理能力25万吨/年。
(七)汕头市2022年年底前完成市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有效库容达35.4万立方米。
(八)佛山市2022年6月底前新建4个铝灰渣利用处置设施,形成铝灰渣利用处置能力18万吨/年。2023年年底前搭建“无废城市”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集单位协同效应。
(九)韶关市2024年年底前建成2个铝灰渣利用处置项目,新增处理能力2.2万吨/年。
(十)河源市2022年年底前建成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10吨/日)。
(十一)梅州市2022年年底前建成1个电路板行业资源再生及综合处置项目,新增处理能力5万吨/年;2023年年底前建成1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新增处理能力19万吨/年。
(十二)惠州市2025年年底前建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新增能力1.5万吨/年;2023年年底前全市形成283.7万立方米飞灰规范处置能力,确保焚烧飞灰规范填埋处置。
(十三)汕尾市2023年6月底前建成1个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库容52.2万立方米);2024年年底前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11万吨/年。
(十四)东莞市持续推进东莞市海心沙绿色工业服务项目最后两期工程单元建设,2021年已建成表面处理废物处置单元(13.3万吨/年),2022年6月底前建成第四期利用单元(5.5万吨/年,含铝灰渣0.5万吨/年)。2022年年底前建成1个填埋项目主体库区,新增飞灰填埋能力193.6万吨。
(十五)中山市2022年年底前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6万吨/年;制定铝灰渣应急利用处置方案,加强铝灰渣产生企业的日常监管。
(十六)江门市推动全市新建、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飞灰填埋区或解决飞灰处置出路问题。2022年6月底前新增铝灰渣利用处置能力8000吨/年。
(十七)阳江市2022年1月底前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5万吨/年。
(十八)湛江市2022年年底前完成2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飞灰填埋专区建设,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25万吨/年;建成湛江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项目(40吨/日)。
(十九)茂名市推动茂名石化等大型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2024年年底前新增工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能力8.89万吨/年。
(二十)肇庆市2022年年底前新增铝灰渣利用处置能力1.95万吨/年;2024年年底前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按规范要求储存、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二十一)清远市稳定运行清远市绿能项目配套飞灰填埋场(3.37万吨/年),加快推进铝灰渣综合利用处理能力建设。
(二十二)潮州市2022年年底前建成1个飞灰垃圾填埋场无害化改造项目;2024年年底前建成1个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新增处理能力5万吨/年。
(二十三)揭阳市推进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绿色循环中心项目等建设,2021年已建成焚烧项目(3万吨/年)、物化综合处理项目(3万吨/年),2022年年底前建成填埋项目(5万吨/年)。
(二十四)云浮市2021年已建成市工业废物资源循环利用中心二期项目,以及广东惠宏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使用水洗工艺脱盐预处理项目。
五十二、非法转移倾倒仍时有发生,2018年以来,全省涉危险废物倾倒案件400余起,其中跨省倾倒26起,仅肇庆市就发生跨省转移倾倒11起,倾倒危险废物765吨。一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高价接收危险废物却不规范处置,广东恒兆环保公司将东莞市委托处置的316吨危险废物,分散倾倒在湖南省宜章县,造成6处12亩山地污染。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现象。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单位开展培训,提升其知法守法意识;联合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推动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全面落实《粤桂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协议》,持续深化《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五省(区)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定期召开跨省(区)联席工作会议,强化跨省(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二)省公安厅强化打击效能,以公安部部署开展的“昆仑”专项行动及省公安厅每年组织开展的打击突出刑事犯罪专项行动为有力抓手,指导督促各地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工作力度。挂牌督办各地侦办的大要案件,切实推动打击工作纵深开展,对未办结的跨省转移倾倒案件持续跟进指导侦办。提升部门协作合力,加大与省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力度,逐步完善部门间“两法衔接”制度机制。加强省际公安机关合作,不断拓展与湖南、广西等毗邻省份公安机关的区域协调联动渠道,加强区域业务合作,强化联合打击协作机制,有效遏制我省向外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犯罪势头。
