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丹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
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
通过《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4月7日下午,省长朱小丹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泛珠三角区域的战略定位和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新形势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的印发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高度重视,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全面上升为国家战略,对于进一步提升泛珠三角区域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形成以广东为核心的经济版块、打造中国南部的区域经济中心和进一步巩固广东省在全国的经济地位,具有重大意义。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近期工作安排。会议强调,全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作为广东省“十三五”时期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实施。要突出重点,围绕《指导意见》明确的重点工作,尽快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全力推进重点任务落实。要强化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推动建立部省区协调沟通机制。
为大力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管主体和管理体制、公共机构的节能责任、节能管理的职责要求、节能工作的具体措施、监督方式及责任等。会议要求,全省公共机构要遵循合理利用、勤俭节约、绿色低碳、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有效、合理地加强用能管理,降低消耗,减少、制止浪费。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推行低成本或智能化的节能管理措施,强化日常节能管理。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决定经修改后提交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的议案,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制订规章计划》和研究确定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