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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五部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明确10种情形农民应参照城镇标准计赔

时间 : 2018-06-28 14:32:00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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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标准不统一,被称为破解道交纠纷“赔偿难”的“死结”。近日,笔者从省高院了解到,就这一难题,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联合发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下称《赔偿标准》),率先探索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道交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对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0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证据规则予以统一,由全省保险机构、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在保险理赔、纠纷调解和司法裁判中一体适用,使交通事故赔偿规范、透明,有利于减少纠纷以及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

  定型化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不区分地区差异

  《赔偿标准》和以往相比有几项重要变化。比如,医疗费在交强险限额1万元以内的,不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全额赔付,超出1万元则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扣除后低于1万元的,仍按1万元赔付。营养费、市内交通费、护理费全省实行统一的定型化赔偿,即不再区分个案和地区差异。未涉残营养费为每天20元,涉残营养费按5000元乘以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市内交通费不再单以票据为凭证酌情认定,而是根据病历资料显示的实际门诊次数或住院天数按每天30元计算。护理费则统一规定为住院护理每天150元、出院护理每天120元。

  《赔偿标准》还就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统一。对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被侵权人,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农村居民按照“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村居民则按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计算。

  明确分类城乡代码:首位数“1”为城镇“2”为农村

  “过去在道交纠纷处理中,受害人户籍性质一般根据户籍登记信息认定。但近年来,因全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籍登记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籍,户籍登记信息难以直接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广东高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赔偿标准》明确此类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乡分类代码进行区分,首位数是‘1’的为城镇,‘2’的为农村。”

  笔者还注意到,《赔偿标准》规定了农村居民受害人主张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情形有10种,可提供下列证据之一予以证明,包括满一年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城镇房屋权属证明、农村承包地全部被征收证明、其为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城镇就学证明,以及其他根据居住证明和用工(收入)证明进行综合认定的情形。

  标准统一:一定程度上提高赔偿标准

  省高院副院长谭玲介绍:“《赔偿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以我省法院审理道交纠纷案件的一般裁判标准和保险理赔实践为基础,充分考虑了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平,平等保护侵权人、被侵权人、保险机构等各方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赔偿标准,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

  “以前,因为保险理赔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当事人之间就赔偿标准争议展开‘拉锯战’,就不确定的赔偿标准相互争执,既不利于将纠纷化解在诉讼前,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权益维护部主任陈波说,“现在标准统一了,操作起来更趋规范、透明、合理。当事人对照标准计算,对赔偿数额有一定的合理预期,减少了争议,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也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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