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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公规〔2020〕4号

时间:2020-08-14 17:24 来源:本网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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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粤府函〔2019〕405号)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印铸刻字业管理规则》和《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7月30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公章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根据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由公安机关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三条  除下列情形必须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外,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曾因违反印章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

  (三)曾因在适用告知承诺办法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受到查处的。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行业培训和指导,制作《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和《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承诺书》(下称《承诺书》),在公共官方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发布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载或者领取。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是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户籍人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

  (二)有固定、合法、安全的经营场所;

  (三)具备从事公章刻制、备案的硬件、软件设施;

  (四)有具体明确的公章刻制管理、定人定岗制度;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第七条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申请人及其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承诺书》;

  (二)申请人的商事登记证照及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八条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已经知悉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不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三)所填写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四)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不符合公章刻制备案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七)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八)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审核。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无法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但承诺在60日内补齐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逾期未提交全部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批准,但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收到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核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并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在6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于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申请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将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记录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是指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

  1.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书(式样)

  2.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承诺书(式样)

  3.核查结果通知书(式样)


  附件1

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书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就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主体和依据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3号)以及公安部《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公治〔2017〕529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适用对象

  除下列情形必须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办理外,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曾因违反印章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

  (三)曾因在适用告知承诺办法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作出不实承诺受到查处的。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是经营场所所在地所在地的户籍人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

  (二)有固定、合法、安全的经营场所;

  (三)具备从事公章刻制、备案的硬件、软件设施;

  (四)有具体明确的公章刻制管理、定人定岗制度;

  (五)不存在《办法》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四、以承诺方式申领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由申请人及其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承诺书》;

  (二)申请人的商事登记证照及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

  (三)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对已取得印章刻制技术培训证明,可附作参考资料。

  五、承诺的内容

  (一)已经知悉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不存在《办法》第三条所列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1.曾因违反印章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2.曾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

  3.曾因在适用告知承诺办法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受到查处的。

  (三)所填写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四)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不符合公章刻制备案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七)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八)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承诺的效力

  (一)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场审核。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无法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但承诺在60日内补齐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逾期未提交全部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批准,但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

  (二)除因违法犯罪被依法处罚外,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设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七、事中事后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逾期补齐材料或违规经营的,公安机关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公安机关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和提交材料属实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两名以上民警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向申请人书面反馈《核查结果通知书》:

  1.核查经营场所的安全性(查看防盗、监控设施;高清视频监控存储容量90日以上);

  2.核查刻章设备、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施;

  3.核查公章刻制、保管业务用房设置情况(承制国家机关公章的,必须备有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室或保险柜);

  4.核查公章刻制管理制度是否上墙悬挂公开;

  5.负责人是否与刻章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6.核验刻章业务人员现场操作刻制印章样品;

  7.核验申请人提供的承诺信息及材料是否属实、公章是否备案、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是否办理居住登记。

  对核查发现申请人及经办人身份情况、经营场所相关设施与承诺内容不符、不具备刻制条件,应列明不实承诺、不具备条件的具体事项,公安机关将要求在60日内落实整改,重新进行现场核查。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自核查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安装使用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通过该系统落实公章备案管理要求。

  (四)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申请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将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记录推送到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公安机关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对公章刻制单位守法经营、公章备案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承诺的,依法予以撤销、吊销或者注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八、执法监督

  (一)公安机关办理本项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发现公安机关及民警违反规定,存在“冷硬横推”“吃喝卡要”收受贿赂、买卖证件等违法违纪行为,请保存证据,及时举报反映,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及公安机关将依法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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