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更好地服务我市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建设粤东经济强市和粤东上善新区,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就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决定为统领,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工作为核心,按照“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总体要求,围绕中央、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及我市城镇化发展和中心城区扩容提质需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界限,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着力完善配套政策,统筹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实现城乡统一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形成流动合理、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二、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
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分步有序推进为原则,结合我市城乡区域发展和人口分布实际,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实现“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市区(含榕城区、空港区、蓝城区、揭东区)实行城乡居民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4年2月1日开始,以榕城区、空港经济区及蓝城区驻地的磐东办事处为先行点,实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把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统一划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划转后市区城镇户口居民数量达到100万以上。
第二阶段:2016年前,市区全面实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全部划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使市区城镇户口居民数量达到200万以上。
市区农业户籍人口实行城镇居民户口管理后,保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二)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城镇化建设进展以及对土地资源依赖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参照揭阳市区做法,积极稳妥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
(三)各地党政要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城乡、以人为本、公平合理的原则,抓好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切实保障原农业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组织街道、乡镇、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发动,促使群众理解、支持“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对与城乡居民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改革相关的制度和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加大与之配套的农民土地权益、教育、卫生、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住房、计划生育等政策的改革力度,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今后各地、各部门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时,不能与户口性质挂钩;在涉及户籍问题时,统一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三、以人为本,合理放宽城镇入户条件
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逐步缩小常住人口、户籍人口两个城镇化率之间的差距,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一)夫妻、父母及子女的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申请人实际已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生活或工作的,办理户口迁移不受婚龄限制,可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共同生活居住的未婚子女准予随迁。
2、父母到城镇投靠成年子女(在校学生除外)。被投靠人必须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投靠人不受身边是否有其他子女的限制,可自愿选择随任一子女投靠落户。
3、子女投靠父母。共同生活居住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可随时投靠父母,且被投靠人必须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4、属于离(退)休、退职、下岗、企业破产等原因,本人及配偶已返回原籍生活且有合法住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
(二)出生登记入户。
1、婴儿出生登记入户。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以后出生的婴儿可自愿选择随父或母入户;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据实给予办理入户。
2、非婚生育婴儿入户。非婚生育婴儿入户时父母仍未办理结婚手续的,优先随母入户,经确认其有父子关系的,也可办理随父入户。
3、弃婴(弃童)入户。承担弃婴(弃童)收养任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凭《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弃婴(弃童)的入户申报手续。
(三)购(建)房入户。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入住的,可以申请办理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居住的父母、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四)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入户。
1、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凭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动(录用、聘用)通知书和调动(录用、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迁入手续,其配偶及共同生活居住的未婚子女可随迁。
2、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录(聘)用通知书或同意聘用文件和户口迁移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3、本市企业聘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毕业生,凭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可申请户口迁入。
4、高技能人才入户就业地城镇实行准入制,原则上不受入户指标、职业(工种)限制。暂不愿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公共服务。高技能人才,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证明书》,在就业地申请落户城镇。高技能人才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五)农民工积分制入户。
在我市务工人员,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申请纳入积分制入户我市城镇。
1、符合办理积分制入户城镇条件的农民工,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揭阳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卡》,可在就业地申请落户城镇,农民工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3年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城镇。属租赁的住所,申请时必须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
3、进一步提升异地务工人员公共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规定的流动人口享有的公共服务内容,继续拓展居住证的应用功能,实现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卫生保健、职称评定等权利和公共服务“一证通”制度,使异地务工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
(六)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户口办理。
1、被本市大、中专(含技工)院校录取的学生,其入学时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集体户,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册保管,毕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迁移。
2、毕业生户口迁移,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可迁回原籍。
3、户口在学校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后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或已落户在工作单位(或公司集体户),但后来其本人辞职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户口回迁的,准予迁入。
(七)其他情况入户。
1、退伍、异地安置复退军人等凭政府安置办有关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2、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批准定居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3、原属本市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凭有关证明办理复户手续。
4、本市居民收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儿童,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四、周密部署,切实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点改革,是深化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大任务,是我市推进城镇化发展和中心城区扩容提质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建设粤东经济强市和粤东上善之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地、各职能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有关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真正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效果到位。
(二)密切配合,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核心问题在于许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政策与户籍挂钩,形成时间久、涉及领域多、协调难度大,需要配套改革、协力攻坚。各地、各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理念,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涉及城市建设、人口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进行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相关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强化户口的民事登记和社会管理功能,弱化和消除户口身份的差别分配功能,剥离沾附在户口背后的利益分配,确保与本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整体推进。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职能部门尤其是基层组织,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运用各种宣传渠道,向群众讲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必然要求,是服务我市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建设粤东经济强市和上善之区的现实需要,是消除身份差别、实现人人平等的具体举措,促使群众理解和支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形成“户户皆知、家家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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