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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时间 : 2017-09-06 16:02:00 来源 : 本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司法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先后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对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要求并积极推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纲”总揽司法行政工作;把司法行政统筹、涉及的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作为“目”,协调综合发力,创新深化做好各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做到纲举目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延伸至基层,是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分,是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整合司法行政业务职能和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司法部部署,积极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业务,探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打造县(市、区)、乡镇(街道)实体平台建设,构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在平台建设中还存在发展不平衡、平台体系不够完善、平台功能和服务有待进一步拓展、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定位难以实现,直接制约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亟需解决。


  为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在全国均衡推进、落地见效,今年以来,司法部在就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部级层面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明确工作思路、任务措施、运行模式、工作保障等重点问题,从而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合理布局和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满足群众多层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问:《意见》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意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对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作了总体部署。一是明确了平台建设功能定位。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功能定位。二是明确了平台建设思路。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全国统一、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的电话热线和网络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三是明确了平台建设目标。到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0年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问: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是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窗口,请问《意见》在规范实体平台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大多集中在县(区)、乡镇(街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需求呈现多样化特点。近年来,不少地方依托司法行政现有资源和政务服务平台,着力建设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于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意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实体平台建设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重点,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名称和服务场所。《意见》规定,县(市、区)级平台名称统一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法援中心或司法局其他独立服务场所,或当地政务服务大厅等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乡镇(街道)实体平台名称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司法所或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地(市)一级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不作统一要求。在村(居)一级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二是明确功能职责。《意见》提出实体平台建设采用“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X”为拓展职能,包括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从各级实体平台功能看,其中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功能,同时发挥县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挥协调和司法所的指导下,主要承担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等职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为村民、居民提供法律帮助、法治宣传等。


  三是明确建设标准。《意见》要求实体平台选址一般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办公场所面积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等相适应,统一场所标识、指引,通过功能区划分、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办公设备设施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


  四是加强人员配备。《意见》要求实体平台根据区域内人口规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及业务接待办理数量,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县(区)一级,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综合接待岗、法律咨询岗、法律援助岗等基本岗位,并按照岗位职能要求配备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一级,充分利用司法所现有人员,有效整合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等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窗口接待。村(居)一级,在每个村(居)至少设立一名法律顾问,通过现场或微信工作群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同时在每个村(居)培养3-5名“法律明白人”,帮助法律顾问开展日常法律服务工作。


  问:近年来,“12348”法律服务热线在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意见》在建设“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目前,全国20个省(区、市)已经实现了“12348”法律服务热线全覆盖。从各地运行情况看,“12348”热线已经成为司法行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途径,在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疏导群众情绪、指导群众维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意见》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作为一个单独部分,明确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总体架构、主要功能和建设模式。


  在总体架构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省(区、市)为单位,在地(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接听坐席,具有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服务投诉等综合性服务功能。通过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省域内可呼叫接入“12348”,统一前台受理,同时实现“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府公共服务等政务热线、窗口服务和紧急类求助平台等之间的衔接联动。


  在主要功能上,热线平台功能分为对外服务功能和后台管理功能。其中,对外服务面向公众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其主要功能包括在线咨询解答、在线服务办理、信访及投诉等。后台管理面向工作人员,其主要功能包括任务指派、监督、回访、统计分析等。


  在建设模式上,热线平台建设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统一规范,加强热线接听人员管理和质量监管。在热线平台建设中突出“互联网+12348”的导向,加强热线平台与网络平台的业务融合、数据整合,实现热线平台与网络平台协调联动。


  问:加强信息化建设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意见》提出要建设“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请就这方面作简要介绍?


  答:当今,信息化已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为此,司法部于今年7月发布了《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规划》,对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是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创新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载体。为贯彻落实《规划》,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意见》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就网络平台总体架构、功能和建设模式等作出规定。


  《意见》规定,平台总体架构为“一张网络,两级平台”,由一张网络覆盖全地域、全业务,纵向由部、省两级平台组成,形成以部级公共法律服务网为中枢,以各省级公共法律服务网为支撑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站集群,其中部级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名称为“12348中国法网”,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掌上12348”;横向由门户网站、“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组成,借助微信平台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机构查询和导航等在线服务,让群众能够随时随地享受公共法律服务。


  从平台功能看,网络平台功能包括服务功能和监管功能。其中,服务功能面向社会公众,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服务指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法规与案例查询、信用信息公开等。监管功能面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用社会化运行机制对法律服务机构实施监管,作为对行政管理手段的延伸补充,同时为司法行政机关政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决策依据。


  网络平台采取统分结合的建设方式。“12348中国法网”及移动客户端、“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由司法部负责建设;省级公共法律服务网及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由各省(区、市)建设;地市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的建设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


  问:《意见》就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规范化建设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满足群众法律需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不仅要为群众提供综合性、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还要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意见》着眼于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与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的思路,从四个方面提出推进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措施,促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第一,完善服务规范。考虑到平台提供的服务整合了进驻业务部门现有工作职责,《意见》提出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具有重复性和共同执行的服务和管理内容,统一业务规范,明确办理流程,做到权责清晰、规程明确。此外,结合窗口工作主要职责,《意见》提出建立来信来访接待、解答咨询、受理申请、登记归档、投诉处理等工作规范,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


  第二,健全管理运行机制。考虑到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资源和已有平台,加强统一管理,《意见》提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之间的衔接配合,发挥好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综合性指挥平台作用,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与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的工作衔接,促进平台高效运转。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意见》提出建立信息报送、工作督办、舆情分析和重大事项报告、应急情况处置预案等制度。在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和社会服务的对接,提高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性。


  第三,强化平台工作力量。适应平台服务职责要求,《意见》从抽调选派司法行政机关在编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发展志愿服务等方面提出多种方式充实工作力量,多渠道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力量短缺问题;同时,通过组建省市级法律专家库、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等方式,提高法律服务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第四,加强评估考核。考核评估是促进平台建设全面推进、提高平台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为此,《意见》提出一是建立平台建设综合评价机制,从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制定量化的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就考核项目的重点内容作出规定。二是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由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政策和业务水平等作出评价,探索第三方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部门和服务人员考核评价的依据,促进优质服务和高效服务。三是加强绩效考评,通过网络、媒体或书面形式定期通报平台建设考评结果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问:如何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取得实效?


  答:《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任务措施,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就是要聚精会神抓落实,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此,《意见》对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要加强政策保障。《意见》要求各地积极争取把平台建设纳入党委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民生工程、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为平台建设提供有力政策保障。


  二是要推进工作落实。《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设方案,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细化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层层抓好落实。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中,牵头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要完善经费保障。《意见》要求各地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和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


  四是要加强宣传引导。《意见》指出,要立足于东中西部地区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平台建设规模和标准,促进平台建设均衡推进。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公众知晓度和支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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