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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监狱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 2016-03-08 08:55:00 来源 : 本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工作,推进廉洁监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参照《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属监狱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水电安装、机电安装、市政、拆除、修缮等小额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规模未达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即:施工承包单项合同投资估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小额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必须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招标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金额及其方式规定


    第四条 施工承包单项合同投资估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小额建设工程,统一采取在小额工程企业库中随机抽取法(摇珠法)进行交易。

施工承包单项合同投资估算不足10万元的小额建设工程,可由各监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发包方式。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适用上述交易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涉及监狱安全、并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建设或整改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涉及监狱安全、并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建设或整改的工程,可以由监狱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直接从企业库中选取工程承包人,及时将选取情况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各监狱单位不得通过拆分标段或肢解等方式改变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交易操作程序


    第七条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依法建立相应的小额工程企业库,并制定小额工程管理办法。

    第八条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省属监狱单位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摇珠)方式确定,由各监狱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监狱单位按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设立管理岗位,负责为各自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发布招标公告、随机抽取通知、抽取结果公示;确认、发出《工程发包通知书》;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维持交易活动秩序等工作。


第四章 交易公告平台


    第十一条 小额建设工程采取以下平台发布公告:

    (一)监狱单位在其对外门户网站开辟小额建设工程公告专栏,及时发布发包报名公告和工程摇珠抽取公告。由各监狱单位设定小额建设工程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实施公告编制、发布、信息联系等工作,此岗位须确保公告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二)省监狱管理局在其对外门户网站开辟小额建设工程公告专栏,及时发布发包报名公告和工程摇珠抽取公告。由省监狱管理局设定小额建设工程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公告转载发布,信息联系等工作。

    (三)建立“广东省监狱小额建设工程信息群”微信群,由省监狱管理局小额建设工程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建立与管理。要求各监狱单位小额建设工程管理岗位人员加入本群,负责其单位小额建设工程的发包报名公告和工程摇珠抽取公告。45家库内企业须指定1名联系人加入本微信群接受相关公告信息。此微信群仅作为信息提示用。

    (四)公告信息以小额建设工程所在监狱单位在其对外门户网站发布为准。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小额建设工程采取随机抽取(摇珠)方式选取施工承包人,其交易程序如下:

    (一)交易准备。各省属监狱单位按照各自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完成审批流程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工程交易。

    (二)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各省属监狱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作为工程预算编制和工程建设施工的依据。

    1、工程较为简易,可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自行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经过基建部门集体审议后,由分管基建的监狱领导审核,报监狱办公会审定。

    2、工程较为复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经过基建部门、工程使用相关部门集体审议后,由分管基建的监狱领导审核,报监狱办公会审定。

    (三)编制工程发包价。各省属监狱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工程预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预算,经过基建部门集体审议后,由分管基建的监狱领导审核,报监狱办公会审定后。以工程预算价下浮0%~5%作为发包价,并予以公布。

    (四)发布公告。条件成熟的小额建设工程,经工程所在监狱单位审批后,可进行工程交易工作。小额建设工程在省监狱管理局和工程所在监狱单位的对外门户网站上同时公示公告,由工程所在监狱单位接受“广东省监狱系统小额工程施工企业库”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库内企业”)报名。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需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基本概况,工期要求,付款方式;

    2、工程项目发包价;

    3、工程所需资质要求;

    4、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5、摇珠时间、地点;

    6、交易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7、施工承包合同重要条款;

    8、工程履约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9、其它报名所需资料。

    拟发包小额建设工程专业性较强,确实属于专业类别工程(如机电安装、市政、拆除等工程),必须在公告中明确工程专业类别。专业类别的小额建设工程发包只能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库内企业报名。

    (五)报名。小额建设工程发包公告发布完成后,开始接受报名,各省属监狱单位做好承包意向人的报名登记等工作。接受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无需缴纳报名保证金。

    库内企业委派工程联系人按工程资质需要,带齐报名资料到监狱现场报名。所委派的工程联系人必须是库内企业有购买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在职员工,经库内企业授权委托并报知省监狱管理局,由省监狱管理局统一认定,核发《库内企业报名凭证》。工程联系人持《库内企业报名凭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参与小额工程报名工作。库内企业每年只可变更1次工程联系人。

