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促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出台《广东省司法厅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广东省司法厅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广东省司法厅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广东省司法厅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四个《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了解,四个《规范》细化了法律援助服务要求。其中明确,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接受指派或安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未被羁押的受援人,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到指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会见受援人。
在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方面,四个《规范》指出,承办人员首次约见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应告知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等重要事项。如果受援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承办人员可视情提供上门服务。
此外,对于承办律师来说,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案卷或者评定其代理质量不合格的,可不发或少发办案补贴或直接费用。此举是为了让律师提高办案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率。
据悉,广东是用工大省,农民工是广东省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每年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一半以上。考虑到此情况,广东专门编制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指导法律援助人员通过调解、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方式帮助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缓解劳资双方矛盾纠纷。
关于终止法律援助,四个《规范》明确,如受援人拒绝配合承办人员开展谈话、签订委托协议、提交证据材料和参加庭审活动等,影响法律援助事项正常进行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该项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