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环罚字〔2015〕5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环罚字〔201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55

 

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600000003928

组织机构代码:77920986-X

地址:河源市东源县蓝口镇鹊坝村密州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会同河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20145271112日,河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4813对你公司建设的广东省东源县蓝口(白坭塘)水电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51118《关于广东省东源县蓝口(白坭塘)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51323号)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了审批意见。根据上述审批意见要求,为保护东江的水生生物及渔业资源,项目应相应建造必要的过鱼设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废水应经处理后立足于回用,确需外排的须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排入附近荒沟或用于农灌,不得排入东江。应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类标准的要求。

该项目装机容量28MW,第一、二台机组于20081月并网发电,第三台机组于20084月并网发电。该项目营运期主要产生生活污水,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集水井沉淀后,大部分用于厂区绿化,其余排入附近小沟用于农业灌溉。至20089月,该项目实际发电负荷已达到设计负荷,但是,该项目未建设过鱼设施,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4527的现场检查笔录及201452711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河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201481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广东省东源县蓝口(白坭塘)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51323号)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5123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51号)2015310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5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案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尚在进行中,已整理部分材料,进行了专门环保监测;2、案涉项目未建设过鱼通道有切实原因,一是项目核准文件和设计文件均未要求建设过鱼通道,二是在广东省内以及东江流域的大多数电站均未建设过鱼通道,三是经咨询,解决东江流域水生生物繁殖的最好方法就是每年增殖放流鱼苗等;3、案涉项目从2008年试运行开始就主动增殖放流鱼苗至今,并已得到河源市政府就此措施的专文回复,你公司将继续保持增殖放流鱼苗。综上所述,案涉项目虽未建设过鱼设施,但并未造成生态及环境破坏,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第十条规定,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案涉项目第一台机组于20081月并网发电,全部机组于20084月并网发电,20089月项目实际发电负荷已达到设计负荷。该项目应当依法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不得正式投入该项目的运行使用。但是,你公司明知道该项目需配套环保设施中的过鱼设施未建成,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却仍然继续正式投入该项目的运行使用。因此,我厅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8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

邮政编码:510630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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