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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监狱工程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 2016-01-05 09:51:00 来源 : 本网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监狱系统工程建设,规范监狱系统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有效监管监狱工程的施工企业,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及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工期、质量、投资控制等建设目标,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国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结合监狱系统实际情况对监狱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细化和补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监狱单位对参与监狱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监狱工程是指与省属监狱签署合同在监狱范围内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中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结合我省监狱建设实际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并存在下列情况的均可视为监狱工程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严格履行与监狱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劳务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签订的合同,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重大违约事件;未严格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款;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款造成过的集体上访事件。

    (二)因施工企业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约定,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延期180个日历天及以上。

    (三)建设期内出现施工企业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职责分工:省监狱管理局是全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监狱工程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发布平台,汇总监督指导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按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发布认定结果及限制性公告。

    各省属监狱负责对参与监狱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进行检查、督查,采集不良行为记录,确保记录认定的准确、真实、完整,上报认定结果。

    第五条  认定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认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审定、发布公告。

    第六条 认定方式和审核程序:各省属监狱通过履行检查、资料审查、专项抽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监狱工程施工企业出现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认定,及时将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施工企业,要求施工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若不回复则视其接受认定结果。各省属监狱并将认定结果上报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汇总发布。

    各省属监狱将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施工企业后,如施工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则监狱组织人员对认定结果进行二次检查与复核,若复核显示施工企业无不良行为,则撤回认定,将复核情况书面告知施工企业;若复核显示施工企业确有不良行为,则作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并告知施工企业,若施工企业仍然不接受该认定结果,则由监狱将两次认定情况及施工企业的异议事宜上报省监狱管理局,由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力量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审核、认定,将认定结果告知施工企业。

    第七条 认定发布与公示:监狱工程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结果在工程项目所在监狱和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认定结果运用:省监狱管理局将监狱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纳入省属监狱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利用认定结果编制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不良行为认定结果的运用方法:

    (一)对已竣工工程有监狱工程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施工企业完成向地方档案馆工程备案后,3年内不得参与省属监狱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在省属监狱编著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附加限制其参加投标的公告,拒绝其参与建设监狱工程。

    (二)对未竣工工程,有监狱工程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施工企业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施工企业完成向地方档案馆工程备案期间,可暂时限制其参与省属监狱系统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在省属监狱编著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附加限制其参加投标的公告,拒绝其参与建设监狱工程。待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施工企业完成向地方档案馆工程备案后,视其对已完成工程建设中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及挽回时间与经济损失的情况,而确定其在6个月至3年时间内,是否可以重新参与省属监狱系统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企业,如有进入广东监狱系统小额工程施工企业库的,一律取消入库资格。

    第九条 认定监督。参与诚信综合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注重证据,实事求是;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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