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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监狱罪犯劳动定额与劳动报酬管理办法

时间 : 2015-01-08 14:43:00 来源 : 本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工作,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根据《监狱法》、司法部《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狱内从事加工业劳动和非生产性专项工种劳动的罪犯。

第三条 劳动定额是指在特定的劳动条件下,罪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应当完成的劳动量。

劳动报酬是指监狱根据罪犯完成劳动任务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给罪犯的报酬。

第四条 罪犯劳动定额与劳动报酬管理采用“分类管理、统一定额、按劳计酬、按月发放”的办法。

第五条 罪犯劳动定额与劳动报酬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警察直接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监狱生产科负责罪犯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监区罪犯劳动报酬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监区成立罪犯劳动定额和劳动计酬考评小组负责日常的考评工作,由监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分管生产工作的监区领导、生产干事、警长等组成。


第三章 罪犯劳动分级与评定


第八条 监区应根据参加生产劳动罪犯的劳动熟练程度、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界定劳动能力并进行分类定级管理。

第九条 罪犯劳动等级按“先分类后定级”设置,具体划分标准是:

(一)第一类为培训期满、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罪犯,划分为三个级别,即一类一至三级:

1.一类一级罪犯是指劳动能力强、熟练程度高的罪犯。一般由监区从连续三个月完成劳动定额的一类二级罪犯中考评晋升。

2.一类二级罪犯是指劳动能力比较好、熟练程度中等的罪犯。一般由监区从连续三个月完成劳动定额的一类三级罪犯中考评晋升。

3.一类三级罪犯是指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培训结业后的罪犯。

(二)第二类罪犯是指老、弱、病、残的罪犯,划分为三个级别,即二类一至三级:

1.二类一级罪犯是指年龄在55~60周岁(含55周岁,不含60周岁)的男犯,或年龄在50~55周岁(含50周岁,不含55周岁)的女犯,或经监狱医院鉴定为第三级疾病的罪犯。

2.二类二级罪犯是指年龄在60~65周岁(含60周岁,不含65周岁)的男犯,或年龄在55~60周岁(含55周岁,不含60周岁)的女犯,或经监狱医院鉴定为第二级疾病的罪犯。

3.二类三级罪犯是指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男犯,或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女犯,或经监狱医院鉴定为第一级疾病的罪犯。

(三)第三类罪犯是指新投犯或因工种转换正在培训期内的罪犯。

第十条 第三类罪犯的培训期根据生产项目、工种确定,最长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罪犯劳动等级评定每月一次,由管区警察集体讨论后报监区考评小组审批。

监区每月将罪犯劳动等级的评定结果汇总报监狱生产科备案。

第十二条 监狱鼓励有能力的罪犯提前申请晋升劳动类级;罪犯确实无法完成本类级劳动定额的,由罪犯提出申请,经监区审核、报生产科审批后,可以降低劳动类级。


第四章 罪犯劳动定额的制定和下达


第十三条 罪犯劳动定额的制定采用工时定额法,1小时的标准劳动量为1分。

(一)罪犯日定额工时(单位:分)=当日实际出工时间×定额系数

(二)罪犯月定额工时(单位:分)=每月实际出工时间×定额系数=∑每日实际出工时间×定额系数

(三)一类一、二、三级和二类一、二级罪犯的劳动定额系数分别为1.0、0.9、0.8、0.6、0.4。

第十四条 二类三级罪犯主要考核其思想改造等表现,不下达具体劳动定额;培训期罪犯由监区根据罪犯的劳动能力及项目等状况,适当下达劳动定额。

第十五条 监狱企业打板中心打板测定完成单位产品(工序)的标准时间,以一类一级罪犯的劳动能力为基准,确定单位产品(工序)的工时定额:

工时定额(单位:分)=标准时间=打板作业时间+宽裕时间=打板作业时间×评定系数×(1+宽裕率)

(其中:评定系数为打板作业者所在劳动类级的定额系数;宽裕率一般可定为17.6%,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调整)

第十六条 监区根据监狱企业打板中心测定的完成单位产品(工序)工时定额和各类级罪犯劳动定额系数,制定并下达罪犯每日的产量定额:

罪犯日产量定额=每日定额工时÷工时定额=(每日实际出工时间×定额系数)÷标准时间

第十七条 罪犯每月实际完成的劳动任务按标准工时累计:

罪犯月实际完成标准工时(单位:分)=Σ日完成标准工时数=Σ(日实际完成产品或工序数×工时定额)=Σ(日实际完成产品或工序数×标准时间)


第五章 罪犯劳动报酬的计提与发放


第十八条 罪犯劳动报酬的计提采用工时报酬法,具体将每名罪犯每月实际完成的标准工时数分成若干档次,不同档次的工时按不同的工时报酬值和相应的技术难度系数计提劳动报酬:

(一)罪犯月劳动报酬总额(单位:元)=∑(各档次完成标准工时数×各档次工时报酬值)×技术难度系数=∑(各档次完成标准工时数×工时报酬基数×各档次报酬系数)×技术难度系数

(二)工时报酬基数(单位:元/分)

=上年(或上季度、上月)全监加工业平均工时含税产值

=〔上年(或上季度、上月)全监加工业含税总产值÷上年(或上季度、上月)全监加工业完成总工时〕

(三)各档次工时及相应的报酬系数分别为:160分(含160分)以内,报酬系数为2%;第160~200分(不含160分,含200分),报酬系数为10%;第200~230分(不含200分,含230分),报酬系数为20%;超过230分以上的,报酬系数为30%;

(四)技术难度系数由生产科根据监狱企业打板中心的意见设定,最小值为1、最大值为2,未特别指明的默认为1。

第十九条 对从事专项工种劳动的罪犯,根据其工种难易程度、完成岗位职责情况,确定其劳动报酬发放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计提发放劳动报酬:

(一)从事生产性关键专项工种劳动等的罪犯,包括质检员、生产劳动记录员、物料发放员、机修工、电工等,按所在监区、班组或生产流水线一类二级罪犯的平均劳动报酬计提。

(二)从事生产性普通专项工种劳动等的罪犯,包括装卸工、清洁工、车间值班员等,按所在监区一类三级罪犯的平均劳动报酬计提。

(三)从事非生产性专项工种劳动等的罪犯,包括炊事员、医护卫生员、绿化养护工、监舍值班员等,按不高于全监生产监区罪犯平均劳动报酬的标准计提。

第二十条 罪犯的劳动报酬以监区为单位按月核算汇总,报监狱生产科、财务科审核,经分管生产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转入罪犯个人账户。

罪犯出监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计提罪犯当月内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监狱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参照本办法制定自有产品项目的罪犯劳动定额与劳动报酬管理办法。监狱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自有产品项目的罪犯劳动定额与劳动报酬管理办法的,应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罪犯劳动报酬全员月人均发放水平原则上执行粤狱财〔2005〕282号文的规定,即一类地区全员月人均不超过50元、二类地区全员月人均不超过40元,但在生产效益较好、成本压力可以承受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该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监狱罪犯劳动定额与劳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粤狱发〔2007〕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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