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各地市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印发《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省安委会对本省范围内以下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二是已由地级以上市安委会或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三是其他需要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而对以下四种情况,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并对四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一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二是本行业(领域)内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重大隐患;三是已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四是其他需要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此外,市、县级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县级以上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应下达挂牌督办文件,同时,对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依法依规曝光督办隐患情况。
挂牌督办分别实行3个月、6个月、12个月限期整治,具体由挂牌督办单位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整治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挂牌督办。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可在整治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督办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由被督办单位向督办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整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权限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