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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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4-01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局、财政局(委),农发行分行(营业部),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中储粮系统驻粤有关单位,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17〕37号)、《广东省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粤发改粮监〔2008〕3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和农发行广东省分行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7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此次检查按重点检查和非重点检查两类分别组织开展。广州、佛山、东莞、汕头、惠州、湛江、茂名、顺德等8市(区)为重点检查地区,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非重点检查地区由市级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在地原则,组织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对被查企业承储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国家一次性转储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以及企业自营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省粮食局按照国家粮食局要求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抽检;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转储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并同步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
   3.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对地方储备粮中的动态储备和异地储备,要重点检查规模落实情况、制度建设、合同内容、粮权所属以及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4.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以及《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执行情况。主要是仓内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到人、到岗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仓储设施和作业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标准及安全运行情况;储粮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储粮规范操作情况。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代储或租仓企业及其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
   6.企业履行政策性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重点检查购方企业收购、储存、加工管理的业务手续和账务资料规范完整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骗取补贴行为,以及违反定向竞价销售政策和影响食品安全行为。卖方企业是否存在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等阻碍国家消化粮食库存政策的违规行为。
   7.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国家一次性转储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点和检查进度安排
   以2017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分5个阶段:准备、县(区)级督导企业自查、省市级抽查、汇总报告、迎接国家检查。
  (一)准备阶段。4月5日前,各市有关部门、中储粮系统驻广东有关单位、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做好工作分工、人员组织、方案制定等各项准备工作。各市粮食部门、中储粮驻广东有关单位(含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国家一次性转储储备粮和本系统商品粮)和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日常统计报送和粮食事权管理权限分别填报《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详见附件2),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承储的省级储备数据由各市粮食管理部门负责填报,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只负责其直属单位的数据登统报送。各地、各单位务必于4月5日前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和粮食库存检查方案报省粮食局。
  (二)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县(区)级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检查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中储粮系统驻广东有关单位、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做好系统内承储单位的自查指导工作,确保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准确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
  (三)抽查阶段。4月28日前,对重点检查市(区),在县级督导企业自查完成后,由省级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按照“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储粮系统之间、市地之间交叉互查”的原则,集中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应急队伍、8个重点市(区)粮食监督检查人员、中储粮系统专业人才力量,采取“统一抽调、混全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进行随机检查,各重点市(区)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30%,确保省级抽查总量不低于全省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省级抽查工作方案另行通知;对非重点检查市,由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市级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中储粮系统驻广东有关单位、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主动接受当地抽查,同时可结合实际,对系统内承储企业开展抽查工作。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四)汇总报告阶段。4月30日前,非重点检查市级粮食管理部门将抽查工作情况和抽查汇总数据报省粮食局,中储粮系统驻广东省有关单位、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将本系统自查工作情况和汇总数据报省粮食局。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省将成立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和有关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按照“谁检查,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检查的机构要落实检查主体责任,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具体检查人员要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对监管措施不到位、检查工作走过场导致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处理,以及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检查人员从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成员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中随机抽调。被检查单位或企业从本辖区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中随机抽取。库存检查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开,检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公开,检查过程中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被检查单位以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狠抓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并报省粮食局汇总。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检查部门不仅要专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还要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四)落实好检查工作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粮食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不得因为检查经费不到位影响检查工作,同时也不能将检查费用转嫁给具体被查企业。
  (五)严格执行库存检查工作纪律。各地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好所辖区域内粮食库存检查各项工作,确保工作部署落实到位。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借粮食库存检查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制定和落实粮食库存检查保密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六)加强库存检查动态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调度与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工作部署、检查人员培训、库存统计数据分解整合、企业自查、市级检查、问题整改等重点环节、重点工作情况,为上级部门掌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基本动态和发展趋势提供依据。
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表格(汇总表和工作底稿用表)
    2.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粮食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2017年3月 28日   
(举报电话:020-8354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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