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会在工作地和老家重复参保,或同时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这种现象或将成为历史。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网站消息,由该局起草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正在公示中,其中对跨区域、跨制度重复参保做出明确规定,并发布了清理重复参保关系处理的具体细则。
《规程》第25条明确,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员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
根据《规程》,对于重复参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清理,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现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也可经由征求参保人员意愿后,自行选择参保地。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 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关系。
《规程》还明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对重点人群重复参保进行清理的过程中,要注意待遇的衔接。比如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待遇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的中途参保限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后,按照国家、省和参保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再比如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学籍地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终止参保关系。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就业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终止参保关系。
《规程》还对医疗保障机构清理重复医保的过程中如何对参保人员进行退费做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