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受益、谁补偿,广东将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12月1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广东将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和标准体系,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推动上游保护地区和下游受益地区间建立生态补偿关系。
广东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立法
《条例》是广东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立法,将有利于依法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广东省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广东近年来已制定或修订完成了环境保护条例和大气、固废、土壤等生态环境各要素的专门立法,但尚缺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综合性立法。
广东此前出台了东江、西江、韩江、珠江三角洲、饮用水源、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等多个水质保护条例,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5项如今仍在实施。但黄伟忠表示,目前广东省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全省适用、专门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在制订《条例》过程中,对相关立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采取了整合立法的方式,将这5项条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特别是特色条款,全部纳入了《条例》。除了将原有条例中部分条款完善后推向全省适用外,针对东江、西江、韩江的水系、流域特点,也有专门的条文做出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后,原有的5项条例将同时废止。
工业区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及监测设施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广东在水污染防治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治措施。据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黄诚宽介绍,《条例》专设一章,对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等4个广东省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进行了全面强化。
针对广东工业集聚区发展迅速,种类和数量众多的情况,《条例》规定,工业区必须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设备,否则将暂停审批和核准其新增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而工业区外的企业在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前,也必须要取得排水许可,并按规定对废水进行预处理。
广东河湖密布,航运发达,但也存在着船舶污染水体的情况。对此,《条例》从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措施、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3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规定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和水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同时还明确了各部门对各类船只的监管职责。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强化区域协作
江河流域往往跨市,甚至跨省,因此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区域联动、协作尤为重要。《条例》设专章对推进省际间协调合作、强化省内各地区联防联控和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协作作出规定,明确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的水质达标责任,要求通过加强地市间协作,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条例》还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推动受益地区与上游地区、受水地区和供水地区建立生态补偿关系。
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何焱还介绍了今年广东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今年来,广东省水环境质量实现历史性好转,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10月,全省71个地表水国考断面劣Ⅴ类断面比例为零,水质优良比例为83.1%;如果不计溶解氧,水质优良比例为88.7%,阶段性达到2020年考核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