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1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以下简称专项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国家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国粮办展〔2009〕150号)和《广东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2010-2012)(粤粮科储函〔2009〕6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 专项建设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局指导下,由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专项建设;有关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专项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应与省粮食局签订专项建设责任书,承诺完成辖区内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任务。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省粮食局负责研究提出全省40个产粮大县(市)专项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协助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招标采购;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专项建设实施方案,协助做好专项建设宣传、项目进度、监督检查和抽验等工作。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对专项建设进行宣传;确保落实农户自筹资金,安排专项建设工作经费;负责协调工商、税务、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支持专项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专项建设任务。
第八条 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建设的宣传发动工作;负责与农户签订协议,收取农户自筹资金;协助为中标企业提供加工组装场所(场地费用由厂家支付);负责示范仓的质量验收,会同乡镇做好示范仓的发放工作;负责对农户进行科学储粮技术培训,为农户提供科学储粮技术指导;负责建立受益农户档案资料和验收工作等。
第九条 省粮食科学研究所作为我省专项建设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技术指导;负责对县级技术人员进行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示范仓加工组装质量监管和全程监理,并参与招投标各项准备工作;受省粮食局委托负责专项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等。
第十条 中标企业负责将示范仓发放到村并进行编号登记。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建设内容包括: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配置农户科学储粮示范仓(以下简称示范仓);对农户进行科学储粮技术培训,为农户提供科学储粮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专项建设安排在40个产粮大县(市)实施。将40个产粮大县(市)划分为三个片区:粤北和珠三角片区(14个县市)、粤东片区(13个县市)、粤西片区(13个县市)。原则上,2010年项目安排在粤西片区,2011年项目安排在粤东片区,2012年项目安排在粤北和珠三角片区。
安排项目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委会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专项建设的农户要求储粮2000斤以上,并具有资金配套能力,按储粮数量由高到低确定农户科学储粮示范户资格,并在各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参加专项建设的农户需与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承诺示范仓5年内不得变卖。
参加专项建设的农户限申请一套示范仓。
第十五条 专项建设示范仓执行国家发布的《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统一选定“JSBZ-015彩钢板组合仓”,并统一标识标徽。
第十六条 示范仓生产企业由省粮食局按照《农户小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和制定的示范仓供货企业条件,采取公开招标确定。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应严格按照签订合同和标准化设计图纸组织生产、安装,并负责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对所生产的示范仓,须按要求进行统一编号,以备检查。同时要按照专项建设统一标识要求制作永久性统一标识。
第十八条 项目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示范仓进行登记,建立农户储粮新建粮仓档案。档案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统一软件填写、汇总、上报(下载地址:国家粮食局网站“办事服务”栏目下“下载专区”下“软件下载”)。
第十九条 专项建设完成后须进行验收。验收的基本条件为:示范仓全部到位、质量合格,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各项要求,所有工程款或货款(质量保证金除外)全部支付给施工或供货企业,建立完整的农户储粮新建粮仓电子档案并报省粮食局汇总。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粮仓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专项建设先由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省粮食局审核。验收完成后,由省粮食局会同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抽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示范仓,将责成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本年度项目完成后,各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专项建设工作总结上报省粮食局备案。工作总结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结果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省粮食局在农发行省分行设立广东省农户科学储粮资金专户,管理专项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该资金专户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采取联合印鉴管理。农户自筹资金以县(市)为单位收取,存入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待全部资金收取结束后,按规定全额转入省粮食局在农发行省分行开设的专户。
第二十三条 省粮食局按照中标合同和经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供货进度,分期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供货企业。对供货企业按交付数量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预留,待一个装粮周期结束后,经验收无异议再返还供货企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国粮办展〔2009〕150号),计提专项建设总投资的1.2%作为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职责);计提2%作为技术支持、制造和安装监理等费用(支付给技术支持单位);计提0.8%作为国家和省专家组费用。上述费用由省粮食局按照工作进度支付给有关单位。以上费用均列入单仓造价进行测算。
第二十五条 省粮食局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给供货企业。对于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责任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专项建设是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促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项目,严禁违规操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投资建设效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现场检查,监督示范仓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省粮食局将会同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进度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省粮食局,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的设计、加工、设备购置、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货任务,或施工、设备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施工或供货企业,除扣缴质量保证金和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外,今后取消参与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任务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农户科学储粮示范仓购置补贴协议书.doc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专项建设是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促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项目,严禁违规操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投资建设效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现场检查,监督示范仓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省粮食局将会同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进度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省粮食局,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的设计、加工、设备购置、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货任务,或施工、设备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施工或供货企业,除扣缴质量保证金和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外,今后取消参与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任务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农户科学储粮示范仓购置补贴协议书
2、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建档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