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取消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事项的通知》,取消高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决定》明确,在前两批取消230项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中第4项取消“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事项的要求,从今年开始,省教育厅不再受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我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师〔2014〕5号)即日废止。后续工作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工作部署,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