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作为岭南中医药的发源地,具有深厚的中医药文化底蕴。为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广东省中医药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正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6日。
《条例》共有八章五十六条内容,分别对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指导。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发展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逐步实现地级以上市三级中医医院全覆盖、县办中医医院全覆盖、30万以上常住人口县二甲中医医院全覆盖。
《条例》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也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有中医药特色的医疗、养生保健、康复、护理、养老等机构。
结合今年疫情,《条例》明确,将支持建设省级中医药防治传染病重点研究室,建设省传染病中医药防治指导中心,建设具备传染病定点收治能力的中医医院。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开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开展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服务。
为使中医更惠民,《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广东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等医保政策,应当注重发挥中医药优势,落实对中医药的倾斜政策;省级部门还需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在人才培养方面,各市县应制定基层中医药人才扶持政策,在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若个人在带徒授业方面表现优秀,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或在中医药文化、科普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还将得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