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8〕7号
惠州市杰艺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690547790W
住所: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道(黄西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唐廷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2018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和4月25日调查发现,你公司4月11日正常生产,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有运行,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并于4月23日出具了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8号之5《监测报告》,该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pH值为5.50、低于标准0.5pH单位;氨氮浓度为58.7mg/L、总氮浓度为115mg/L,分别超标4.9倍和6.7倍。你公司位于东江一级支流的沙河流域,水环境敏感。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8号之5)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等,我厅执法人员2018年4月1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4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322690547790W001P)、你公司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8年4月25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8号之5);5月4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8〕10号)。2018年7月25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8〕8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79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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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3日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博罗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