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立法;
(二)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或者修改;
(三)与本级公安机关以外的执法部门签订执法协作等规范性文件;
(四)出台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执法制度;
(五)制定重大专项执法整治方案;
(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可能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
(七)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评估审查的重大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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