    报名的工程承包意向人在2家以上的,即可进入摇珠程序。承包意向人只有1家的,监狱单位可直接确定该承包意向人为工程承包人;若无承包意向人报名,监狱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可通过发承包双方协商,从企业库中选取工程承包人。如库内企业确实对该工程无承包意愿,监狱单位无法选取工程承包人的,则调整该工程报名条件,重新发布公告接受报名。

   (六)组织交易。各省属监狱单位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随机摇珠抽取活动,从报名单位内以随机摇珠抽取方式依先后顺序确定2家承包候选人,并按原公告的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日历天。公示内容应包括:承包候选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工程发包价等。

    监狱单位对随机摇珠过程作好视频或图像记录。监狱监审部门可以现场监督随机摇珠抽取活动,亦可随时调查活动记录。

    报名单位可以委派1名代表在发包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现场见证摇珠过程,但有否见证,不影响摇珠结果。

    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监狱单位提出。监狱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缓发出《工程发包通知书》。

   (七)确定承包人和交纳履约保证金。各省属监狱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日历天内,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并发出《工程发包通知书》。第一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排序确定第二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如2家承包候选人均放弃承包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则调整该工程报名条件,重新发布公告接受报名,组织随机摇珠抽取活动。

    承包人须在取得《工程发包通知书》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工程发包价的10%,具体监狱单位确定。

    (八)签订合同。各省属监狱单位与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发包公告的合同重要条款,按照省监狱管理局下发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各省属监狱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对交易资料实行“一项一档”管理,统一装订成册。


第六章 监督及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属监狱单位监审部门可以对整个随机抽取过程实行现场见证,亦可随时对监狱单位实时记录的随机摇珠过程视频或图像调查监督。

    第十五条 “广东省监狱系统小额工程施工企业库”建库单位依法对库内企业进行监管。

   (一)库内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揽工程,诚实守信,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库内企业承接监狱工程,未能按照行业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并确保到位,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降低施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无法达到工程质量要求。按施工承包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库内企业对承揽的监狱工程不积极响应,在领取《工程发包通知书》后15个日历天内,未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视为放弃承包,监狱单位有权没收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四)库内企业借故推、拖、扯皮延误工程,造成监狱单位工作被动及重大损失的,按施工承包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如发现库内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其6个月监狱工程报名资格:

    1、承接监狱工程,未按照行业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降低施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被责令整改,7个日历天内仍未整改完成的。

    2、承接监狱工程,出现由库内企业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未严格履行与监狱单位、分包单位、劳务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签订的合同,因库内企业原因造成的重大违约事件;未严格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款;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款造成1起集体上访事件的。

    4、因库内企业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约定,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实际完成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或发承包双方确认工期1/3时间的。

    5、违反监狱狱内施工有关管理规定,造成1起监管安全事件的。

    6、被选取为承包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首次主动放弃承包的;

   (六)如发现库内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予以清退出库:

    1、采用隐瞒、伪造、涂改、假借等弄虚作假的非法手段取得入库资格的。

    2、承接监狱工程,出现由库内企业负主要责任的“较大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未严格履行与监狱单位、分包单位、劳务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签订的合同,因库内企业原因造成的重大违约事件;未严格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款;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款造成2起以上集体上访事件的。

    4、违反监狱狱内施工有关管理规定,造成2起以上监管安全事件的。

    5、向监狱单位相关人员输送非法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6、未经监狱单位同意,将所承接的监狱工程非法转让、转包;

    7、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监狱单位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的;

    8、被选取为承包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承包,累计2次的;

    9、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故意向他人泄露保密资料,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 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监狱管理局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交易活动;有关部门对监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

    (一)违反交易程序、规则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规避交易管理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发交易结果通知书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确定的承包人签订合同的。

    (五)索取、收受非法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六)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各省属监狱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复杂程度、施工难度及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水平等情况,决定是否委托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第十八条 小额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应严格按发包价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总造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监狱企业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省监狱管理局机关的小额建设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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