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在省级行政权力压减工作中,我厅原“双公示”目录事项中5项行政许可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1项行政许可下放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9项行政处罚事项重心下移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见附件)。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上述15项事项的相关信用信息已于5月25日起由实施部门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公示,我厅不再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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