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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举报走私冻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21 10:39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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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是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举报走私冻品

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粤公规〔202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走私冻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营造全民反走私的浓厚氛围,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走私冻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2023年5月28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走私冻品

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走私积极性,严厉打击走私冻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走私冻品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扣的,按照数量多少给予奖励。一次查获100吨(含)以下的,奖励5000至5万元(含);一次查获1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奖励5万至10万元(含);一次查获500吨以上2000吨(含)以下的,奖励10万至20万元(含);一次查获2000吨以上的,奖励20万至50万元(含)。

  二、举报运载走私冻品的船舶(含“三无”船舶)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扣的,摩托艇按照马力大小给予奖励,马力1000匹(含)以上的每艇奖励2万元;马力在400匹(含)以上1000匹以下的每艇奖励1万元;马力在400匹以下的每艇奖励5000元。其他船舶按吨位大小给予奖励,50吨(含)以上的每艘奖励3万元,50吨以下10吨(含)以上的每艘奖励1万元,10吨以下的每艘奖励5000元。

  三、举报运载走私冻品的车辆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扣的,按车辆载重量给予奖励。10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1万元,10吨以下5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5000元,5吨以下2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2000元,2吨以下0.5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1000元,0.5吨以下的每辆奖励500元。

  四、举报储存走私冻品的冷库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封的,每个奖励5000元。

  五、举报为运载走私冻品的船舶提供加油服务或修造服务的油站、油船、油车和造船厂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封(扣)的,每艘(间)奖励2万元,每车奖励1万元。

  六、举报走私冻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2条(含)以上奖励情形的不重复奖励,按奖励情形最高的1条奖励。

  七、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举报:

  (一)拨打24小时报警电话110,或广东省反走私举报中心电话020-83921044(08:00-22:00,含节假日)。

  (二)通过“广东省公安厅”网站“平安厅”信箱(http://gdga.gd.gov.cn/jmhd/tzxx)举报。

  (三)前往(09:00-17:00,工作日)或写信邮寄至广州市东风东路698号广东省公安厅打击走私局。

  八、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但应留下联系方式。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广东省公安厅将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前往广东省公安厅打击走私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现金或转账支付),或者委托他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举报线索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走私冻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前,公安机关未掌握举报线索,或者虽掌握部分内容,但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更为具体详实。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与履行反走私职责相关的公职人员、工作人员举报的;

  (二)举报线索来源于本条第(一)项规定人员的;

  (三)因举报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详,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四)共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走私冻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走私冻品犯罪事实或提供犯罪线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十一、两人(含)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则奖励:

  (一)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联名举报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举报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十二、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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