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本细则未涉及的户口登记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户口迁移登记政策应遵循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区和乡镇之间人口结构的原则。
第四条 户口迁移以有序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目标,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取消积分落户制度,鼓励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口定居落户,申请在本市落户不需提供计划生育审核证明。户口迁移准入类型和条件,可根据本市人口发展规划需要修订颁布。
第二章 创新户籍管理
第五条 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016年1月1日0时起,全市取消户口性质划分,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六条 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仅作“家庭户”和“集体户”标注;现有的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只在群众申请迁移和变更时自然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
第七条 迁往省外的户口迁移证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省外迁入的也不再要求对方出具户口性质证明。
第八条 对经批准落户人员,要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家庭户中;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九条 放宽集体户设立标准
(一)经依法批准或登记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需提交以下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
2、单位、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行政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员工20人以上(有市、县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需提交以下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
2、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社区民警的企业员工人数调查报告,或市、县(区)主管部门的高新科技企业认定文件,或企业最近两年的年纳税额度满人民币20万元的纳税凭据(验原件、留复印件)或市内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的年纳税额度满人民币20万元的证明。
第十条 对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满2年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以及从事环卫、公交、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保姆等工作满2年的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经批准落户但难以落实落户地址的,可将户口挂靠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集体户。
第十一条 挂靠落户在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成员,要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对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户口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向派出所申报相关变动情况,以便户籍管理与服务工作。落户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后,应及时申报,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
第十二条 实行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省内户口迁移取消迁移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省内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随军亲属入户、收养小孩、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其他暂时未能使用一站式办理迁移模式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有政策规定实施;跨省户口迁移以及跨境人员的户口处理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户口迁移类型和条件
第十三条 有合法稳定就业和住所人员入户
(一)审批条件
在本市江城区、阳东区的城区有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十八周岁,下同)、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下同);
3、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创业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下同);
4、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下同)。
第十四条 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入户
(一)审批条件
在阳春市市区、阳西县织篢镇、海陵区闸坡镇、高新区平冈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居住证明。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入户
(一)审批条件
本市用人单位按《中共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招才引智工作的意见》(阳发〔2010〕6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选择入户,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组织部门或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或《调动介绍信》;
4、居住证明。
第十六条 招录、聘用或调动人员入户
(一)审批条件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或招收合同制工人以及调动工作到本市的公务员或合同制工人,其本人可在本市申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随迁。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信;
4、接收单位证明、居住证明,属调动的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十七条 购房入户
(一)审批条件
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或自建成套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办理落户。购买的房屋属二手商品住宅的,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商品住宅和自建住宅,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申请入户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明、购房缴款凭据(按揭购房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证明或购房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八条 投靠入户
(一)夫妻投靠入户
1、审批条件
以被投靠方户口所在地在本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审批条件
以子女户口所在地在本地、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年龄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审批条件
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2、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审批条件
因离婚现投靠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对离婚后确实在农村与父母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子女投靠父母入户,需经迁入地村委会同意。
(2)需审核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②申请人、随迁人员、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户主书面意见;
④《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投资入户
(一)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捐办公益事业,当年投资或捐赠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其在阳江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境内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在本市落户。
1、审批条件
(1)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可以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400万元的,可以批准3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500万元的,可以批准4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600万元以上的,可以批准5人在本市落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捐办公益事业,捐赠额达50万元的,可以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捐赠额达100万元的,可以批准3人在本市落户;捐赠额达150万元的,可以批准4人在本市落户;捐赠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可以批准5人在本市落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接受机构或单位出具的捐赠资金证明;
(4)居住证明、亲属入户的提供申请人与投资人亲属关系证明、聘用人员入户的提供就业证明。
(二)市外居民前来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捐办公益事业,当年投资或捐赠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其本人及其在阳江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在本市落户。
1、审批条件
(1)市外居民在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投资额达100万元的,可以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150万元的,可以批准3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200万元的,可以批准4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可以批准5人在本市落户。
(2)市外居民在本市捐办公益事业,捐赠额达50万元的,可以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捐赠额达100万元的,可以批准3人落户;捐赠额达150万元的,可以批准4人落户;捐赠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可以批准5人落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接受机构或单位出具的捐赠资金证明;
(4)居住证明、亲属入户的提供申请人与投资人亲属关系证明、聘用人员入户的提供就业证明。
第二十条 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户
(一)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移到本市。
1、办理条件
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的。
2、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在本市创业的提供创业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提供《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
(3)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
(二)户口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迁回原籍。
1、办理条件
户口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迁回原籍的。
2、所需证明材料
凭本人《毕业证》、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户口在本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高校毕业生迁移。
1、办理条件
户口在本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迁回原籍。
2、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
(2)父母亲《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3)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
(四)户口在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高校毕业生迁移。
1、办理条件
户口在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迁回原籍的。
2、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相关户籍证明;
(3)父母亲《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符合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迁回原籍,如父母一方户口还在原籍的,应当迁回原籍;父母双方户口均已迁出的,可随父或随母投靠落户。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入户
凭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户
复员、退役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凭市、县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复员、退役军人异地入户的,凭省、市接待安置退役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转业军人凭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恢复户口。
凭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和《释放证明书》、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办理复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入户
1、对华侨回本市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
2、对港澳同胞回本市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3、对台湾居民回本市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入户。
4、对外籍华人恢复了中国国籍并回本市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三至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办理。符合本细则第九至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且材料齐全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当场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虽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自受理户口迁移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城镇人口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其中,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第二十九条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人员,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十条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居住证明,指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或使用证明、房产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就业证明,指用人单位证明、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创业证明,指在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在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指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清单。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是指明确了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一般情况下,只要上述证明之一能明确亲属关系的,不需提供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三条 申请落户到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证明和《集体户口簿》。挂靠家庭户口的需经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并提供书面材料及其《户口簿》。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此前本市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或废止。
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阳部规〔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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