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同时要求电网企业尽快落实代理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购电的相关政策。
根据该通知,广东取消全省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通知提出,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进入市场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于已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因售电合同到期或解除而未能及时重新签订新的售电合同,只能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用电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对暂未进入市场工商业用户的代理购电机制,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在此之前这部分用户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用电。
根据该通知,燃煤发电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0.463)+上下浮动(均不超过20%)”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高耗能企业不受上浮上限影响,现货交易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此外,省发改委昨日还发布了《关于提高我省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针对近期天然气价格上涨问题,结合我省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推进情况,适当提高我省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我省除使用澳大利亚进口合约天然气的LNG电厂外,其他天然气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05元(含增值税)。
按照通知,代理购电价格没有峰谷分时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比例低于《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 相关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础电价(平段电价),仍按原规定的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峰谷比价、尖峰电价等政策执行;深圳市相关用户按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和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