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61

 

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000056175

组织机构代码:78202583-4

地址:肇庆市古塔中路市公路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经2015827日对你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二(连浩特)至广(州)公路(粤境)怀集至三水段高速公路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58日以环审〔2005364号文作出《关于广贺(广州~贺州)高速公路三水至怀集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根据上述批复要求,案涉项目应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穿越北江“四会市南江水厂”和绥江“四会市马房水厂”、“贞山水厂和四会水厂”的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需制定事故防范预案,强化大桥防撞护栏,设置桥面雨水收集系统,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服务区、停车区、管理区及收费站应设置生活污水、场地冲洗含油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需对唐家村、下益等环境噪声敏感点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及绿化等措施。该项目名称于2006年经肇庆市交通局以《关于统一广贺高速公路三水至怀集段项目名称的通知》(肇交字〔2006403号)确定为“二(连浩特)至广(州)公路(粤境)怀集至三水段高速公路”,简称“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

  上述项目于20075月开工建设,20101210日建成通车,项目按照环评批复意见的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关环保设施,但是直到201622日才经我厅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二(连浩特)至广(州)公路(粤境)怀集至三水段高速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粤环审〔201688号)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582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广贺(广州~贺州)高速公路三水至怀集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536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二(连浩特)至广(州)公路(粤境)怀集至三水段高速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粤环审〔201688号)、《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车流量统计表》、《关于统一广贺高速公路三水至怀集段项目名称的通知》(肇交字〔2006403号)、《二(连浩特)至广(州)公路(粤境)怀集至三水段高速公路工程变化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二(连浩特)至广(州)公路(粤境)怀集至三水段高速公路工程变化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专家复核意见》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且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长达近5年,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应认定属于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2.2的标准,根据案涉项目环评文件类型,适用其对应的各项罚款幅度中关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的下限,处罚款40万元。但是,鉴于上述项目在我厅立案查处前曾经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且于201622日已经通过我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存在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

  201537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6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316

 

  抄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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