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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将可市场化出让 出让办法5月10日起实施 使用权人可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时间 : 2019-04-24 10:47:06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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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5月10日起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省无居民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政府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以下统称“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活动。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等经营性用岛,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在出让公告发布时,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已批准并公布其保护和利用规划,出让时不得存在权属和利益纠纷。

  《办法》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市场化出让活动,受省政府委托办理用岛批复手续;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方案等相关材料的审查及上报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出让前期工作并编制出让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组织《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不设县(市、区)的地级以上市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述工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深圳继续行使省级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限。

  《办法》对出让前期工作、市场化出让活动的具体流程、出让合同、使用金缴纳等均有详细规定。根据《办法》,在完成出让前期工作、走完市场化出让活动的具体流程之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岛批复,受省政府委托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用岛申请材料进行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在办理用岛批复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海岛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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