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内洋南总干涝区挡潮排涝整治工程环保审批的公示-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潮安内洋南总干涝区挡潮排涝整治工程环保审批的公示

我局拟批准潮安内洋南总干涝区挡潮排涝整治工程的建设,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

潮安县水利局

二、项目概况

潮安内洋南总干涝区挡潮排涝整治工程地处韩江下游的韩江三角洲平原河网区,位于潮州市潮安县和汕头市龙湖区。本工程拟对八条主要渠道及出海口渠道(即大港河、西港河)进行整治,整治总长58.32 km,其中:南总干从焦山军桥至塔下分水岭(不包括梅林湖)长14.95km;南一干从焦山军桥至庵埠镇老城区上游长5.0km;南二干从南总干汇入处至后溪桥长6.6km,南二干东支从后溪桥至东凤管理处电站长6.3km,南二干西支从后溪桥至仙乐长6.0km;南三干从南总干汇入处至潮汕公路丽塘公路桥上游长4.65km;南四干从南总干汇入处至彩塘水利所长2.9km;桑浦山支流和郭陇村段长7.17km;南总干从焦山军桥到大港河的潮澄闸长2.91km,以及南总干从焦山军桥至西港河的举丁闸长1.91km。工程属IV等工程,主要建筑物为4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

本工程主要整治内容为:渠道整治工程,包括:清除垃圾、水生植物,疏浚(渠道扩宽、挖深、堤脚清障),两岸衬砌浆砌块石,部分岸线设置3m宽护渠道路;渠道附属工程,包括:46处桥的拆除、重建或新建,9处渡槽、反虹的拆除或重建等。

本工程新征永久占地96.7亩;临时占地2143亩;拆迁房屋17150平方米。征地拆迁需要搬迁居民40182人,由所属村委内安置,人员全部就地生产安置。

本项目计划总施工工期26个月,估算总投资人民币3.66亿元。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二级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四、项目拟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

按照先下游、后上游,先总干,后分干,再支渠的施工顺序,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以保证水流畅通和下游灌溉等用水要求。

南总干从焦山军桥到大港河潮澄闸以及从焦山军桥至西港河举丁闸的渠段采用中小型绞吸式挖泥船清淤,合理安排施工船舶数量、挖掘位置及施工时间,减小对疏浚水域及底泥的扰动强度和影响范围;桥、函等拆除、重建或新建,及其它渠道整治工程,包括清除垃圾、水生植物,疏浚(渠道扩宽、挖深、堤脚清障),两岸衬砌浆砌块石过程中,采取设置围堰、导流等措施,减轻施工对水体水质的影响,并注意保护梅林湖的水质。

对淤泥干化场、弃渣场产生的废水、渗滤液进行收集和处理,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对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进行收集和处理,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并尽量回用。

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清淤、淤泥运送及干化、弃渣堆放,以及物料运输、堆放等施工过程中恶臭气体、扬尘对沿线或周围敏感点的影响。各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二级标准的要求。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物料、淤泥等的运输线路,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避免噪声扰民。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立足于综合利用,弃土石可用作建筑工程的基础填充物,疏浚淤泥经专业鉴定满足要求后尽可能用作农业基肥。

淤泥干化场、弃渣场设置不小于50的卫生防护距离。

及时对施工临时占地、临时道路、淤泥干化场、弃渣场等做好平整、防护、绿化及生态恢复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做好工程沿线或周围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如农田作物、水利设施的保护、恢复等。

做好渠道两侧的景观、绿化、美化工程。

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做好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保证社会环境的稳定。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潮安内洋南总干涝区挡潮排涝整治工程属于《关于加快粤东地区发展产业与重大项目规划》(粤府办〔200740号)中“四、重点发展的项目”内指定的“全面整治”项目,符合《广东省东西两翼地区水利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05—2010)》要求,其建设将提高潮安内洋南总干涝区排水系统的排涝标准和抗灾能力,同时将改善水环境。

本项目的建设施工期将对沿线局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以及水、气和声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这些影响是局部的和短暂的,通过采取适当的工程和管理措施,可以将施工期的环境不利影响和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只要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监督管理措施,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评价,本项目建设在环境保护方面可行。

本项目环保审批结论公示时间200712131219。如对此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向公示受理单位反映或投诉。

受理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地址: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 邮编:510630

联系电话:020-85516390

电邮地址:LJH1116@21cn.com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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