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体系,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日前,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暂行办法中明确,根据所属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其中,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已超期且仍未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上年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省、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和其他应当纳入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等。
在行政执法权限方面,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直属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总部)、省属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抽查。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抽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原则上,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