(三)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监管,对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重点打击跨省非法运输危废行为。
(四)各地市对已经发现的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依法查处涉案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涉案危险废物,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办。加大打击工作力度,有效遏制跨省、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犯罪势头。
(五)肇庆市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加快11起跨省转移倾倒案件侦破力度,严肃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妥善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六)东莞市全力配合湖南省方面调查广东恒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协助督促妥善处理涉案危险废物。每半年开展一次固体废物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涉危险废物违法转移倾倒行为打击力度。2021年年底前已开展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规范化考核检查,规范其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五十三、部分城市污泥处置能力不足。东莞市日均生活污泥产生量超过2000吨,由于缺少有效的终端处置能力,2020年以来累计处置的86.7万吨干化生活污泥中,79.6%转运至省内韶关、肇庆等10个地市进行处置,外运量高达70万吨,成本高,风险大。东莞福利龙复合肥公司接收东莞干化污泥,2021年4月借营养土的名义,将2500吨简单处理的生活污泥倾倒至惠州市龙门县。
责任单位:东莞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推进生活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补齐污泥处置能力缺口,全面构建污泥全链条闭环处理体系。
整改时限:2024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加快推进生活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建设。2024年年底前建成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新增生活污泥(含水率60%)处置能力2000吨/日;全面构建污泥全链条闭环处理体系,立足市内解决污泥最终处置出路。
(二)多渠道拓展半干化污泥处置出路。2021年年底前已完善沙角C电厂污泥掺烧发电技改项目相关环保手续,2022年6月底前新增生活污泥(含水率60%)处置能力200吨/日。
(三)妥善处理处置倾倒污泥。进一步核查广东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涉嫌倾倒生活污泥违法行为,核查期间暂停转移污泥,协同惠州市在2022年6月底前妥善处理处置倾倒污泥。
(四)强化生活污泥监督管理。合理制定污泥外运分配计划,加强污泥装车、过磅、运输环节的现场监管,运用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手段,实时监控并掌握运输车辆和污泥装卸动态,防止运输车辆中途随意倾倒。加强对污泥终端处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验收检查工作,防范在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环境污染风险。
(五)严厉打击生活污泥非法转移倾倒行为。不定期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生活污泥非法转移倾倒案件的查办力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十四、惠州市生活污泥产生量约900吨/日,实际处置能力缺口约300吨/日,2021年上半年大量污泥堆积,直至督察进驻前才紧急转运处置。一些污泥处置单位非法处置、倾倒也时有发生。惠州鑫隆公司是惠州生活污泥处置企业,在生产运行不稳定的情况下,仍大量接收污泥,且将2.8万吨污泥交给伪造手续和资质的英德润田环保科技公司,后者无处置能力,后者非法倾倒在英德市沙口、望埠等地,污染环境。
责任单位:惠州、清远市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补齐生活污泥处置能力缺口,强化处理处置过程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倾倒生活污泥违法行为。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一)惠州市补齐生活污泥处置能力缺口。2022年3月底前印发惠州市生活污泥处置能力保障工作方案,建成博罗光大生活污泥处理处置项目(200吨/日);2023年年底前建成惠阳绿色动力生活污泥处理处置项目(300吨/日)和仲恺生活污泥厂项目(250吨/日)。2023年年底前全市生活污泥稳定处置总能力达1450吨/日。
(二)惠州市督促惠州鑫隆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生产运行稳定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处置生活污泥;配合清远市调查英德润田环保科技公司伪造手续和资质接收并非法倾倒污泥的行为。
(三)清远市加大案件侦查力度,追根溯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属性鉴定和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并根据鉴定结果和专家意见,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单位对案发地的固体废物进行清理处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工作。
(四)加强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完善生活污泥运输监管系统,开展污泥处置企业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和抽查。严厉打击生活污泥非法转移倾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