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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办函〔2020〕25号) 等要求,为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
2024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产业项目建设投产方向)下放审批权限到各有关地市,由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等。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入库储备工作。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支持产业承接地区主平台及其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制造业项目建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予以事后奖补。2024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入库储备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2022年1月1日至今在产业承接地区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
二是产业项目需符合“十四五”时期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的产业集群方向,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53号)执行。
三是产业项目须在主平台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落户,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范围按照《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工信园区〔2020〕83号)执行。
四是项目单位是在产业承接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工业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项目。
五是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且设备购置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或项目。
六是不包含已获得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与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支持标准
省财政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择优遴选项目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符合“十四五”时期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图中带★的产业集群方向的项目(企业)。其中,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地市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超过12%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余主平台所在地级市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超过10%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惠州、江门、肇庆市按上述支持标准的75%执行。鉴于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暂未确定,2024年暂按其余主平台所在地级市的标准组织入库储备,待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确定后再予以补足差额部分。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抓紧开展项目入库工作。请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财政支持方案(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23〕13号)要求,制定本市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申报入库工作细则、发布申报通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
(二)强化项目资金分配及监督管理。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993号)的要求开展项目入库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全部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以及对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负责。我厅根据993号文的要求,对地市申报入库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三)报送项目入库信息。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规范资金项目评审流程,强化集体研究审议,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加强项目审核和评审论证。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审议、市政府审定(如有需要)后形成项目入库和优先排序结论,按程序于6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我厅(工业园区处),作为2024年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资金项目预算编制依据。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入库储备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一份)、项目入库储备汇总表(见附件1)、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以及党组会议纪要等。同时组织入库项目通过“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填报。我厅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事宜,严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严禁对项目申报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
1. 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资金项目汇总表
2. 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10日
(联系人:陈江峰,联系电话:020-83133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