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专项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广东省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下称“药品减收”),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专项补偿10%、医院自我消化10%的原则进行补偿。
根据《补偿方案》,省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财政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粤东西北地区(含惠州市、肇庆市及江门市恩平、台山、开平地区)市属、县(市、区)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财政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珠三角7市(其中江门市只含蓬江、江海、新会、鹤山地区)市属、县(市、区)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财政补偿资金,全额由市及市以下财政承担,市、县(市、区)财政的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部属、军队、武警驻粤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财政补偿资金,先由省财政参照省属医院补偿水平安排,待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予以清算;国有企业所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补偿资金,全额由举办主体的相关国有企业承担;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建的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补偿资金,全额由政府和企业按合作共建协议分担。
2017年3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具体工作分工,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落实到位后,省财政根据相关公立医院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平均药品减收总额10%的比例核定补偿资金总额,其中,省财政2017年下半年安排资金1.97亿元,2018—2020年每年计划安排4.38亿元,专项用于补偿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造成的减收,做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费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