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空气和水环境质量及排名情况
(2021年1-7月)
一、城市环境空气
2021年1-7月,全省20市空气质量同比下降。全省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为93.9%,同比下降3.0个百分点;珠三角地区AQI达标率为90.3%,同比下降5.7个百分点。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2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0.0%(2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为22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5.8%(3微克/立方米)。臭氧和PM10作为全省首要污染物的比例分别为71.8%和11.9%。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前三位为汕尾、阳江和湛江市(阳江和湛江并列第二),后三位为广州、佛山和清远市;清远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有所改善,其余20市同比变差,变差幅度排名前三位为江门、阳江和汕尾市。
2021年7月,全省18市空气质量同比下降。全省AQI达标率为93.4%,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珠三角地区AQI达标率为87.1%,同比下降9.3个百分点。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13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8.2%(2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为13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44.4%(4微克/立方米)。臭氧和PM10作为全省首要污染物的比例为99.5%和0.5%。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前三位为湛江、茂名和阳江市,后三位为广州、江门和清远市;韶关和清远2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有所改善,河源市同比持平,其余18市同比变差,变差幅度排名前三位为江门、珠海和汕尾市。
附表1 2021年1-7月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排名情况
注:1、综合指数的计算依据《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办〔2014〕64号)。
2、综合指数变化率“+”表示空气质量变差,“-”表示空气质量改善。
3、按国家要求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分别采用参比状态和实际状态数据。
4、2020年的数据,由“十三五”国控站点监测数据统计;2021年的数据,由“十四五”国控站点监测数据统计,下同。
附表2 2021年7月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排名情况
注:1、综合指数的计算依据《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办〔2014〕64号)。
2、综合指数变化率“+”表示空气质量变差,“-”表示空气质量改善。
3、按国家要求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分别采用参比状态和实际状态数据。
二、水环境
饮用水源:2021年1-7月,地级以上市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78个)水质达标率为100%,同比持平。
国控断面:全省“十四五”地表水国控断面调增至149个。2021年1-7月,149个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Ⅰ~Ⅲ类)为85.2%,同比下降2.0个百分点;劣Ⅴ类占2.0%,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
城市排名:基于149个国控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城市水质指数排名前三位为肇庆、河源、中山市,后三位为揭阳、阳江、潮州市。潮州、湛江、揭阳等10市水环境质量同比有所改善,阳江、广州、韶关等9市同比有所下降(中山、清远2市所有国控断面均达到拟定水质目标且均达到或优于Ⅱ类,不参与水质变化排名)。
附表3 2021年1-7月全省城市水环境质量及变化排名情况
注:1、水质指数的计算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8〕1271号)。
2、水质指数变幅为水质指数同比,“-”表示改善,“+”表示变差。
3、为与国家排名衔接,省排名断面采用149个国控断面。
4、中山、清远2市所有国控断面均达到拟定水质目标且均达到或优于Ⅱ类,不参与水质变化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