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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修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引导全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

时间 : 2018-04-03 10:04:00 来源 : 广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字体: 【打印】

  2018年2月,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修订出台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18〕1号)。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15年4月,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该办法面向全省层面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实行新增孵化面积、孵化器运营评价后补助。

  原办法实施两年以来,取得良好成效,但也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缺少对众创空间的扶持;二是对粤东西北的支持力度不够;三是运营评价后补助效果不显著。

  为此,省科技厅、财政厅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后办法与原办法主要区别

  1、新增众创空间为补助对象

  2015年初,李克强总理前往深圳柴火空间调研,随后在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正式提出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众创空间作为一种新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其发展呈燎原之势。我省众创空间发展成效突出,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有众创空间735家,位居全国第一。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支持我省众创空间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修订后办法新增了众创空间为补助对象。

  2、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的扶持力度

  由于粤东西北地区创新资源相对匮乏,孵化器建设起步较晚,原办法实施两年以来,粤东西北地区享受到后补助的孵化器数量较少。

  针对该情况,本办法对粤东西北地区新增孵化面积补助进行了调整,由原办法的“粤东西北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50%给予后补助”,调整比例升至100%,更好的引导和鼓励粤东西北地区建设优质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3、取消运营后补助地市配套的要求

  原办法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补助要求各地市基于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对孵化器运营评价的结果给予补助,省财政再按不超过市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但由于部分地市是按各市的评价结果给予补贴,不符合申请省级补贴的条件。

  所以,此次修订修改了运营评价后补助的奖补方式,取消原办法中“省市联动”的奖补要求,对运营成效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直接采取省财政奖励性后补助方式。

  同时,根据2017年运营机构申请后补助的额度,确定运营评价级别为A的单位补助30万元,评价级别为B的单位补助20万元。

  三、修订后办法解读

  1、哪些孵化器、众创可以申请后补助?

  (1)申请后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是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包含省、市、区、县)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2)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的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要求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3)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要求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为不少于10个创业团队(项目)提供服务。

  2、新增孵化面积补助与运营成效优良奖励的方式有什么不同?

  (1)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孵化面积补助政策实行省市联动原则;

  (2)运营成效优良奖励采取省财政奖励性后补助方式。

  3、未能及时申报当年省财政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怎么办?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当年未能及时申报省财政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在下一年继续申请。

  4、新增孵化面积补助额度怎么计算?

  上一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省财政再按照市级补助额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

  珠三角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50%
  粤东西北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100%给予后补助
  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申请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的流程怎么走?

  (1)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对照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审查推荐。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3)审查核实。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拟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度项目库进行管理。

  (4)下达资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及相关规定,于项目入库的次年拨付后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6、申请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申请地级以上市新增孵化面积财政补助的申报材料;

  (2)市级财政资金下达、拨付及到账证明材料;

  (3)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7、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是什么?

  (1)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建立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参加了火炬统计并自愿参与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价。

  (2)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运营评价指标体系。

  8、参加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的程序怎么走?

  (1)组织材料。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并做好上年度工作总结,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至省级科技行政部门。

  (2)组织评价。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提交的统计数据和工作总结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运营评价结论。

  (3)发布结论。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进行发布。

  9、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怎么划分?

  (1)运营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80分以上为A等级
  79~70分之间为B等级
  70分以下为C等级

  (2)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当年评价列为A等级。

  10、运营后补助额度怎么计算?

  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财政给予补助:

  A等级补助30万元
  B等级补助20万元

  11、申请省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程序怎么走?

  (1)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对照项目年度指南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审查推荐。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3)审查核实。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拟后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

  (4)下达资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拨付后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12、申请省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

  (2)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相关链接:

  1.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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