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未经允许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监狱应按照罪犯考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会见人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联系我们 | 网站背景 | 交通指引 | 网站地图
主办: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承办: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98号
备案号:粤ICP备19160819号-1 网站标识码:4400000089 粤公网安备 44011102001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