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6〕3号
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760243XQ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号1003房
法定代表人:叶永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执法人员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和4月20日对你公司建设的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揭阳市、潮州市和汕头市环保局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4月21日进行的现场检查,我厅发现:
我厅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粤环审〔2010〕421号《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根据上述批复,案涉项目由主线、海城连接线、潮汕机场进场路、厦深铁路潮汕站连接线四部分组成,案涉项目穿越公平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及潭头垅水库集雨范围,与竹仔坑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最近距离30米,水环境保护问题非常敏感。案涉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交通噪声扰民,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铺设降噪路面等措施,确保公路沿线主要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及当地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应按报告书要求,优化设置跨越西枝江、枫江、黄江、新田水、螺河、榕江、洪阳江、大道河、灰寨水等河流和邻近公平水库、竹仔坑水库、潭头垅水库等敏感水体路段地表径流收集、引排系统,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强化桥墩和防护栏的防撞、抗撞措施,确保水环境安全。
在我厅批复上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该项目2012年在初步设计阶段对项目主线和连接线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3条连接线(即潮州连接线、谷饶连接线、陆河东连接线)。线路调整后,该项目在过莲花山隧道段路线摆动最大,还穿越了竹仔坑水库和红花地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该项目线路的调整导致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环境保护措施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该项目于2013年11月全面开工建设,其中普宁至陆河段(即该项目一期工程)已于2015年12月建成主线路段并投入试运行,其余路段正在建设中。普宁至陆河段(即该项目一期工程)配套设置了隔音屏障、边坡防护绿化和截排水等措施,该路段已经完成桥梁径流雨水收集系统,但是桥梁径流雨水处理系统部分仍在完善。上述通车路段2016年1-3月的出口日均车流量分别约为9783车次、17176车次、8987车次,通行费收入总计约18178953元。
2016年3月11日,你公司向我厅报送粤潮惠司〔2016〕6号《关于潮惠高速公路变更路线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变化的请示》,说明该项目路线方案变化情况,案涉项目主线横向位移超过200米的路线累计长度超过30%。我厅于2016年4月9日向你公司作出粤环审〔2016〕20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潮惠高速公路线路变更环评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明确提出:“根据你司报送的材料,潮惠高速公路项目线路方案与已批复环评的工可阶段设计线位相比,线位主要进行了如下调整: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累计长度约129.63公里,占原线路总长的48.3%;评价范围内出现竹仔坑水库和红花地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及新的声环境敏感目标;线路新增潮州连接线、谷饶连接线和陆河东连接线等3条连接线。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我厅认为,潮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地点等发生了重大变动,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你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6年4月19-2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4月2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4月20日揭阳市环保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潮州市环保局的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4月21日汕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的现场检查记录表、《关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0〕421号)、《关于潮惠高速公路变更路线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变化的请示》(粤潮惠司〔2016〕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潮惠高速公路线路变更环评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粤环审〔2016〕203号)、《2016年1-3月份潮惠高速一期车流量及通行费表》、《关于成立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通知》(粤高路人〔2011〕126号)、你公司《营业执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粤交基〔2012〕1172号)、2016年4月19-20日我厅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了重大变动,但是,你公司未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同时该项目一期普宁至陆河段已于2015年12月建成主线路段并投入试运行,部分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2016年7月7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6〕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8项中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正在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是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8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22日
抄送: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揭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