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稳步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了对粮食流通秩序的规范和管理,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体现在各部门的执法未能形成合力,部门间的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仍然欠缺,粮食流通监管的长效机制仍未形成。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粮食市场监管的效力,更好地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省粮食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去年以来,国际、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国际粮食市场价格大幅上升,粮食市场稳定面临严峻挑战。我省是全国最大的粮食主销区之一,粮食市场的稳定,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意义重大。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是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确保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作机制
为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政府建立由省粮食、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卫生、物价、工商、质监、农发行等部门参与的省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作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督促粮食、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卫生、物价、工商、质监、农发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和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合作,共同担负起粮食流通监督管理职责。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部门协作机制主要包括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一)部门联席会议。
主要职责。一是宣传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二是根据各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指导和部署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方面的联合执法工作;四是通报、交流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涉及粮油质量、卫生、价格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联合执法和案件协查方面的情况;五是探讨粮食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粮食流通联合监管方式,协调提出对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的解决办法。
(二)部门联合执法。
1、主要内容。重点检查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量情况、各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情况、销售环节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成品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情况等。
2、部门职责和联合执法的要求。部门联合执法由联席会议统一部署。每次联合检查活动计划、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涉及粮食收购、社会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事项由粮食部门牵头,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参加;涉及粮食加工企业粮油质量等监督检查事项由质监部门牵头,粮食等相关部门参加;涉及成品粮油销售环节的粮油质量和经营行为等监督检查事项由工商部门牵头,粮食等相关部门参加;涉及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卫生监督检查事项由卫生部门牵头,粮食等相关部门参加;涉及粮食经营价格方面的监督检查事项由物价部门牵头,粮食等相关部门参加。
(三)部门信息共享。除了通过联席会议进行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通报外,还应建立部门间日常业务信息的沟通平台,为提高粮食行政执法的总体效能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提供信息支持。
三、做好部门协作机制的层级落实
粮食行政执法的重心在基层。要重点推进市、县(市、区)级,尤其是县(市、区)级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的部门协作机制要在今年底前按照上述原则建立起来。省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推动、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建立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并协助解决下级部门在建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发挥领导协调作用,牵头组织落实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
四、创造部门联合执法的良好环境
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价格基本稳定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在保证地方粮食安全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发挥其为粮食安全保驾护航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在组织领导、财力支持、机构建设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为部门联合执法创造有利的条件,切实保障我省粮食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