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网发布《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继深圳后,广东全省范围均可开展QDLP试点。
试点获批后,省内投资主体通过QDLP投资海外市场,不仅可投资于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还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试点将有效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提升资产配置效率,有利于广东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展新渠道、注入新活力。
QDLP有何不同?
《暂行办法》发布意味着,广东全省可全面开展QDLP试点。据悉,2012年4月,外汇局批复同意上海率先启动QDLP试点,允许获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2016年,进一步允许QDLP直接投资于境外市场或通过境外基金(FOF)投资于境外市场。目前,外汇局已经批复同意深圳、天津、青岛、北京、海南、广东、江苏、重庆等地开展QDLP试点。同样是对外投资渠道,QDLP有何不同呢?据悉,目前,我国对外投资渠道主要有ODI、QDII、QDLP/QDIE等。其中,ODI(对外直接投资)是最传统的境外投资渠道,比较适合企业以投资并购的方式到海外拓展业务。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最适合普通投资者布局海外市场的投资工具,主要专注股票、债券等证券市场。QDLP试点政策是对上述境外投资渠道有效补充,从主体和投资范围层面进行了进一步全面的放开,其主要突破点在于以私募投资机构为主、境外投资范围扩大、对外投资额度更具灵活性。
试点审批权限下放
QDLP作为地方性试点政策,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相关事项做了差异化规定。此次广东发布的《暂行办法》分为十一章、51条具体细则,除了总则、监督管理、附则外,主要提出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市场主体的条件,并明确了试点申请、购付汇及对外投资流程、基金管理、企业额度和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流程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是首个将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关地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的省份。《暂行办法》将QDLP审批权下放到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暂行办法》规定,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辖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材料,分别会同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审核,与省联席会议充分沟通,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和额度;对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材料审核,以及对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相关工作,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会同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除广州、深圳、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全部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初审后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提请召开省联席会议研究审议,根据其专业程度、私募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结合全省额度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和额度。对省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
《暂行办法》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对外投资涉及的资金汇出,应在获批试点额度内办理,并须遵循按需购汇、额度管理和风险提示的原则。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的所有试点基金本、外币对外投资净汇出(不含股息、税费、利润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获批的对外投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